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政策的系统性影响及其法律应对
- 公布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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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年龄的政策变迁及其争议
2024年9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具体方案,即《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简言之,《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对退休制度作出了三点重要调整。首先,《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落实了渐进式延迟退休。[1]其次,《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提高了基本养老金最低缴纳年限。[2]最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确定了自愿弹性退休。[3]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的出台,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从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算起,这一方案酝酿已逾十年。在此期间,学者在退休相关问题的讨论中也逐渐形成共识:从多角度来看,我国应当且必须延迟法定退休年龄。[4]
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涉及多重因素。我国调整退休政策的原因,首先来自人口老龄化加剧,[5]以及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下降等因素。[6]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还可能对养老金的可持续性造成压力。[7]另一方面,社会的变迁也要求退休政策与时俱进。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出台之前,我国退休年龄的设置在近70年间变化很小。[8]但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人口的预期寿命和年龄结构,乃至社会劳动的类型等因素已发生巨大变化,调整退休年龄因此获得了极强的合理性。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是对人口、经济和社会多重挑战的综合应对,其目标期待在于通过延长劳动参与年限缓解养老金危机,同时为劳动力市场和家庭支持结构的调整争取时间。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的出台预期可带来一系列积极效应,例如改善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赡养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9]据估算,《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实施初期,每年或可新增100万至150万城镇劳动人口,养老基金预计每年可额外增加400亿元左右收入,可减少1000亿元左右支出。[10]同时,《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也有利于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依照“长缴长得、多缴多得、晚退晚得”的原则,延迟退休后的老年人理论上会获得更好的待遇保障。在更为宏观的层面,退休年龄的调整可“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这一表述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开篇,明确指出退休年龄调整是我国应对人口结构变化、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重大举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延迟退休政策具有复杂的外部性。一方面,这一政策可延长劳动者工作年限,充分开发劳动力资源的潜力,改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等;另一方面,延迟退休改变了个人在职业角色与家庭角色间转换的时间节点,这不仅对劳动者个人产生直接影响,也可能将其影响传导至家庭内部,并通过影响家庭内部结构而进一步对社会和国家治理产生系统性的影响。首先,低龄老年人推迟退休,意味着其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内部照料角色的时间延后。具体而言,这一变化将直接影响其参与家庭内部抚养、照料孙辈的时机及程度。在当前生育成本高涨、托育资源有限的背景下,这可能进一步抑制家庭生育意愿,进而影响生育率。其次,低龄老年人继续参与劳动力市场,势必加剧家庭照料劳动力的短缺。在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影响下,年轻女性往往成为新的家庭照料劳动提供者。[11]这不仅会加重年轻女性的照料负担,还可能进一步降低女性的社会劳动参与率,加剧社会就业的性别不平等。更为严峻的是,家庭照料劳动力的减少与我国已然存在的“照料赤字”相叠加,将导致需受照料的高龄老人和儿童群体的权益受损。这种连锁反应凸显了家庭内部代际支持体系的脆弱,并对国家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要求。
