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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劳动者休假权——以节日文化与钟点时间的历史演进为进路

在既往各个时代,劳动关系的变迁可分为“不自由劳动时代”、“租赁劳动时代(罗马法时代)”、“团体主义时代(日耳曼法时代)”、“雇佣契约时代”、“劳动契约时代”和“资讯社会时代”等几个阶段,并“有其不同的法律性质”。[1]作为独立法律领域的近代劳动法学,亦经历了政治、社会与文化上的重大变迁。20世纪初以来,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劳动力生产性的确保及其生活安定的促进,对社会安全以及生活品质之提升要求的强化,都使劳动法更加具有法律上的重要地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权利,需要从人性化的角度来探讨,“一方面,为劳动力再生,另一方面则为劳动者人格发展以及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之必要”。[2]本文将以古今中外对节日文化的法律规制之历史演进为进路,研究在钟点时间(clock time)的规约下,出现调整雇佣劳动法律关系的原因,从政治、经济特别是法律文化的视域,对节假日功能与劳动者休假权保护进行跨学科商谈,从而揭示法律规制视野下劳动者休假权保护的文化意义及其法理基础。

一、节日与仪式:法律规制的历史演进与文化解释

从远古社会开始,人的现世生活都是按照同样的形式组织起来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村落、部落,并且过同样的节日、遵守同样的年历。

英国学者哈里森认为,对原始人来说,最重要的两件事是食物(觅食)和后代(生儿育女),而季节现象首先引起人类先民的注意,并成为他们时间意识的焦点,这是因为,那些作为他们食物来源的动物和植物,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又在特定的时间消失。正是出于“对食物的追求,产生了季节性、周期性的节日庆典”。[3]除自然秩序之外,人生周期如出生、婚姻、疾病、死亡等等,都使得一些自古以来即存在于社会中的节日习俗,在经历了社会政治上的大变动之后,仍然有继续发展的机会。这些节日和习俗,周而复始地再现,年复一年地重复,世世代代地延续,既导致了那些促使仪式诞生的原初激情的形式化和抽象化,又沟通了社会底层与宫廷、城市中高级文化圈的联系,成为上层世界与底层世界之间最强有力的纽带。法国历史学家伐拉纳克(Varagnac)认为,“若是缺乏这些联系沟通,就没有古老的欧洲”。[4]

在中国先秦时代,与农业周期有关的宗教活动为官方和民间所共同实行,这也是汉代民间信仰与官方祭典最主要发生重叠的部分。[5]在汉代著作《四民月令》中,主要涉及到农业人口的时间表。农民的年度时间表对于统治者正如对于农民本人一样,都是一个被关心的问题。杨联陞认为,从古代起,政府就承担了制订相当详细的劳动时间表(年历)的职责。另外,古代统治者还被期望使四季的宇宙性力量得到促进与和谐,以帮助人民。这一观念在汉代比之后世,更加深入人心;甚至直到清朝末年,人们还指望着仪式性的促农。比如,在立春的前一天,地方政府官员要象征性地赶一下耕牛,以宣告务农季节的到来。在春季一个精心挑选的日子,皇帝要在百官的陪同下仪式性地亲耕,以为万民垂范。地方官员要更实际地督促农民劳动并激励他们。偶尔会干扰农民时间表的两件事情是强制性服役和诉讼案件。宋朝规定,农民在他们的劳动季节内,不得提出民事诉讼案。这被称为“务限”,从二月的第一天持续到十月的第一天。[6]由此推之,中国古代政府欲为全民生活作息的主导意图是很明显的,亦可见它还有其农业生产上的背景。现代学者也认为,汉代官方祭典及民间一年四季中所共同举行的各种节日活动,常常有其长远的传统。汉代官方仪式中有关四时祭祀的活动,就是根据农业生活的实际情况发展出来的,“一方面肯定农业生产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在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秩序”。[7]

