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公布日期: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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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修订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多措并举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将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作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激发网络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
2022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2022年—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认定第一批13个示范区,审核同意第二批、第三批34个地方开展示范区创建活动。2025年初,中央批准保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示范项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精神和创建示范政策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精简优化评估指标体系,切实增强创建工作实效,有必要修订《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新起点上高标准规范开展。
问:《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删除示范区创建工作情况年报等规定。精简优化评估指标体系,删除“综合保障”类指标,优化“促进发展”“规范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创新”等4大类指标,指标项由5大类41个精简为4大类25个。
二是切实增强创建活动实效。进一步明确示范区创建目标和任务,强调示范区创建各方责任,优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延长创建周期,办好示范区创建活动;修改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推动示范区创建紧跟网络市场监管与发展新形势新需要。
三是切实发挥示范创建引领作用。将探索创新作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主线,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制机制;突出示范导向,针对创建地网络市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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