因此,在落实《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设定的延迟退休进程中,需要贯彻系统性思维,充分认识这一政策的系统性、结构性影响,制定相应的协同配套措施,避免政策实施对其他政策目标造成不利影响。鉴于此,本文以角色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延迟退休政策引发的个体角色冲突,以及这种冲突对生育率、女性劳动参与率、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等造成的深远影响,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退休是工业时代的产物。退休制度源于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建立的世界上首个现代养老金体系。此后,这一制度逐渐扩展至全球,成为国家福利保障体系的核心支柱,在社会和个人层面承载了重要的道德与经济职能。从社会层面看,法定退休年龄的设定以规范化的方式实现了老年劳动力(通常被认为生产力较低)的市场退出,从而优化了劳动力资源的流动与配置。此外,退休制度将社会化劳动市场中的“代际互惠”合法化,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12]从个人层面看,退休制度为个体提供了生命历程规划的结构性框架,帮助劳动者从职业角色平稳过渡至晚年生活。同时,退休待遇的设计,如养老金发放,不仅是对劳动者一生贡献的制度性回馈,更是在物质保障的基础上赋予其晚年生活以尊严与安全感。因此,退休不仅是一个经济安排,更是在社会层面协调代际关系,在个人层面重塑身份认同与生活意义。
由此可见,退休在社会与个体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既有研究在分析退休议题时,往往聚焦单一视角。例如,经济学研究多关注劳动力资源分配的效率、养老金收支平衡及其可持续性,以及制度改革的可行性。与之相对,社会学研究则更多聚焦个体层面,探究退休作为生命转折事件对个人身份、心理状态及家庭关系的多重影响。法学和公共政策研究侧重规范与制度层面,关注退休的法律属性、退休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与法律约束等相关议题。在延迟退休政策的讨论和调整过程中,有关退休对个体的生命体验及对家庭内部互动和结构的影响,鲜有涉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项法律或政策的调整,虽然在社会层面进行,但都会直接影响个人。当退休政策影响数量众多的个人时,个体感受的累积效应将反过来影响制度运行及政策目标的实现。换言之,退休制度虽然表面上仅直接涉及到个人从劳动力市场的退出机制和养老金发放等宏观制度,但通过设定个体的生活轨迹、影响个体生活体验,其可能间接影响到家庭生育率、家庭关系结构、劳动力再生产,乃至社会公平等一系列问题。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在制度设计时需要充分认知并考虑这种涟漪效应。
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法律和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不仅需要国家的视角,也需要个体的视角。从个体视角审视退休所带来的角色转变,不仅具有社会学意义,也可为法律和政策实施提供有益的知识增量。
从个体视角观察,退休标志着个体劳动者角色的弱化或终止,也意味着其在家庭中的照料或代际支持角色的增强。[13]基于退休所引发的角色转化这一事实,角色理论(role theory)可作为分析退休问题的重要理论框架。角色理论广泛应用于心理学与社会学研究领域,这一理论强调个体行为受到其所承担的多重角色及相应规范期待的深刻影响。[14]该理论认为,社会如同一个大舞台,个体在其中同时扮演多个角色,而每一个角色均伴随着特定的社会期望与行为规范。[15]这些期望不仅塑造个体的身份认知和行为方式,也重构其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个体如同舞台上的演员,其表演受到剧本、导演指示、他人表演及观众反馈等多重因素的影响。[16]在现实社会中,个体在公共空间、职场与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同样受到文化语境中的社会规范的规训和约束。社会评价、他者凝视、制度安排等,恰如剧本与导演指令,共同影响个体角色的呈现与行为。这种结构性框架意味着,即便不同个体具有差异性,但在同一社会角色的实践中往往会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
与此同时,个体在经历角色转换时受到的影响也受到社会期待和文化因素的左右。当某一角色转换契合社会期望时,个体将更有可能顺利过渡,并在新的角色实践中重建意义感与认同感。[17]反之,若角色转换违背社会期望,个体则更难适应新的角色。此外,由于个体需要在不同场域中同时承担多重角色,当不同角色的社会期望之间出现矛盾或竞争时,个体将承受角色冲突(role conflict)之重。例如,职业女性经常被问到“如何平衡事业与家庭”,这一问题反映出“母亲”与“职业女性”两种角色之间在时间与精力分配上的结构性张力,个体被要求在两种角色竞争中进行调和甚至取舍。相较之下,职业男性较少面对类似的两难选择,这是因为社会对“父亲”与“丈夫”角色在家庭内部时间和精力投入方面期待较低。
