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是否承担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 公布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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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司某于2024年6月14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建筑工作。同年6月21日,司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双侧竖脊肌损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A公司虽支付了司某在某医院的治疗费用,但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仅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
司某遂向甲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费、食宿费及工资等合计31万余元。A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佳妍律师代理本案。
【处理结果】
一、裁定A公司应当支付司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459.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62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62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575.00元(按6个月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0元;工伤医疗费:10,248.98元;工资:990.00元。
二、驳回司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A公司因未缴纳工伤保险,须自行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并负担商业保险未能覆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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