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智能监控规制的法治化转型
- 公布日期: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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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数字化生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除了因使用电子设备和互联网产生的数据被监控外,个人日常行动也时刻暴露在各类电子监控设备之下。在人工智能等技术引领下,电子监控也逐步智能化,智能监控因之生成。智能监控设备出现之前,个人信息管理和查询的权力仅掌握在特定公权力机关手中,而今企业等主体也逐渐获得这些权力,成为智能监控的重要实施者。企业广泛使用摄像头、智能坐垫、智能手环、远程控制软件等设备,对员工活动轨迹、网络浏览记录、电子邮件甚至微信聊天记录等进行实时监控。这些智能监控设施帮助企业“监视”员工行为,自动搜集员工行为数据以评估员工工作表现。智能化管理从空间、时间两个维度拓展了职场的范畴,使企业对员工的监督不再局限于传统办公场所,也不再局限于工作时间。从空间层面看,智能监控已突破传统的办公室、工厂、建筑工地等物理工作场所,拓展至智能监控所及的全部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模糊了工作空间与私人生活空间的必要界限;时间层面,则从传统的工作时段拓展至员工使用智能设备和网络服务的全部时间,消除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应有阻隔。职场智能监控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但被滥用风险极大,因此必须推动职场智能监控的法治化转型。
职场智能监控的法律规制研究大体经历了三个演化阶段,发端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议题,后延伸至数字化办公和当代的算法操控等场域。在20世纪末,张新宝教授曾提出,雇主对雇员进行监督具有一定正当性,但是基于保护雇员人格尊严的法律原则,雇主应当告知应聘者将会受到监视的事项{1}。随后,由于 OA 软件、电子邮箱等成为基础办公设施,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研究亦延伸至电子邮件监控领域,研究者仍然认为电子邮件监视具有一定正当性,但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应坚持利益平衡等原则{2}。近年来,随着企业管理模式的智能化升级,从智能化劳动管理{3}、基于算法的人力资源管理{4}等视角的职场智能监控研究也逐步展开,其对职场智能监控的态度也大略可分为三种。部分学者延续了传统职场监控的规制观念,坚持职场电子监控的法律规制应以比例原则为核心{5}。部分学者则相对中立,例如,主张建立一套以劳动者数据隐私权保护为核心、差分隐私和职业健康法律制度为辅助的治理模式{6}。还有学者认为,智能监控不能作为监督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常规手段{7},而是对特殊情况的例外手段。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个人隐私法律制度相对成熟,进行职场智能监控已成为基本社会共识。然而,由于2020年新冠疫情中居家远程办公剧增,企业管理者利用监控软件记录员工网页浏览情况、活跃工作时间及视频会议注意力等,这些问题才重新引起法学界关注。对此,学界提出了诸多观点,如职场智能监控的可接受性高度依赖具体情境,过度监控会加剧雇主和员工现有的不平等关系并产生新的不平等{8},道德领导理论为职场智能监控管理提供了指导{9}。
梳理现有研究发现,加强职场智能监控规制已经成为共识,而关于其具体策略则存在诸多分歧。国内主流学者所坚持的劳动者对被监控的知情同意权、比例原则等,都存在较大局限。由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天然的权利不平等,独立的知情同意权很难落实。而孤立的比例原则或者目的原则,也因较为笼统而难以成为雇员保护自身权利的工具。故,本文在重新梳理职场智能监控存续的法理基础上,描述其对员工权利存在的威胁,最后提出以重新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为切入点,完善职场智能监控规制体系的思路。
员工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早已是社会普遍认知,这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包括保障员工权益、行使企业管理权、维护企业财产权以及规避风险等。工作场所智能监控作为一种常态化的企业管理方式,不能对其全盘否定。
职场智能监控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通过对员工展开智能监控,能够获得员工工作表现的精确数据,及时对员工岗位进行合理调整,既有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员工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岗位,实现个人价值与职业发展的完美契合。职场智能监控的使用在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危险性较高的行业与场景中,如危险品运输、建筑工地、化工厂等,智能监控系统可以通过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对工作环境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有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危险情况,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从而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在发生劳动事故及其他劳动争议时,智能监控所记载的数据可为争议事实的调查提供客观、详实的依据,支持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维权。