在退休议题中,角色理论揭示了社会规范如何通过预设的期待,影响低龄老人在职业角色与家庭角色间的权衡。受家庭主义影响,我国大量老年人在退出生产性劳动后,会转而向子代家庭提供日常照料劳动,尤以帮助子代抚养孙辈最为普遍。[18]在此背景下以角色理论审视退休,可发现:就个体而言,一部分对职业身份有高度认同的个体在退休时会体验角色失落(role loss),但另一部分人则会满意于自身家庭角色的回归;就家庭而言,低龄老人因退休而得到增强的家庭角色会极大促进家庭照料功能的运转;就社会而言,退休制造了职业角色与家庭角色的此消彼长,并直接引导一大批劳动力由生产性劳动转向再生产劳动。
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可以直接增加我国城镇人口的劳动力。然而,这一劳动力增量并非凭空产生,而是通过延迟低龄老年人投入家庭再生产劳动的时间节点来实现的。从本质上看,延迟退休促使低龄老人在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的竞争中,更倾向于职业角色。然而,职业角色的主导地位,以及随之而来的生产性劳动对再生产劳动的挤出效应,在增加社会劳动力供应之外,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政策的连锁反应。以下从三方面展开讨论。
前文已经提到,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的重要举措。此处所说的“人口发展新形势”具体指什么?从官方表述看,是指“我国总人口增速明显放缓,生育水平持续走低,老龄化程度加深,‘少子老龄化’将成为常态”。[19]在此背景下,为实现“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20]延迟退休成为我国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一个政策选择,[21]意图发挥将人口红利转变为人才红利的作用。《人民日报》刊文指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低龄健康、基本健康的老年人规模达到1.37亿人,他们综合素质高、经验丰富,是“宝贵的社会财富,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新红利’”。[22]
然而,在延长低龄老人职业角色的同时,延迟退休也推迟了其承担家庭角色的时间节点。这一调整意味着多代家庭中照料劳动整体供给的数量减少和时机延后,从而将削弱家庭内部的支持体系。随着家庭内照料劳动供给的减少,家庭内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老年照料质量将随之下降,这对家庭功能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将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
通常认为,老年人可被划分为低龄老年人、中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其中低龄老年人(60—69岁)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23]在延迟退休方案出台前,这一年龄段的退休老人在多代家庭内部承担着大量的照料劳动,退休实际上是回归家庭角色的“退而不休”。基于“中国健康和养老追踪调查数据”(CHARLS)的分析发现,2011—2015年间,我国老年人参与隔代照料的比例持续走高,达50.77%。[24]此外,60—65岁群体的家务劳动比例以及家务劳动时长,相较于其他年龄段老年人都更高。[25]这一较高的照料劳动参与率,与“祖辈”这一家庭角色所承载的社会期待有很大关系。研究发现,西方国家中祖辈家庭照料具有较强的临时性,更多体现为一种危机应对机制;与之不同,受到家庭主义的影响,在我国家庭中,祖辈更倾向于将个人利益嵌入多代家庭的整体福祉,通过长期照料孙辈成为“家庭利益扩大者”[26]
家庭的生育决策受到照料资源可得性的影响,尤其在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祖辈支持是缓解育儿压力的关键。[27]祖辈退休后提供的稳定照料,不仅显著提升了年轻一代的生育意愿,也增强了年轻女性的劳动参与能力。研究表明,在祖辈参与照料的家庭中,女性的生育倾向、生育率及劳动参与率均高于无祖辈支持的家庭。[28]具体而言,隔代照料的存在,使女性平均初育年龄降低,生育子女数量增加,这一效应在非农、从业、高学历及高收入女性群体中尤为显著。[29]在国家相继出台鼓励二胎、三胎生育的背景下,研究发现隔代照料可降低女性生育二胎的直接成本(如自身育儿劳动)和间接成本(如职业发展成本),缓和年轻女性在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之间的冲突,显著缩短女性二胎生育间隔。[30]然而,延迟退休会挤占低龄老人的照料时间,继而削弱这一家庭支持机制。[31]有研究估算,在将女性退休年龄延至55岁和60岁的情境下,51—60岁女性提供家庭照料劳动的概率将分别下降12%和19%。[32]另有研究基于2015年和2018年的数据估算,老年人延迟退休1年,将导致子、女生育率较平均水平分别降低17.4%和31.1%。[33]由于照料劳动目前仍有极强的性别属性,女性延迟退休对子女生育意愿有更为显著的抑制影响。[34]
不过,也有研究指出,延迟退休可提高老年期预期收入,从而在两个层面间接促进生育率。一方面,老年期预期收入上升有助于缓解中年阶段的财务焦虑,从而增强中年阶段的生育意愿;[35]另一方面,在家庭主义背景下,收入增加后的老年人有能力向子女提供更多经济支持,从而提升子女的生育意愿。[36]然而,延迟退休所挤占的老年照料劳动时间,往往需要通过年轻女性降低劳动参与率来弥补,这又降低了年轻一代的劳动收入。研究显示,祖辈参与家庭照料劳动,可使中青年已婚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提升13%至21%,并使其周工作时长增加5小时至7.3小时。[37]祖辈的隔代抚养同样也会增加中青年男性的劳动参与率,只是幅度不及女性。[38]反之,延迟退休的出台可能会影响年轻人,特别是年轻女性的劳动参与。[39]
