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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中院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时值年末岁尾,正是工资清结高峰。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足额取得工资报酬,关系到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驻马店两级法院注重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坚持司法为民,对涉欠薪纠纷案件实现优先立案、快速审结、强化调解、强力执行,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现从驻马店两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中选取并发布8个典型案例,旨在明晰法律规则、引导劳动者正确维权、震慑恶意欠薪行为,以法治合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一

 

  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2年2月至11月份,王某在承包经营某建材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陈某、蔡某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4120元。陈某、蔡某等人将王某拖欠工资一事投诉到人社局,该局电话通知王某让其配合调查,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王某6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王某未到案配合调查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人社局于2023年2月14日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局,公安局多次传唤王某到案配合调查,但王某拒不配合且长期躲藏。2024年2月24日王某到案后,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了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王某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行为被依法施以刑罚,既是个案的公正体现,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向市场主体的生动法治宣示,以刑罚的威慑力警示所有用工主体要依法支付报酬,向社会持续传递司法机关守护“劳有所得、欠薪必惩”的鲜明导向,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达到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健康营商环境的效果。

 

  案例二

 

  张某某诉李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张某某系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李某某与张某某协商劳务合作事宜,约定由张某某提供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劳务报酬按140元/小时计算。施工期间李某某告知张某某案涉工程由其与赵某某共同承包,并要求张某某直接与赵某某对接后续施工事宜。经结算,2021年10月至2023年9月,张某某累计施工907.2小时,按约定单价计算劳务费合计127008元。经张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赵某某始终未予清偿剩余劳务费85008元。赵某某辩称其并非工程承包人。法院认定,李某某与张某某协商时明确工程由其与赵某某共同承包,赵某某也实际参与施工对接、费用核对等核心事务,李某某、赵某某系案涉工程的合伙承包人,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劳务存在于工程承包乱象中,法院结合协商合作、对接施工、费用支付等组织施工的实际行为,认定两承包人系合伙承包关系,判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督促实际承包人依法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对建筑工程承包方形成明确警示,督促其规范劳务流程,切实履行报酬支付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劳务用工环境,同时也引导劳务人员注重留存施工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助力维权,为保障劳动者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筑牢司法屏障。

 

  案例三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诉冯某丁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在冯某丁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中从事水电改造工作,工程结束后冯某丁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拖欠三人劳务费未付。2023年8月8日,冯某丁向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三人工资45050元,承诺2023年8月20号结清工资。如果不按时结清工资,允许工人进入工地停工维权。如果到时工地老板不按时给工资,由以上工人一起找其上游大承包商要工资。《欠条》出具后,冯某丁仅支付12000元。并抗辩工资未能结清系因上游承包商未与其结算,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应向上游承包商索要工资。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有权要求冯某丁直接支付未予清偿的工资,遂判决冯某丁承担付款责任。

 

  【典型意义】

 

  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该案通过准确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劳务费用支付主体,强调雇主不能以上游资金链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防止雇主推诿责任侵害劳动者权益,同时也对各类分包主体敲响警钟,向社会传递了“谁用工,谁负责”的信号,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秩序、遏制层层转包导致的欠薪乱象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案例四

 

  郭某等8人诉张某、马某、驻马店某公司、熊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驻马店某公司承接旧房改造工程后分包给马某、张某。张某雇佣郭某等8人参与施工,工期5个月。张某明确承诺于2025年3月28日前付清全部工资,但郭某等8人依约完成施工后,张某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仍拖欠劳务报酬共计120978元。为妥善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法院寓调于审、以审促调,开展全流程调解,悉心听取双方的诉求,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马某、驻马店某公司、熊某向8名农民工当庭履行案涉款项的30%,剩余工资于约定期限履行。

 

  【典型意义】

 

  在处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中,人民法院重视“以调促和、以调息讼、以调止争”的作用,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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