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答记者问
- 公布日期: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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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职业技能证书作为劳动者达到某项技能类职业(工种)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证明,在促进劳动者求职就业、保障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推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不断加快,技能人才流动日趋频繁和普遍。由于不同的职业技能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管理实施部门和评价标准规范不尽相同,导致部分技能人才在跨区域、跨行业就业时,所持的职业技能证书存在互通互认障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决策部署,推动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破除技能人才流动壁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本《通知》,着力推动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促进技能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二、《通知》主要从哪些方面推动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
《通知》按照统筹考虑、分类实施、协同联动、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政策措施。
一是推进重点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其他部门可以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其考试流程。
二是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机制。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
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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