此外,随着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持续上升与人口老龄化加速,高龄老人的数量及其在总人口中的比率正显著攀升。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预测,到2035年,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将由目前的约4000万增长至8000万;到2050年,预计将达1.47亿,占总人口的11.4%。[40]这一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一方面构成延迟退休的重要背景,但同时也对我国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提出新的挑战。现阶段,家庭养老仍是主流,高龄老人的照护状况与低龄老人能否及时退出劳动力市场密切相关。已有研究关注到: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30—40岁阶段的人口属于“三明治一代”;[41]有研究进一步将既需要照顾孙辈和高龄父辈,同时又需要兼顾对子代帮扶的低龄老人描述为“多层三明治一代”(club-sandwich generation)。[42]对于处在退休年龄前后的老人,其面临的局面往往就是“多层夹心”:一方面,儿女亟待他们回归家庭照料孙辈;另一方面,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还有在世的长辈需要照料。延迟退休使得这一代人的角色转换推迟,不仅加重其多重角色的压力,也可能导致高龄老人获得来自子女照料的时间延后,进而影响其晚年生活质量和家庭整体照护功能的稳定性。
延迟退休的政策目标是释放劳动力资源、调控养老金收支,但放在“政策竞争”的背景中观察,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导致不同政策之间的竞争,并对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从而导致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张力。以下对这一问题简要展开讨论。
第一,延迟退休政策与鼓励生育政策之间的目标张力。自2021年,我国实施“三孩”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生育支持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列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43]对于子女照料,特别是婴幼儿照料,《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列为基本原则之首。[44]而在《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被纳入大力发展多形式普惠服务的具体事项下。十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在涉及“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时,也表示“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45]归纳而言,上述政策传达了三层内涵。首先,照料资源短缺是制约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其次,家庭被定位为婴幼儿照料的主要承担者。最后,为强化家庭照料能力,国家倡导并支持隔代照料,将其纳入多样化普惠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的实施,客观上会对代际间的照料资源形成挤出效应。尽管《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在第9条中提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示政策制定者已意识到延迟退休对生育支持将造成影响,但对于如何有效协调退休政策与生育支持政策之间的张力,尚缺乏明确路径与制度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紧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出台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不再谈“隔代照料”,而将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的重点转向提升托位供给。这一政策取向可视为在两类政策目标之间寻求平衡的尝试,即逐步减少家庭在婴幼儿照护中承担的责任,推动照料模式从家庭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但是,这一趋势是否意味着国家对隔代照料的支持将进一步弱化?而这种支持的削减是否会进一步导致家庭功能的衰退?此外,社会化托育体系的构建尚需时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数据,2024年全国婴幼儿实际入托率仅为7.86%,显示出较大的托位缺口。[46]在这一过渡期内,政策支持的短期错配可能导致婴幼儿照料权利的阶段性落空。