在中国古代,节假日一般是官定的。例如在汉代,官员们被允许每五天休一天,这个假日被称为“休沐(即休息和洗头的日子)”,这一惯例晚至隋代还奉行。至少在南朝的梁代,每十天也有一次常规性的假日。汉代官员循惯例住在官衙而不是住在家中,因而,理论上他白天或夜晚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处理事务。一般说来,官员拒绝休假无疑是很少见的。从唐代时起,官员们常早上或下午在官衙,然后回家。由于多数时间和他们的家人在一起,每五天回去一次就没有什么必要了。中国历史上对常规性假日的持续性削减发生在明清时期,规定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假期。只是在民国时期,才把星期天定为官定假日。对常规性假日持续性削减的原因,杨联陞先生认为:一是需要官方处理政府职责持久的增长;二是皇帝越来越成为他的官员们的监工。[8]

除了这种常规性的像星期天一样的假日以外,政府规定中还有节庆的假日。在唐代和宋代,还有分别放1天、3天、5天或7天的大小节庆假日。时间最长的是春节和冬至日,每次都放7天假。据杨联陞先生统计,唐代一年中共有53个节庆假日,包括皇帝诞辰的3天和释迦、老子的诞辰各1天。宋代有54个这样的假日,但只有18天定为“休务”。元代认可16个节庆假日。明清时期,节庆假日一开始比元代还少。政府只列了三个主要的节庆:春节、冬至和皇帝的诞辰。实际上,端午和中秋也变得重要了。但是在明清时期,最主要的变化是有了长达大约一个月的春节和冬假。冬假可以看作是对丧失常规性假日和节庆假日的补偿。[9]

在“国子监”或“太学”就读的学生(虽不多)几乎是被当作官员看待的,并且也有相当数量的假期。私塾中的大多数学生上午和下午都学习功课,只是在主要节日才放假。明清时期,私塾也有大约一个月的春节假或冬假。为照顾到一个人对家庭和家族的职责,比如一个近亲的结婚或去世之类的情形,准许有探亲、守制等类似的假期。

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农民时间表不同,商人的时间表则经历了实质性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化是由于商人活动的城市空间不同于农民耕种的土地空间的结果。从汉代到唐代中叶,朝廷在城市中指定集市地点,商人们聚集到那儿做生意。依照古代惯例,集市要到正午才开始。到12世纪时,大城市的商业活动从大清早持续到深夜是很常见的,商人们在时间和地点上都不再受到很大限制。商人们通常在假日,尤其是在节日继续他们的经营,因为这是他们做生意最好的时光。工匠(手工业)的劳动时间表像农民一样,通常包括整个白天。在商业或工业中,最繁重的工作时间表总是落在学徒身上,学徒的地位一点也不比奴隶或仆役好。这三者构成了被统治阶级中最低等的集团。对各个被统治阶级来说,除了像春节这样的重大节日外,假期是极少的。明清时的重大假日是春节、端午和中秋节,对于任何阶级来说都是普遍适用的。[10]

在中国,古老传统特别注重“勤”的品德,勤于政事和持家节俭就会受赞扬。“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左传》)。孔子也认为休息与娱乐作为工作紧张中松弛下来的手段是有价值的。现代西方人有时会批评中国人在他们的日常事务中缺乏时间感,但杨联陞先生认为,中国人是一个处于前机器时代的农业国家,在那儿几乎没有什么必要让时间准确到分分秒秒。传统的对于“勤”的强调和严守作息时间表的习惯,也许有助于中国维持一个长期延续的帝国,而且,这些因素无疑是有助于这个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的。[11]

古代西方社会,节假日文化亦有不断再现、不断重复、不断延续的特点。在“不自由劳动时代”、“租赁劳动时代(罗马法时代)”、“团体主义时代(日耳曼法时代)”等时期,“人们的生活并不只是劳动,他们虽然受劳动的影响,而且也依靠劳动生存,但除了劳动的世界以外,他们还有多姿多彩的风俗习惯和我们所不熟悉的节日文化”。[12]总的来说,近代早期,生产能力并不是很强,所以劳动时间很长,通常因为节日或者庆典才会中止劳动。英国学者贝内特还以“快乐的英格兰”为题,记录了中世纪英格兰农民在节日中得到的欢乐,“一年中,农民不时地有一些休闲的时间,如万圣节、圣灵降临节、圣体节这些宗教庆典以及五朔节这样的夏天节日,都为他们提供了休闲机会,资料表明他们是如何热切地期盼这些节日的到来”。[13]对所有人来说,劳动仅仅是为了直接的生活费用,为了纳税和交租,很少有计划地节约。同样,只要有了足够的必需品,就很少有劳动的道德义务。勤奋无疑是要受到尊重的,具有专门知识的劳动得到很高的评价,但劳动本身并不具备特有的价值,特别是在农村和手工业地区。欧洲启蒙运动虚构了劳动创造幸福,近代早期的大多数人则感到他们的劳动是负担,总是尽可能地一再简化劳动。

