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聚焦 > 正文阅览
标亮 聚焦命中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智能化生产方式下的非物质劳动权益演变逻辑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对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社会进步意义重大,但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又可能带来智能危机,[1]资本通过智能技术对劳动人的生命活动进行智能剥削,应以生产方式的创新性发展超越资本主义文明的局限,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2]2023年,美国演员工会(SAG-AFTRA)和美国编剧工会(WGA)进行长达数月的大罢工并最终与美国电影电视制片协会(AMPTP)达成“和解”;2024年, SAG-AFTRA下属的视频游戏配音演员又开始第二次罢工。在这场SAG-AFTRA代表的演员与AMPTP代表的技术资本双方博弈过程中,争议焦点涉及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深度伪造等智能化技术通过AI换脸、换声等方式,在替代传统演员、配音等方面产生“以假乱真”的效果。这些AI使用未征得演员的同意,亦未支付相应对价,这种情况下,传统演员、配音等群体利益如何保障?二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编剧等知识信息、内容创作者的工作方式和利益产生影响,制片公司可以将此前的剧本“投喂”给AI作为训练数据,然后通过指示词(prompts)的方式形成初稿,再委由编剧加工,[3]剧本等智力成果作为数据被反复利用于新的创作过程中,这导致以编剧为代表的知识、信息、内容创作者在利益分配上陷入困境。这反映在新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当代,“生产领域的符号化、信息化和智能化与普遍的服务业交织在一起,传统生产制度中稳定的雇佣关系和固定的工作时空正在面临瓦解”[4],这引发对“劳动”内涵的反思。以意大利“自治主义者”拉扎拉托率先提出并经由奈格里和哈特进一步发展的“非物质劳动”概念为代表,对生产商品的信息内容与文化内容的劳动[5]价值进行了证立。“非物质劳动”作为一种劳动形式,与马克思生产劳动概念体系下的“非物质生产劳动”相联系,但其内容从“不能转化为与劳动者分开的、从而作为独立商品存在于劳动者之外的产品”[6]拓展至生产智力、语言等方面的劳动和情感劳动。[7]

非物质劳动旨在创作、生产信息或文化内容,在探讨新技术发展对生产方式影响的语境下,可以从生产条件及成果等维度,对“非物质劳动”的特征进行概括。一是生产条件方面区别于传统劳动的时空一致性要求,在网络技术和共享理念下,“非物质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的时机、场所,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工厂、车间,劳动者不再依赖传统的生产组织形式,而是借助智能化的平台和技术,将生产行为转化为有价值的内容。甚至,个体随机的日常生活或消费行为,在智能化技术的处理下,也转化为数字社会中具有价值的信息内容,[8]这些价值利益的分配并非传统的劳动关系所能涵盖;二是劳动成果区别于传统的物质商品,“非物质劳动”成果包括知识、信息等,具有非物质性,并不会因成果的使用发生任何物理损耗或排他性。与当下广泛讨论的“数字劳动”相比,“非物质劳动”场景包括但并不局限于“数字劳动”依存的数字空间,数字技术加速并拓展了“非物质劳动”的发展,但在数字技术并不发达的信息时代,知识、信息、内容等亦可生成;“非物质劳动”的成果既包括数字或数据产品,也包括以其他非数据形式存在的可视的内容和知识信息等,有学者亦认为数字劳动属于非物质劳动的范畴。[9]尽管当前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热度持续攀升,但在智能化生产变革进程中,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并没有停止,社会财富结构发生更为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财产成为无形且非物质性的”[10],在“非物质劳动”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引入“非物质劳动权益”,旨在探明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对智力、语言、知识信息等非物质性产品为对象的生产活动及利益分配机制产生何种影响,即非物质劳动权益的演变逻辑。“非物质劳动权益”并非现行法规范概念,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下无探讨必要,但是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生产过程中雇佣关系的弱化,参与各方的价值贡献模糊等导致现有的劳动赋权和雇佣理论并不能为新的生产方式提供依据;而从传统的私权视角看,知识产权为具有智力成果属性的部分非物质劳动成果利益分配提供了依据,但仍然存在部分尚未达到相应独创性要求而无法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非物质劳动成果,比如在“玩劳动”中形成的数据信息、演员或者工人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并被进行数字化处理的信息等等,这些成果源于个体行为但又无法在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体系内获得收益。现有制度对自然人个体参与生产的智力、语言、知识信息等非物质性成果的利益分配机制已经失灵,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对非物质产品的生产方式产生何种影响,谁有资格在多大程度上对这种人机共同产生的非物质产品拥有支配、排他或使用等利益(即“非物质劳动权益”),非“劳动报酬”“知识产权”等现行规则体系能够回应。