第二,延迟退休政策与促进女性就业政策之间的目标张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在“妇女与经济”部分,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定为主要目标。在三胎政策出台的2021年,这一比例为43.1%。[47]在不考虑照料责任转移的前提下,有研究者从就业岗位占用效应出发,担忧延迟退休可能提升中青年群体的失业风险。[48]然而,更多研究认为,老年人与中青年在就业市场上并非完全互斥,[49]加之延迟退休可能带动个人和家庭消费,进而创造新增岗位,因此延迟退休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中青年失业率上升。但家庭照料劳动存在显著替代效应:当总体照料需求不变时,低龄老人社会劳动参与率的上升将加重中青年女性家庭照料负担,从而抑制其就业率。这不仅加剧了“母职惩罚”,也可能影响女性在家庭与社会中的整体地位。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明确了社会生活包括物质生产与人口再生产,实现性别平等的前提是女性全面参与社会劳动。[50]在生产劳动仍占主导的社会背景下,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不仅削弱其经济收入,还会削弱其社会话语权、家庭地位与自我认同,进而与我国长期坚持的男女平等国策及促进女性就业的政策目标产生冲突。
第三,延迟退休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之间的目标张力。延迟退休推迟了低龄老人回归家庭为高龄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的时间点,导致家庭照料劳动总供给减少,将影响高龄老人的养老保障。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确立“以居家为基础”的养老模式,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履行生活照料义务”。家庭内代际支持是高龄老人居家养老的基石。然而,研究发现,多代家庭内资源分配呈现“恩往下流”的趋势,无论是经济支持还是照料资源,都向年轻一代和幼童倾向,[51]高龄老人的养老需求被边缘化。延迟退休使低龄老年人原本可用于家庭照料的时间与精力被挤压,这对高龄老人的照料而言,可谓雪上加霜。最终,高龄老人的居家养老待遇在多重矛盾的挤压下进一步减损,这也可能背离延迟退休政策旨在优化人力资源与保障老年人福祉的目标。
前文简要探讨了延迟退休政策的目标与生育率、女性劳动参与率以及高龄老人养老保障等目标之间的潜在冲突,导致这种目标张力的直接原因是角色冲突。但在因果关系链条中,角色冲突有着更深层次的结构性原因。
首先,当前我国的照料劳动在整体上供给不足,在结构上又存在社会与家庭、男性与女性,以及不同代际之间比较严重的分配失衡。尽管照料表现为个体间的微观互动,但其对经济发展与人口结构的宏观影响不容忽视。[52]新中国成立前,照料劳动主要依托家庭,且高度性别化,责任多由女性承担,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角色冲突相对有限。新中国成立后,照料劳动经历了从单位主导到家庭回归的转型。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通过“企业办社会”模式,[53]提供托育、医疗及养老等综合保障,缓解了职业与家庭间的角色张力。换言之,个体通过履行社会角色,即可间接满足家庭照料需求。改革开放后,市场化改革削弱了单位的社会职能,照料责任重新回归家庭。与此同时,“性别本质主义”(gender essentialism)也有复苏趋势。这一主义通过强调生物性别差异,将男性劳动力与女性劳动力进行区分,并以此作为主要由女性承担照料劳动的理由。[54]当前,我国的照料劳动主要由家庭,特别是家庭中的女性成员提供。女性因而也面临着来自家庭和职业角色间激烈的角色冲突。此外,家庭承载的照料压力也在逐渐增加。从供给端来看,家庭规模持续缩小,劳动适龄人口比例下降,家庭的照料功能进一步减弱。[55]而从需求端看,老龄化与育儿成本的提高使照料劳动需求扩大。低龄老人作为“多层三明治一代”,需同时履行职业义务与代际照料责任,角色负荷沉重。延迟退休将进一步延长这一群体的职业角色期限,这将加剧其职业角色与照料角色之间的冲突。在照料劳动的“挤出效应”和“性别属性”的共同作用下,这一冲击最终将传导到青年女性,导致其劳动参与率、生育意愿双重下降。
其次,在当前环境下,职业角色期待的实现,必然以牺牲家庭角色为代价。换言之,相较于职业角色,家庭角色往往退居次位。职业角色对家庭角色的挤出效应,可进一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现行政策与劳动法制度割裂了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的内在联系,将前者置于法律调整的核心。生产活动被视为公域劳动,与个体收入、社会地位和外部评价相关联;而再生产则被界定为私域事务,通常由家庭承担。新中国成立初期,单位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职业与家庭角色间的张力。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进程削弱了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照料责任重回家庭,法律体系却未能随之作出调整。目前,我国劳动法规主要聚焦于公域中的生产活动,对再生产行为的关照相对有限。涉及再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新生儿诞生阶段的劳动保障,具有明显的性别差异性和临时性。