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规避责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
- 公布日期: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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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起,李某为甲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先后在境外多个项目工作,其工作地点与内容长期保持稳定。李某工资由甲公司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至2018年间,甲公司与李某先后签订两次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4月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安排李某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李某仍在甲公司工作,其工作地点、内容均未发生变化。2020年,因疫情影响李某居家办公,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
2021年4月,劳务派遣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李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续签。李某认为甲公司恶意规避法律义务、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请求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后,三方均不服,诉至法院。李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祝辉良律师代理本案。
【判决结果】
一、确认李某与甲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李某与劳务派遣单位自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李某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工资差额8万余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余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该行为是否应对劳动者关于工资差额、赔偿金等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祝辉良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详细了解案情,作出如下分析:
一、如何界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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