二、传统理论框架下非物质劳动利益配置的价值基础发生动摇

历史上,任何重大技术创新都会通过生产方式变迁,引发上层建筑的调整。[11]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12]对生产方式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物的维度,至少要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加以分析,[13]在考察作为主体的劳动者和作为客体的生产资料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二者的结合方式。劳动主体的利益主要体现在精神与物质两方面,理论上主要对应两种取向,第一种是向前追问权利的正当性,以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和黑格尔的人格权理论为代表,认为由于在劳动过程中,混入专属于个人的某些东西,从而使之成为自己的财产,尤其在非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创作者的个人情感与作品深度融合,作品是人格的延伸。第二种是发轫于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形成的激励论和产业政策论,这种理论站在功利实用的立场,提出为鼓励创作和产业发展需要,应当赋予劳动者或创作者特定权利。尽管两者面向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无论是权利的起源还是制度的目的,均根植于传统生产方式下人的主体性,前者侧重于人的自由意志表达,后者则聚焦于人的情感驱动,是对自由意志的影响。然而,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劳动个体的主体性出现危机,处于客体层面的生产要素到生产组织都面临改造,以个体劳动价值和人格利益价值建立起来的理论逻辑不再合时宜。

(一)非物质生产领域的主体性弱化导致个体权利的正当性受到挑战

无论是洛克的劳动价值说还是黑格尔的人格利益说,其对非物质劳动者权益的道德支撑逻辑都在于劳动者将自己的意识作用于劳动对象,形成劳动成果,这时的劳动成果实际上已经是原有资料与劳动者人格、智力等精神内容的合体,因而劳动者对成果当然享有权利或利益。传统生产方式下,非物质劳动者以直接的决策设计、实施的方式介入生产过程,劳动者对成果做出何种贡献,是如何将自己的精神劳动或者人格融入,投入物质资源或者创意方法抑或创作灵感,其贡献边界是清晰的,且难以替代,由此形成的劳资关系相对稳定,权利义务界限分明。但是在智能化时代,劳动个体参与生产的方式发生变化。

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化技术与机器深度融合,促使传统的服务和生产过程迅速向数据化、信息化方向转型,无人驾驶、无人工厂、无人超市等新业态、新模式在解放劳动者于传统服务性劳动的同时,也改变了人对物、对机器等客体的影响方式,由直接、及时转变为间接、滞后。非物质生产领域,以ChatGPT、 DeepSeek为代表,使用者给出提示,内容成果即可快速自动生成,这一生成过程并不依赖个体的知识、经验;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复杂性和涌现的自主性带来可预测性挑战[14],导致个体情感智力等并不能够完全融入生产成果之中,加剧作为劳动个体的自然人的主体性功能弱化。具言之,这种弱化缘起于智能化技术的效率优势和个体对海量数据信息整体影响的有限性。

1.大数据和算力加持下的智能化生产更高效

大数据发展可以通过促进企业创新、优化资本与劳动要素配置效率,以及数据赋能来提升制造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15]在传统领域,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机器的运行状态与生产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解决了传统生产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生产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智能化技术的介入,可以提高人类劳动者的技能水平,通过直接赋能劳动者进而提高生产效率。在非物质生产领域,人工智能以数据信息为要素资源,基于不断优化的算法模型,更加高效地、成规模地生产出文化产品,尤其是随着大模型的应用,这种效率优势将进一步凸显。以影视制作领域为例, AIGC可以生产出逻辑清晰的剧本,可以帮助完成虚拟现实(VR)的场景制作,[16]AI语音和换脸等深度模仿技术的应用使得电影制作甚至可以无须人类演员参演,摆脱传统生产模式下对编剧或者演员的体力、信息、人身安全等主观因素限制。

2.个体对信息网络整体的影响有限且滞后

与传统方式下创作者借助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生产内容不同,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是基于大模型自动生成的,使用者只能通过描述(提示词)、筛选方式影响结果而无法决定结果的各个细节。大模型训练过程中,单个人知识经验情感对训练用的海量数据影响亦是有限的,特定个体的知识经验情感等通过数据信息等方式进入网络,可能出现两种演化路径:一种是与已有的内容具有同质性,被淹没在信息海洋中,这种情况下的个体对整体的影响极为有限;另一种是具有很高的独创性,与现有内容区分度较高,由于相似内容较少,尚不足以成为与已有内容并列,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才能从信息库中识别并自动提取,对信息网络整体内容的影响表现出相应的滞后性。智能化技术在非物质劳动领域的应用,直接后果是个体表达的自主能力弱化、完整表达机会受限,且不论由此对传统的劳资价值分配观念的影响如何,这种表达本身作为个体在任何一个时代场景下的自由,而今在客观上已无法回到过去“掷地”则“有声”的状态,随着网络化、数智化发展,这种精神利益限制将愈演愈烈。