例如,我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虽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却仅限于生理恢复支持,而非全面育儿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阐明,产假旨在保障女性产后健康与劳动能力恢复,而非协调职业与家庭责任的育儿支持。[56]这一以生产性劳动为中心的法律导向,在计划经济时期可与集体主义价值相契合,而在市场经济语境下则与“唯经济价值”的评价逻辑叠加,忽视了再生产劳动的社会价值。此外,由于照料劳动被归为家庭私事,其所产生的问题往往被理解为家庭事务,缺乏来自国家的系统性支持。第二,社会生产与再生产之间的关系失衡。当前生产劳动时间过长的情况比较普遍,部分企业实行“996”甚至“007”工作模式,严重影响劳动者家庭角色的发挥。以“996”工作制为代表的超长工作时间制,在当前绝非仅限于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时段的偶发现象。[57]这样一来,生产与再生产之间原本应有的协同关系,演化为“结构分离、功能依赖”的矛盾局面。社会劳动无限扩张,造成生产与再生产之间的结构性冲突。[58]然而,生产与再生产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劳动力的再生产,生产体系将因劳动力匮乏而难以为继。超长劳动时间不仅减损了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而且对其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造成损害。更为严重的是,社会劳动扩张化将进一步压缩个体在家庭领域的角色,加剧生产与再生产的紧张关系。
最后,照料劳动责任在家庭内部呈现等级化的分配特点。在家庭内部,社会劳动处于优位,照料劳动处于次位,这种劳动优先级又与家庭内部权力结构相关联。照料劳动作为次等劳动,往往由家庭地位较低、能力相对弱势的成员承担。这一方面损害照料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被照料者的基本福利。当下,家庭中的低龄老人已成为“代际剥削”的主要对象,这一本应受到照料的群体,不得不成为维持家庭运转的主要负担者。毋容置疑,家庭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功能。一些研究者提出的“新家庭主义”(neo-familism)理论,分析了当代中国家庭作为社会“避风港”的功能及“临场发挥”的弹性特征。[59]但家庭功能的实现有赖于角色和责权的合理配置。在多代家庭内,低龄老人往往承担较多的照料劳动,而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可能加剧家庭内部角色期待和责权利分配失衡的局面。
毫无疑问,延迟退休政策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理论上,弹性延迟退休政策的效益已获得广泛认可,其既可提高老年群体的劳动力市场参与度,[60]也可缓解公共财政压力、有效减轻养老金短缺的负担,还可释放老龄人力资源潜力。因此,探讨延迟退休政策的系统性影响,并不是质疑这一政策的合理性,而是为了在实施过程中关注政策竞争问题,并妥当协调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潜在冲突,从而实现延迟退休政策所期待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如前所述,延迟退休政策与鼓励生育、女性权益保障、养老保障等政策具有系统性的联系,但这些政策在目标期待上也存在竞争甚至冲突。如何妥当处理延迟退休政策所带来的涟漪效应,将是政策实施中的重要议题。构建有效的协同应对机制,必然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措施。基于角色理论的框架,本文在分析政策目标竞争的表象背后,识别出了“家庭照料困境”与“生产性劳动对再生产劳动的过度挤压”这两个根本性问题。正是这两个根本性问题的存在,致使延迟退休政策“一石激起几层波”。
因此,为了协同政策目标,以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下文将重点就如何通过政策手段支持家庭走出照料困境,以及如何平衡生产性劳动与再生产劳动的关系展开讨论。诚然,本文提供的政策手段不足以涵盖延迟政策配套措施的所有方面,但其应可有效缓解延迟退休所引发的涟漪效应。
延迟退休之所以会产生政策涟漪效应,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其将改变低龄老人在社会角色与家庭角色之间的平衡点。当前,我国家庭内部的关系结构处于脆弱平衡状态,家庭在抚育儿童、赡养老人等方面已显乏力。如果缺乏国家的支持,这种脆弱平衡很难维系。但是,在传统观念中,“法不入家门”具有主导性的影响,家庭事务往往被视为“家务事”,缺乏来自国家的关怀和支持。
如何理解“家”与“国”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作为宪法家庭条款的总括性规定,这一条款指明了家庭的涉法性,为国家介入和调整家庭关系提供了根本法依据。[61]这里的“保护”,不仅包含国家对家庭的消极保护,即为家庭关系留出自由的空间;同时也包含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即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法律措施保护并保障家庭关系。[62]在这一原则性条款指引下,宪法在多个层面延伸出家庭受国家保障的内涵。首先,国家通过确立婚姻制度与家庭结构规则,保障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秩序与稳定。《宪法》第49条将“婚姻”置于“家庭”之前进行强调,凸显国家对家庭秩序保护的制度重心系以合法婚姻为基础。