职场智能监控是企业管理权的自然延伸。企业可以直接通过智能监控识别出当天应到以及实到的员工人数,及时同步考勤信息,减少了人力资源在考勤管理上的投入,为企业节省了大量人力成本。在一些业务流程繁琐的企业中,职场智能监控可以实时跟踪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其中的延误和不当之处,同时还能保证在项目出现问题时,快速追溯到具体的环节及相关负责人,确保追责的精准性和公正性。在绩效考评方面,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实时跟踪外卖骑手的响应速度、完成订单数等其他信息并结合顾客好评率对其进行评估{10},所得到的评估结果将成为决定或影响工资发放数额的参考因素,该例子是职场智能监控用于绩效考评的典型,提升了绩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职场智能监控是企业数智化运行的必要举措,企业数字化转型本身就涉及工作流程的数字化改造,其中当然包含了职场智能监控,员工也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早在2001年,欧盟数据保护和隐私咨询机构——29条数据保护工作组( Article 29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发布的《雇佣背景下处理个人信息的意见》就规定,雇员进入雇主的组织工作,并不意味着雇员放弃隐私权,但作为组织的一部分,其个人隐私将不得不受到一定的侵犯{11}。由此可见,企业为合法的商业利益对员工实施智能监控具有合理性,是企业管理权的适当行使。
职场智能监控是保护企业财产权的重要形式。用人单位实施智能监控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护企业财产安全,防止企业财物被偷窃或遭到破坏。企业有权对企业财产的使用情况实施监控,例如对企业发放给员工使用的电脑、手机进行智能监控等。正如任何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财产都有监督他人使用的权利,企业作为企业财产权的主体也应享有此项权利。除了实体意义上的公司财产外,商业秘密也是企业财产的一种形式。企业的人员通常比较庞杂,员工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一,不乏为了牟取私利铤而走险、变卖单位核心技术信息的人。特别是一些科研性或者技术性较强工作的从业者,一旦泄露相关信息,可能会对该企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而工作场所中的智能监控则是一种监督相关从业人员以维护企业财产权的方式,起到事前预防警示、事后介入补正的作用,比如为防止员工利用 U 盘、电子邮件等储存介质或聊天软件泄露公司文件和机密而选择对员工进行“监视”。
职场智能监控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各种社会义务与责任,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需要,企业也可能会实施智能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1])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的义务,《民法典》亦规定了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规定企业所需承担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往往具有实施监控的必要性。比如针对职场性骚扰问题,企业就有动力采取智能监控,以减轻风险。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并及时干预已经出现的员工不当行为,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企业责任的依据。此外,智能监控还能协助企业进行内部风险控制,通过监控员工的工作情况和数据分析,减少因员工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导致企业担责的风险。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其本身就是合规风险较大的单位,智能监控能有效减少其因合规管理不当所要承担的民事、刑事等责任。如上海九方智投使用的“AI 巡查官”,主要针对各业务环节自产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比如推广物料、直播短视频内容、文章观点等,若遇到表述不恰当的情况,“ AI 巡查官”就会及时发出警示,第一时间提示合规人员跟进事项{12}。
数字技术发展带来了社会时间结构的数字化,构筑了“时空压缩”之态,达成了“用时间消灭空间”的目的,“强化了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的规训性和剥削性”{13}。职场智能监控的深化,意味着企业管理者不仅能时刻掌握员工的到勤时间、下班时间、离开工位的时间等数据,还能经算法分析后得出更具精确的行为绘图,从而威胁员工个人信息权、休息权,加剧人类被算法操控的风险。