劳动与社会生活是一个对极,另一个对极是节日和庆典。在古希腊,酒神节历时五天或六天,在此期间,整个城市都弥漫着一种非同寻常的神圣氛围。[14]在传统的欧洲大众文化中,最重要的一种背景就是节日,“有家庭节日、如婚礼;有社区的节日,如某个城镇或教区的圣徒节日。大多数欧洲人都庆祝一年一度的某些节日,如复活节、五朔节、仲夏节、圣诞节、元旦和主显节,最后还有狂欢节”。[15]中文里有“普天同庆”的说法,在西方也有这样的传统,例如皇帝与国王、主教与修道院院长以及所有的贵族领主不仅要庆祝他们自己制订的、属于他们的那些节假日,还要参与底层大众的节日。日尔曼的传统法和日耳曼的传教士都要求皇帝每年5月1日要与贫贱民众的私生子一起玩乐,这是民间传统中纪念“五月之子”的日子;法国弗朗西斯一世(1705年一1765年)时,在“皇帝日”这天,皇帝要与贵族们打模拟战争;路易十四在圣约翰节日要到巴黎格列夫广场点燃圣约翰像的火炬;法兰西共和国时代的总统里埃尔在狂欢节时要在香爱丽榭总统府接待狂欢节上选出的皇后。[16]

近代早期的节日快乐,并不是个人需要庆典的结果,而是由集体共同确定下来的,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强迫的,任何人无法躲避。节日文化的特点有好挥霍的习俗,无论社会上层还是比较贫穷的人们都挥霍财富。人们吃喝无度,尽情地跳舞喧闹,在这个时候感受生活自由的篇章,但却没有违背社会秩序:节日是生活秩序的固定成分。节日文化是丰富多彩的,因等级而异、因地而异,但各地又有相同的基本特征。例如狂欢节有三个带有符号性的主题:食物、性和暴力。最突出的是食物,因为正是有了“吃肉(carne)”这个词才有了“狂欢节(carnival)”这个词。“肉(carne)”也有“肉欲”的含义。从符号上说,之所以性通常比食物更能引起人们的兴趣,是因为把性掩盖起来的各种方法就像一块面纱一样,在狂欢节期间被揭开了。在狂欢节期间,性活动特别频繁,狂欢节不仅是性的节日,而且也是进行攻击、破坏和亵读的节日。确实,人们或许应该把性看成是食物与暴力连结起来的中间环节。像性一样,暴力也或多或少地升华为仪式。[17]

讨论节日文化必然要谈到仪式。仪式是节日活动的再现或预期。哈里森认为,“仪式在今天的人们眼中变成了墨守成规、枯燥乏味的事情。尽管仪式不再被人真诚地信仰了,但这并不妨碍人们继续例行公事。习惯的力量总是强大的,我们不应忽视”。[18]事实上,欧洲近代早期的日常生活充满了仪式,包括宗教仪式、法律仪式和世俗仪式。仪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它的集体性,是由若干有着相同情绪体验的人们共同作出的行为。[19]所有的节日和庆典都有某种固定的而不是随意支配的仪式。这些仪式巩固了传统,没有仪式,早期的近代社会就没有了保障。古代社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信仰来维持传统,需要使祖先的人格、思想、言行不断地再生,以保证生命之流持续不断。从古代直到19世纪,这种传统几乎没有改变。从各种节假日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一点。所有节假日的活动—包括会餐、饮酒、说话、唱歌甚至跳舞,像劳动一样,意味着重复某种过程,其中过去典范式的人物复活了一遍又一遍,他们(先人)的工作、话语、德性都在重复着。所有这一切都支持着民众的精神文化。