(二)生产要素的非物质化变革驱动利益结构重组

生产方式的变革直接导致人类与社会的各种物质性联系发生变化,[17]传统的产业生产方式,依赖于劳动者与机器同时在场,通过雇佣和所有权关系将生产要素组织到一起,劳动者个体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原材料、机器等物质性生产资料是生产加工的基础和主要对象。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为基础,传统产业进入信息化转型的轨道,从机器代工到无人工厂,生产过程正在从自动化向智能化转变,生产实践需求从“操作机器”转向“监视观察机器”,信息、设计创意等非物质性内容成为主要需求,传统的产业工人逐渐远离生产现场。智能化技术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在改变生产过程知识和技能需求并使得非物质性劳动成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在影响非物质内容产品本身的生产方式。无论是信息内容还是文化内容,传统的生产方式下都直接依赖于劳动者个体的智力、语言或情感本身,亦即“由灵感而发”,内容生产者所赖无外乎可感知的视觉图文、影音资料或自然人文等客观世界资料。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与技术迭代,非物质产品的生产方式已经发生颠覆式改变,生产要素资源分布结构及劳动内容等都面临重大转变。

“智能自动化的一个重大后果,是引起直接生产过程发生分裂,从而改变当代劳动的技术基础。”[18]从工业化、信息化到智能化时代的进程中,人类劳动者最初直接作用于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传统对象之上的知识和技能,通过算法模型等形式转变为智能化设备的运行基础,机器代工的结果使得人类劳动场景和重心转移,劳动者的价值从“手巧”转向“心灵”,这种转型使得传统的工厂工人组织逐步退出,以知识、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整合应用为纽带的生产组织成为优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则进一步降低传统工人生产组织价值,非物质劳动的劳动力从“替人装置”发展为拟人化的“类人装置”。[19]非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智能化平台技术解构了个体与组织的雇佣关系,将传统个人的智力和劳动投入数字化,致使传统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利益分配机制失效,信息、知识内容生产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础条件发生转变。

1.智能化生产方式下离散的个体价值贡献被忽视

智能技术对生产方式的改造是与人类生活方式的变革交替进行的。一方面,各种智能传感器和通信技术的应用使得万物互联成为现实,为数据信息等新要素资源的酝酿产生和推动产业数字化,提供了外部条件;在智能化生产场景下,数据成为一种可以反复利用、不断创造价值的资源,[20]海量的数据信息资源丰富了非物质产品的生产方式,物理世界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被数字空间复刻,数字孪生、元宇宙等数字生态逐步建立,为精神世界的创造活动和内容延展提供条件。另一方面,新技术强化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方式,海量个体的身高、体重、指纹等生物信息和消费、娱乐、轨迹等行为信息都可能被用于生产实践,原本孤立的、无用的个体信息在智能化技术的加工下,变成有价值的生产要素。

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区块链技术构筑的分布式网络使得用户开始掌握数据主权,去中心化的模式使得信息和文化内容从生产到价值分配均归用户所有。数据自身、前期物化在数据收集处理中的劳动以及当期用于数据收集处理的活劳动均参与价值创造。[21]但随着各种大模型的普及,意味着散落于用户手中的数据资源将再次聚集,其与下游互联网平台结合后将改变知识权威性的来源,生成式人工智能将会成为Web3.0时代的网络集权工具,[22]平台中心化的数字权力对创作者个体数字权利不断挤压,作者与技术资本之间的利益结构失衡加剧。这种利益结构的变化根本上是由数据资源的生产者与使用者、所有者的技术和资本能力的差异所致。以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为例,用户个体既是数字技术的消费者,又是数字资源的生产者,亦是广义上的数字劳动者,用户的注册信息、兴趣、偏好及其他信息被平台收集加工,为平台定向推送并强化个体对平台的内容依赖提供精准依据,这些信息同时又与其他用户信息共同并入数据库中,为平台优化内容或者进行内容生产提供素材资源,由此产生的收益均归平台。个体尽管参与生成过程,但个体信息在没有算法模型和海量数据支撑的情况下无法实现价值。即使个体创作出有质量的内容,也需要借助技术平台加持才能够变现。由于大数据支持下的算法推荐营造“信息茧房”,在削减人们的自由选择空间,以数据喂养弱化个体自由意志的同时,亦使得人类作者的精神表达对技术平台的依附性不断强化,更加无奈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将人类个体创作成果加以技术处理后,成果的所有权变得模糊,当以算法模拟、拟人化训练甚至模拟再现的方式对这些成果加以利用并以新的作品出现时,似乎已经与原作者个体没有任何关系,成为“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的现实写照。技术资本对这种数据资源的侵占和垄断披着智能化技术的外衣,甚至脱离现有的制度评价,使得其对这种劳动利益的垄断显得理所当然。