劳动是人类社会化生存的基本形式,人们日常生活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职场中度过,用人单位本就天然地具有获取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便利,企业的数智化加剧了这一状况{14}。智能监控场景下,个人信息权尤其易受侵害。个人信息权作为数字社会中一项新的人格权益类型,与隐私权等具有较大区别,只有“算法识别”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权益客体范围{15}。当今,智能监控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像“固信软件企业桌面管理大师”“第三只眼监控软件”等一些具有监控功能的电脑或手机软件,通过在员工电脑上安装此类监控软件,企业管理者可以进行远程控制,查看员工电脑上的信息,开启管理员权限后即可录屏保存。再如,浙江杭州某公司给员工发放了一批智能坐垫,用以监测心跳、呼吸等身体状况,看似企业是在善意地关心员工身体状况,但与此同时公司的人事部门也掌握了员工离开工位的时长。由此可见,随着数智化管理方式的普及,用人单位就好像拥有了“透视眼”一般,劳动者个人信息在用人单位的“透视眼”之下暴露得更加彻底和全面,加大了劳动者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程度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难度{14}。
就智能监控设备所采集和存储的劳动者个人数据的价值而言,这些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为员工安排工作任务,在任务数量和强度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16},这是职场智能监控的最初目的。但是,有些企业管理者意识到员工个人数据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并不顾员工的数据权利,将这些数据视为自有物而进行打包出售,甚至还可能存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条第1款第 e 项所禁止的雇主通过“无目的地读取”互联网或监控录像中的面部图像来创建人脸数据库的行为[2]。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最初的目的而使劳动者个人数据资产化,而且使智能监控也成了一种新型的企业获取利润的经济手段与方式。
企业过度实施智能监控,将导致“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因其置身于职场而彻底丧失”{7}。长期处于智能监控下,使劳动关系中本就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逐渐丧失主体性,促使劳动者遵守企业所设置的单方性制度标准,他们每个个体都被设想为“可以被引导的”身体{17}。员工忍受着隐私被侵犯和被算法掌控的不适感,同时还要按照算法的规定完成工作,无法保持自身思想和行为的独立性{18}。比如,送餐平台中的外卖员暴露在算法丛生的技术生态中,送餐时间被工作平台严格限制并加以监视,这使他们不得不承受数字平台的时间管理和任务管理给身心带来的紧张与压迫,甚至有时需要以忽视自身安全作为代价{17}。但员工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其拥有获得充分尊重的权利,享有在安宁的环境下从事工作的自由。
人是作为主体的尊贵存在,是权利义务的承载者,与人类主体相对的外物则通常只能成为客体{19}。维护个人人格尊严是法治的根基,但是,智能监控可能会收集到许多员工不想被人知晓的个人信息,比如年龄、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如果智能监控肆无忌惮地滥用,则员工的各种私密个人信息都可能会被过度攫取,进而其人格尊严可能被侵蚀。“数字资本的时间剥削使劳动者陷入自由时间的贫困,并由此催生了资本主义新的意识形态:对自由时间的剥夺无处不在,所有主体的意愿和行为均受到商品逻辑的隐性操控,并就此沦为可化约的抽象存在。”{20}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享有充分的休息。职场智能监控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威胁,既体现为对员工休息时间的直接侵占,也体现为基于智能设备对员工法定休息时间内休息状态的侵扰。
职场智能监控既可能侵蚀原本的工作间隙内的休息时间,也可能诱发恶性“内卷式”加班。比如在南京建邺区,环卫工人被发放了智能手环,该智能手环除具有查看天气、时间等常规功能外,还具有“监工”作用,因为该手表能够进行定位,环卫工一旦在某地停留20分钟就会收到智能手环“短暂的休息之后,继续努力工作吧,加油!”的语音“鼓励”。工作时间中的适当休息,是大多数体力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环卫工作体力繁重,且环卫工人大多年龄偏大,以智能手环督促其快马加鞭,无异于剥夺了环卫工人原本享有的工作间隙中的短暂休息权。类似情况还发生在部分咖啡店中,某咖啡店员工说:“在工作的13小时里,除去休息的30分钟,她要不断地找事做,做完了可以短暂地站一下,但不能太久,如果实在想歇歇脚,就去仓库坐在箱子上理货。”{21}智能监控的工作环境中,很多劳动者会选择通过加班来显示自己的价值和对工作的负责。一些公司采取将游戏化的激励机制融入工作流程,短时间过度消耗员工精力可能导致员工超越身体极限,从而损害身体健康{18}。
企业利用智能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可以实时追踪员工的工作状态、位置信息甚至情绪变化,实质上依然染指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休息权保护不仅是保障劳动者享有足够歇息时间,而是以休息时间名义划定一个独立于工作,能够抵御外部干扰,可以自主安排家庭起居与休闲娱乐等个人生活的时间疆域。”{22}亦即,智能监控模糊了工作与私人生活之间的界限,导致员工名义上享有法定休息权,实际上却难以摆脱工作单位的侵扰,可能导致员工的法定休息权难以落实。