显而易见,家庭关系并非仅包括夫妻关系,亦涵括亲子、赡养、隔代支持等多重关系。尤其在我国多代同堂的家庭形态下,家庭功能的发挥需仰赖多重关系的协同。为了保障家庭关系及其合理化,国家对家庭的保护需要国家有所作为。其次,国家对家庭的保护还体现于国家意志贯穿于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构建之中,例如,国家对家庭中弱势群体(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提供倾斜保护。这种对弱势家庭成员的特别保护,可被视作国家制度性保障的核心。[63]《宪法》第49条第3款明确了亲子间的义务关系,第4款明确涉及了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老人、妇女和儿童。在宪法指导下,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立法,构建了以扶助弱者为核心的家事法秩序。再次,我国法律体系关注到家庭的多重功能。家庭不单是人口生产单元,还是教育、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64]保障家庭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与国家促进家庭所承载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并行不悖,构成国家保障的规范目标。[65]这意味着,国家在避免过度介入家庭的同时,亦需积极促进家庭多重功能的运转。
进一步来说,国家负有对家庭的保护义务,儿童托育和老年人赡养这两个方面无疑是保护义务的关键内容。就儿童托育而言,《宪法》第46条第2款、第49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负有儿童照料上的保障义务。就养老而言,《宪法》第14条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第44条关于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的规定、第45条关于物质帮助权的规定,都与最低限度的养老服务保障相关联;《宪法》第21条和第22条关于保护人民健康和开展群众性文化生活的规定,被认为是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66]当前,国家在养老中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兜底性的保障,但即便是这种底线保障中,生活照料也必不可少。[67]
从实践层面看,国家为家庭照料劳动提供支持早已有之。自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构建了“国家—单位—家庭”的保障体系。通过设立集体托儿所、医疗站及养老设施,城镇企事业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广泛的社会保障与照料职责。在这种照料劳动公有化的背后,有鲜明的功能主义逻辑。1950年,时任全国妇联主席的蔡畅在谈及托儿所时,明确指出其“不仅能更多地发挥女工的生产力量,而且这些事情的本身就是具体解放妇女的社会事业”。[68]通过消弭国事与家事的界限,国家将更多劳动力从照料劳动中解放出来,这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过重的社会保障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生产效率。改革开放后,单位体制发生转型,传统集体经济日渐衰落,这导致家庭再次成为“一老一小”照料劳动的主要供给者。但是,改革开放催生的高速工业化也触发了“风险社会”与“压缩性现代性”的阀门,家庭结构以及家庭内的关系不断变化,抚育和赡养的需求不断增长,而照料劳动的供给短缺态势越发明显。由此,家庭照料负担的加重与家庭功能失灵渐成一对日益激化的矛盾,“照料赤字”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如前所述,延迟退休将加剧家庭照料赤字,对国家所强调的儿童抚育和老年人照料等任务带来负面影响。就托育服务而言,《宪法》第46条第2款、第49条第1款明确了国家对保障儿童基本权利负有积极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儿童照料的保障义务。有学者提出婴幼儿的“托育服务权”,平等地享受托育服务。[69]就养老而言,宪法所涉及的内容可分为多个层级。第一是最低限度的养老服务保障。《宪法》第14条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第44条关于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的规定、第45条关于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均指向此种最低限度的养老服务保障。第二是高阶的养老保障。《宪法》第21条和第22条关于保护人民健康和开展群众性文化生活的规定,便暗含了更高水平养老保障的任务。[70]考虑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国家在养老服务中所承担的主要是第一层次的兜底责任,这要求国家为权利主体提供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保障。必要的生活照料是最低限度养老服务的应有之义。[71]
在此背景下,即便是基于功能主义考量,国家也应当介入家庭事务,保障家庭照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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