2.新要素与新业态互动加速传统组织的裂变

智能化技术在为数据要素化、资源化提供外在条件的同时,还通过新的要素组合,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和新业态发展;与此同时,又为新的生产要素类型、规模的扩大和应用场景延伸提供内在动力。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人类的劳动场景就已经逐步从物理世界转移到网络世界,尤其在信息、文化领域,其固有属性亦使得相关行业劳动者的价值必须借助网络生成,也因此出现了“码农”“网络作家”“网络优化师”等职业,这种网络依赖是由其行业属性所决定。在智能技术的推动下,出租车、维修搬运、外卖等传统服务也已经与网络进行深度融合,以“滴滴”“货拉拉”“美团”等基于数据信息共享形成的平台成为资源配置的关键一环,传统业务的流程围绕数据共享网络平台重新组织。基于数据网络平台,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互联互通,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一个“社会工厂”,生产不仅局限于单个工厂、单个企业、单个地区、单个国家,而是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任何小批量、差异化的非物质产品的需求反馈及其生产过程都可以通过数字技术精准、高效地完成。劳动者生活与生产的界限被打破,劳动从工作日扩展到休闲日,从工厂扩展到家庭,[23]多主体协同创新组织成员之间的物理交流在各种信息化平台作用下,变成非即时的间接互动,传统分工的时空界限弱化,在“企业上云”后的生产组织网络化程度进一步强化。

智能化技术的发展,驱动生产要素从传统的土地、厂房、机器、体力拓展到数据、信息、算力等新的要素领域,随着新要素对非物质劳动作业场景、作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影响渗透,劳动个体价值发生变化,导致传统生产组织的解体,以数据信息资源能力为基础建构的组织体系能够更好地适应高频、快速、丰富的内容需求。在新旧要素价值变化过程中,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必然被打破,以数据信息资源为纽带的利益结构加速构建。

(三)经典理论无法缓解技术资本与劳动个体之间加速演变的利益冲突

在技术层面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主要是通过工具或机器来实现的,智能化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过去劳动者在现场直接利用机器完成生产加工的模式,逐渐趋向于远程化、间接化、无人化。在社会层面,传统方式下的生产资料相对分散,利益实现通道顺畅,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过程中,生产资料数字化趋势明显,生产要素资源在“资本+技术”的主导下出现短暂的集中,然而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并未形成,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和使用过程中,涉及大量未经授权甚至隐私、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24]由此产生非物质劳动者个体与技术资本方之间的利益失衡,这种失衡在著作权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事实上,即使在传统生产方式下,“人格利益说”“劳动价值说”“产业政策论”以及“激励论”都无法对非物质劳动者的利益归属作出有效、完整的解释。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非物质生产领域业态不断发展,以前述经典理论为支撑的权利正当性解释的局限性进一步放大。[25]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从单一的语言发展到多模态大模型,在ChatGPT、 DeepSeek、 Gemini、豆包等通用大模型快速普及的同时, BloombergGPT、 Med- PaLM、 AlphaFold等行业或专业大模型不断渗透至各行各业,智能化技术对生产实践的影响正在加速,人类参与生产过程的方式变得隐匿化、间接化,生产过程中对人类智力成果的使用方式也趋向于碎片化、多样化,非物质劳动成果中人的自由意志淡化甚至毫无痕迹,人类对生产过程和现场的远离导致传统模式下的人格权论和激励论的实践基础坍塌。以影视制作为例, AI对影视作品的创作自由、内容与主题契合度、成本效益和内容多样性具有显著促进作用,[26]制片人通过AI换脸、 AI语音等深度模仿技术替代部分演艺人员的角色,但AI模仿的数据信息来源仍然是一个个演员个体沉淀在网络上的,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之所以受到消费者青睐,主因在于被模仿的演员外在形象、声音及其长期活跃于屏幕并由此产生的与观众的情感共鸣,作品价值来源仍然是演员个体的劳动,在智能化的生产方式下, AI通过大量演员个体积累的数据信息进行训练形成的模型使得单个演员本身的价值贡献度变得模糊而隐秘,以人类主体参与的直接性与价值贡献边界的清晰性为基础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已无法兼容智能化生产方式下的非物质劳动者个体与技术资本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无所节制的智能化扩张,非物质领域的劳动价值以数据、信息、技术、知识为核心进行重新配置,人工智能对劳动者个体的替代引发不平等,非物质劳动成果的生产利用与传统模式下的个体利益联系在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体系下亦无法存续,现有规范面临挑战。

