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吻同事被开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 公布日期: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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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朱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属于重大违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朱某已对此签字确认并同意遵守该制度。
2025年2月19日,朱某在库房内强行亲吻本部门女员工王某。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认定朱某构成猥亵他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同年5月,甲公司经调查约谈,朱某承认事实。公司遂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决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
朱某不服,认为其仅受行政处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且其不熟悉规章制度具体内容。甲公司则强调朱某行为严重违规,制度经民主程序且已公示。仲裁驳回朱某请求后,其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如何认定。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法定前提
朱某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仅当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该观点属于对法律的误解。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法律明确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可以解除”),属于授权性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除权限于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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