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教师职工可主张哪些赔偿?
- 公布日期: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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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工任职期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教师职工能否以此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能否主张寒暑假、周末工作系加班请求支付三倍工资?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说明。
案件名称:马××、文山××广告装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来源: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2)云260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5日,马××到文山××广告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并按照指示到××工商信息管理学院从事教师及班主任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马××于2022年4月29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书,2022年5月2日,××公司同意马××辞职,后者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公司按月支付马××工资至2022年5月2日即马××离职之日止。2022年6月,马××以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与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寒暑假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周末加班的双倍工资、未休陪护假23天的三倍工资。根据查明的事实,马××的工资由基础工资、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三部分构成。马××周末去学校加班系按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值班或者执行公司事务。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马××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驳回马××其他请求事项。马××与××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于2022年8月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具有用人主体资格,且马××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于2020年8月25日至2022年5月2日期间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在2021年8月25日前与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其直至2021年11月14日方才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此时已经超过用工期限一年,故应当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向马××支付二倍工资。至于马××2021年至2022年寒暑假正常上班及周末加班,应认为期间从事的工作系为提升教师业务能力或为执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而非进行额外的工作,故不予支持其相应的主张。最后,仅休5天陪护假系马××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应当归责于××公司。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10条第1、2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14条第1、3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2018修正)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2018修正)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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