以上也可以说明,欧洲村庄和城市的公共秩序(公共空间)更多的是通过日常劳动和节日文化得到保证的,而不是通过来自上面的势力,如城市政府、贵族领主和早期现代国家所扮演的那些势力。换言之,近代早期,大多数社会群体和社团(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城堡里和庄园里的贵族等),是自己安排社会和文化的要求和生活的。各国君主(诸侯)收取租税、给予权利、保证地区的安定,但在很大程度上,他们还完全不关心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关心他们的伦理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当然,这与当时的整个社会在技术能力上还达不到统治者“关心”人们日常生活的要求有关。而不像今天,由于技术能力的提高和改善,任何空间几乎可以压缩为零,只要权力者愿意,人们的任何日常生活包括最私密的隐私都无处(空间)掩藏。

近代早期,某些大众仪式也会在特殊的场合作为“过节(carnivalesque)”展示出来,例如公开执行死刑、重要人物隆重的“入城”仪式、庆祝胜利的仪式(加冕仪式或庆祝王室子嗣诞生),在18世纪的英国至少还有议会选举。这些都是过节。[20]值得研究的是,欧洲从16世纪开始,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国家制定的规定(制定法)在增加,开始更多地干预社会变化进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在欧洲的近代早期,比较普遍的一种仪式是执行死刑。它是政府当局精心组织的戏剧表演,向民众证明犯罪的目的决不能如愿以偿。[21]较低形式的公开惩罚,像鞭刑,也以戏剧性的形式进行,并需要民众的参与。狂欢也是民众司法的一种仪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大声喧闹。所谓大声喧闹,根据英国17世纪的一个著名定义,就是“公开谴责”。[22]英国学者爱德华·汤普逊用法语发表的一篇研究成果的题名就是《“大声喧哗”就是英国的“大声喧闹”》,他定义说,“大声喧哗(rough music)”是17世纪末以来英国人用的一个措辞,一般用来指一种粗鲁的、不和谐的音响,具有或不具有精心设计的仪式,通常针对违犯了某些共同体行为准则的人,对他们表示嘲笑和敌意。[23]经济利益也引发了当权者对民众节日的管理,例如颁布对服装的规定和对各种类型节假日庆祝活动的规定,一方面限制了挥霍(不仅是节制吃喝、也包括防止淫荡的放纵和暴力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等级差别(等级的区别通过服装和庆典表现出来)。从节假日规定这一侧面,可以得出一个有趣的结论:欧洲近代国家化过程主要是通过实际的劳动关系和有仪式的节日文化,在传统的公众社会之外,建立了一个新的超越地区的“理性的”公众社会,它把住户和等级的单独生活置于约束公众的规定和规则之下。至此,节假日文化与法律规制开始产生了某种联系。

但是,也要看到,近代早期的法律对节日文化及其仪式的规制还是极其有限的。例如,对世界许多地区的神话与仪式进行过研究的社会人类学家强调,这些神话与仪式发挥了社会功能,不管参与者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24]彼得·伯克指出:节日就是娱乐,是从平日的艰苦谋生中暂时解脱出来的快乐。节日给了人们某种期盼的东西。节日是对本社区的赞扬,可以展示出本社区上演一出好戏的能力。或许,嘲弄外人(例如罗马狂欢节中嘲弄犹太人,纽伦堡狂欢节中嘲弄农民)就是社区团结的生动表现。……大声喧闹的仪式似乎发挥了社会控制的功能,也就是说,它作为一种手段,被社区、乡村或城镇教区用来对越轨的个人表示敌意,因而制止其他人破坏习俗。在狂欢节上让老处女们在街上拉犁是为了鼓励她们寻找丈夫。公开处决也可以视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至少是为了让社区对犯罪的邪恶性达成一致的看法。……在社会冲突中使用仪式的做法还有更明显的事例,那就是1647年的巴勒莫,面包价格的上涨引发了一场冲突。一群人到一位不得人心的官员的住宅处,打碎了他家的窗户。这一行动可以解释为表达了民众的愤怒,但同样也完全可以解释为他们试图用非官方的但符合习惯的方式对政府施加压力。……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也就是说,有些仪式显然表达了对现有的社会秩序的抗议,却被解释为有助于那种社会秩序,在这样的情况下功能分析引起了人们的兴趣。[25]

