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辱骂公司领导被辞退,为何获赔八十四万?
- 公布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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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月8日,许某入职A公司。201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许某担任总务部总监。2020年3月,A公司在集团全国管理电话会议中宣布组织架构调整,将许某所在的总务部划归至行政中心,其直属领导变更为新任高级总监崔某。许某在会议中就调整程序提出质疑,询问为何未事先征求其意见。余某回应称“在这个级别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见”。双方言语冲突随之升级,余某先称“你这么说话本身就是他妈的有病”,许某随即回骂“你妈逼你妈逼,你还骂人,你个狗操的”。
2020年3月9日,A公司向许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许某的行为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辱骂同事),并同时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公司提供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服务”。许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
二审判决:
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从实体依据、程序正当性及公平原则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一、违纪事实的认定需证据充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款的适用须以用人单位提供充分证据为前提。本案中,A公司主张许某存在“谋取私利”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辱骂同事”的指控,A公司虽提供了会议录音,但该证据同时显示冲突起因于公司单方调岗,且对方先行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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