三、现有规范对人工智能相关主体权利利益配置失灵

非物质劳动者以生产出的信息、文化内容为权利或利益基础,作者与发明人作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主要劳动者,在传统劳资相关法律规范调整基础上,其权益也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充分关照。囿于信息和文化内容等非物质劳动成果的保护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载体,现有研究基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从知识产权权利正当性[27]、权益保护模式[28]、权利救济[29]等方面对非物质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当前技术发展已然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产生根本影响,这些研究从《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的视角展开讨论,为智能化生产方式下的非物质劳动利益分配机制探索提供有益参考。尽管这种部门法内部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非物质劳动对传统产业的作用,对物质生产领域的非物质劳动关照不足,亦未将新近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非物质劳动方式的影响或已接近质变之趋势结合起来加以分析,但讨论形成的共识为本文探讨非物质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明确了方向和起点:即既有的制度规范难以调适新的生产方式下非物质劳动者与智能技术投资者、开发者、内容传播者、使用者、社会公众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智能化生产体系下,人工智能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但是开发者、使用者与人工智能运行所需的数据信息的原始来源者之间的利益连接难以通过合同形成。一是由于人工智能运行数据来源具有广泛、分散、隐蔽等特点,技术开发、使用者与若干数据来源方之间谈判成本很高,甚至无法确定具体的来源方权属信息;二是数据信息在来源方与人工智能开发、应用方之间的价值期待和谈判能力悬殊,前者处于弱势地位,即使通过格式合同进行利益分配,也难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状态。为解决合同约定模式下获得数据信息授权过程中的利益失衡问题,有学者主张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30]Anna Beck- ers和托伊布则区分“个体行为、混合行为和集体行为”三种不同的机器行为,分别对应替代责任、企业责任和集体基金责任。[31]这些研究要么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上进行分析,要么对人工智能的行为责任承担进行探讨,虽然没有逆向针对初始的非物质劳动者应当给与何种利益,但是对智能化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物质劳动成果应当由谁向谁付出对价,提供分类安排的制度启示。然而,关于智能化生产方式下非物质劳动者与技术资本等要素的价值边界认定,业界尚未达成共识,这也是规范设计者面临的重要困难。

(一)智能化生产体系下的利益追索机制在实务层面难以运行

智能化的生产组织趋向出平台化、虚拟化、网络化特征,新模式新技术为基础的生产组织形式无需提供实体生产或工作空间,基于目标或者任务联系,弱化了组织的内在关系,生产组织形式表现为数据平台数据主导化、劳资关系灵活化等特点,在非物质生产领域,数据信息资源作为核心要素,其来源分散,经资本技术加持后,形成可用数据信息资源后,由于技术模型的不透明加速技术资本垄断生产利益。

以影视制作领域为例,尽管对于AI换脸、换声可依《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明确的声音、姓名权主张利益救济,但对基于部分演员动作经验、复杂的组合模仿等智能化生成过程存在算法不透明、生成结果指向多元,权利人维权取证、证明难度大。一是算法黑箱导致对智能化生产过程的解释不足,用于大模型训练的数据信息的初始来源者、使用者对输出起到何种作用难以界定,即使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等规范,在实务层面也难以完成具体的举证过程。二是智能化生产过程并不依赖独占传统生产资源,对知识技能的一体化要求不高,知识和技能的来源主体分离,知识和技能的应用也远离生产现场,主要用于模型建构与训练。由此对于原始作者的直接创作价值处于潜在的、间接的、隐匿的、难以解释的状态,难以证明作者的贡献价值,甚至根本无法追溯到确定的作者信息,更无法为劳动者利益提供保障。三是生产过程中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参与方式、参与程度发生变化,利益结构发生改变,人工智能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辅助、参与、主导等多种角色功能,但当劳动者个体利益无法明示的情况下,由于信息、技术或平台优势,产生的结果是作者个体利益边缘化,智能化技术加持的资本利益中心化。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利益归属及训练数据信息使用规则有待细化

在智能化的生产方式下,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并未传递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