有些社会人类学家,尤其是已故的马克斯·格拉克曼教授将“斯威士人在节日期间可以侮辱和批评他们的国王”的举动,称为“仪式中的特许”,并强调它的社会功能。他认为,“取消正常的禁忌和限制显然起到了强调它们的作用”。这些行动是对社会秩序的明显抗议,实际上却是“为了维护甚至加强现有的秩序”。[26]维克托·特纳对颠倒社会地位的仪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他同样认为仪式导致了一种“欣喜若狂的经历”,是一种被强化了的社区意识,随之而来的则是“冷静地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结构。“把下层人的地位抬高,把上层人的地位降低,他们正是通过这样的方法来重申等级制的原则”。[27]彼得·伯克对运用“安全阀”和“社会控制”等理论解释近代早期欧洲的狂欢节和其他节日文化的论调作了回应和评论。他指出:“无论如何,在1500年到1800年的欧洲,骚乱的仪式与对社会、政治和宗教秩序的严重质疑确实是共存的。这两者有时还会相互转换。抗议以仪式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仪式并非总是足以容纳抗议。酒桶有时也会把盖子掀掉。政府当局有时很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它们颁布了许多法令,禁止在狂欢节上携带武器,就是一个证明。”[28]

节日意味着农民进城,人人都走上街头,许多人戴着面具,还有人会持武器。节日的兴奋情绪和酗酒意味着向政府当局或个人表示敌意的禁令处于最脆弱的时候,这种形势再加上农业歉收和税收的增加,有人主张宗教改革而有人却反对宗教改革,所有这些混合在一起,结果将是一场骚乱爆发。这其中还可能有一个“密码的转换”,即仪式的语言转换为造反的语言。骚乱可以看作是一种非常形式的大众仪式。当然,骚乱和造反并不完全是仪式,它们的目的是直接行动,而不是符号性的行动。然而,造反者和骚乱者会运用仪式和符号让他们的行动合法化。骚乱和造反经常发生在重大节日期间。这样的例子可以说俯仰皆是。因此,“当人们发现上层阶级中的成员经常建议应当取消特殊的节日,或从整体上改造大众文化时,一点也不感到奇怪”。[29]

二、劳动法学与钟点时间:对雇佣劳动法律关系的文化透视

长期以来,西方学术界对经济发展、国家建设以及现代化研究的兴趣,始终集中于近代资本主义的起源这一问题之上。即使在全球化时代,“劳动法革新的实践和可能”的学术旨趣,亦可以通过与资本主义起源问题相关的“劳动休闲与工作伦理”的探讨展现出来。这是因为,劳动法并非单纯在抽象意义上考察劳动关系,它既关注经济活动单位的组织形式和社会结构,也关心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30]法律学术本身不会带有什么政治倾向,它至多不过是意识形态冲突碰撞的媒介而已。事实上在多数法律部门中,主流的观点都带有一定的保守性和为制度辩护的色彩。然而,劳动法学却是这种潮流中不多见的例外,它的研究往往具有某种改革性。“劳动法正是适应工人对工业资本主义所强加的不公正的反抗而不断发展着”。[31]权威的学者和法官坚信劳动法承担了“缓解现代社会和经济根本问题,即劳动对于资本的附属或者说劳动者对于雇主的附属性”的使命。[32]因为法律能够并且应当成为财富和权力再分配的途径。为此,劳工的团结合作和集体行动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问题。[33]