智能监控作为数字技术发展的产物,可通过对原始视频图像进行背景建模、目标检测与识别、目标跟踪等一系列算法分析{23},进而理解监控场景内容,并对异常行为进行自动预警。企业管理层通过智能监控记录的数据,再纳入设计的算法评估系统,员工的平时表现就会得到一个评估数值,由此,员工的薪资待遇、工作去留变成了由算法所决定。 Instacart 过去会给快递员支付基本工资,但现在的薪酬决定就像一个黑箱。工人们担心公司为了尽可能少地支付他们的工资而动用了它所知道的一切信息,但他们什么都证明不了{24}。再比如,亚马逊用 AI 监控并直接开除工人的例子,据美国科技媒体网站——The Verge 报道,“亚马逊的监控系统会跟踪每个员工的生产效率,并自动生成一切关于质量或生产力的警告或终止,而无需主管的输入,但是主管能够推翻该流程。亚马逊的一些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甚至需要尽量避免上厕所和休息,以保持他们的工作时间符合预期,否则停留到一定的时间就会面临被算法解雇的风险”{25}。此外,亚马逊的 Flex 计划送货司机也遭受着算法的控制,算法指示安排司机在特定时间内送货物到特定地点,而不考虑车辆爆胎、排队领包裹、储物柜故障等意外情况。亚马逊的 AI 监控系统并没有将这些意外情况纳入算法之中,由此导致许多司机因非归咎于其自身的原因被算法系统判定评级为不合格,从而被辞退。
亚马逊的成功一方面离不开严格的 AI 监管,能使企业管理者更直观清晰地判断每位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但是另一方面,这种仅依靠算法进行评估的方式过于片面,因为智能监控所设定的评估标准,是基于设计者通过算法来设置的,无法摆脱设计者个人价值倾向的影响。企业将员工的管理交给算法决定的措施,在使用技术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人正在丧失自己的主体性。
智能监控的控制对象和方式缺乏固定边界,对于包括人和各种智能体在内的一切对象和过程都可以进行观测、分析和控制{17}。企业选择智能监控是智能时代的必然选择,其存在拥有坚实的法理基础。职场智能监控的滥用,将侵犯劳动者个人信息等相关权益,因此对智能监控的合法性判断不是一个全是或全非的问题{7}。核心是要控制职场智能监控滥用,维系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拥有法定社会权力的强势主体基于正当目的对弱势主体之民事权益进行干预时,恰有比例原则的适用空间{5}。对职场智能监控的规制显然能够适用比例原则,然而职场智能监控涉及员工权利的种类较多,不同具体场景下的法益也迥异,很难为其提供明确的指引。比如,比例原则要求对劳动者权益损害与企业管理目的是否相称进行价值判断,但这种判断并没有确切的标准,会导致裁判尺度的不统一。
修某某与海阳市融昌塑编包装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3]中,修某某就职期间,融昌公司没有告知其所使用的电脑已经统一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并且会对其日常聊天记录进行监控这一事实。两审法院均认为,安装监控软件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目的正当,不具有窥探员工个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属于合法行为。在韩某某诉被告某化学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4]中,原告韩某某于2022年1月25日被安排至小会议室单独办公,2022年3月22日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了摄像头,并在原告将该摄像头取下后又重新安装。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在封闭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对原告单独进行监控,且未告知监控目的及监控范围,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损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前述第一个案例是企业对员工聊天软件、网络浏览记录进行监控,第二个案例是视频监控。监控聊天软件、网页浏览记录等显然比办公空间视频监控涉及更多隐私,但法院判决认定的结果恰好相反。可见,法院在对企业管理权和员工权益的利益衡量上有显著差异,凸显出比例原则在司法适用尺度上的巨大差异。
将数据分级保护制度引入职场智能监控场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比例原则过于粗疏及其导致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职场智能监控对员工的侵害大多与数据侵权行为密切相关,企业通过智能监控所收集到的员工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就会对员工个人权益造成危害。
不同类型智能监控场景下,员工遭受的侵害亦有差别,因此需要基于数据分级规则建立智能监控分级制度。《数据安全法》第21条规定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以下简称《实践指南》)。有学者根据工作场景将智能监控归纳为四种类型,即智能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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