劳动者不同意放弃“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后就可以不给了?
- 公布日期: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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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在司法实务中,当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多数用人单位可能会采用“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以规避或降低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并且,实务中普遍认为,只要不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然而,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劳动者在“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时明确表示不放弃“二倍工资”,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对于这一问题,2025年4月2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1]中,案例五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姜某与某学校先后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月,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因某学校放寒假,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2月19日,寒假结束,某学校以姜某所在岗位用工方式可能进行调整为由,仍未与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持续用工,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2024年11月18日上午,姜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姜某请求裁决某学校支付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当日下午,某学校通知姜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姜某表示已申请仲裁,不放弃要求某学校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之后,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2024年1月20日,订立日期为2024年11月18日。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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