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着工厂制度和大规模生产的兴起,以往那些独立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即不受乡村庄园或者城镇行会限制同时又缺乏维持生计之道的人,变成了靠工资谋生的劳动力。特别是在劳动力受雇用的情况下,劳动者原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自然田园生活,遭遇依钟点时间而作息的“两班制”、“三班制”的无情挑战,时间变成了金钱,变成雇主的金钱,雇主必须使用他的劳动力时间,注意使它不被浪费掉。当时间转化为货币时,不是劳动、工作而是时间的价值是支配性的。这种劳动者身体(或者说身体空间)受到时间无所不在的牵制,也开始变成一个俗常的行为。从雇佣劳动法律关系的变化上说,雇佣劳动者的出现是因为他们先失去了诸如土地、庄园等生存的空间,然后才以其“身体空间”被迫卷入“钟点时间”规约下的工作场域(劳动空间)。换言之,正是在钟点时间的规约下,从而出现近现代意义上的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部门。

随着新的工业城市(新的空间)和大量产业工人的出现,为了使这些依靠薪金劳动(Wage Labor)而过活的工人能准时上下班,并计算其每日的工资,时间的钟点化计算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而相对产生的则是劳动时间的商品化—劳动时间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市场商品,以及整个劳动生产在资本主义体系中的异化(Alienation)走向。[34]在这里,时间是通货,它不是消失而是花费。正是这种资本的逻辑产生了“休闲”问题。[35]这个问题的一部分是:它是怎样成为一个问题的?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作已经异化到使人不成为人的地步。不能从事使人有意义感的工作,工人们的生活便完全围绕着吃、喝、生殖等生物性功能而进行,不能发展其人所特有的创造性思想和表现能力。现代激进主义者扩展了这一观点,认为被异化的工人在闲暇时间里,也难以找到自我完善的途径。[36]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尽管少数有才能的人可以靠能够保持人格完整的工作来谋生,但大多数人视工作为一种“负效用”。工作不过是为了赚钱,以便更好地享受闲暇时间。[37]一些信奉基督教的保守主义者用“原罪”概念解释说,工作是由于人类违背上帝的意愿而受到的惩罚,因此是必须承受的痛苦。弗洛伊德将工作视为对快乐的抑制,从而强化了这种观念。[38]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家科斯则认为,在一种自由企业经济中,工人们之所以会志愿以被雇佣在一个企业的方式服从指挥,而不是到市场上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他们的产品,是因为企业(厂商)的效率比较高,因为它降低了市场运作的成本,能够通过发现价格、供应源和其他信息等,使规模经济得到发展。

传统的劳动法认为雇佣劳动关系是一种附属关系。这种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体劳动者拥有自己的身体,他人只有通过自愿契约才能获得对其的使用权。劳动使用过程是基于合约,而不是强制、习惯或者义务。尽管马克思争辩说,一无所有的个体,也许,除了选取每天某一特定时段将自身的脑力或体力出卖给雇佣者之外,几乎没有其他选择。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阶级的状况变得愈来愈“贫困化”。当然,在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福利国家的存在意味着工作的必要性比马克思的时代要低得多。然而,作为现代法律学科,劳动法学反对劳动合同是自由选择的观点,也不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强迫(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现代劳动法学综合了这两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既包含自由协商也包含强制(否认集体协商将缺少合理性)。[39]

韦伯认为,源自于新教的理性主义和工作伦理,对资本主义的兴起至关重要。依韦伯等人的观点:清教主义是使闲暇与工业(资本)主义方便地联姻的代理人。它使人民转变态度,对时间进行新的评价,使孩子们甚至在婴儿时期就要接受让每小时都发出光彩的教育,使每个人的头脑中都浸透着时间就是金钱的等式。[40]在韦伯看来,私人产权、为利润而生产以及基于市场价格的交易体系的结合,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工作定义。劳动过程被通过工时与动作的研究予以效率分析,并遵循最新的人事管理理论予以设置。劳动力的征募委派专门机构执行,并遵照技能资格、履历、能力倾向测验和秘密推荐的正式标准。从头至尾,生产的整个过程都要经过理性的计算,以便于从投入的购买到终成品的出售的每一个阶段都尽可能可以预测有效率。在这里,人的身体和它所具有的劳动生产能力,也在时间钟点化下,变成了一个可以清楚计算的对象。整个理性计算的发挥,这个韦伯在讨论西方资本主义时认为不可或缺的要件,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建立在对劳动身体的时间计算能够精准进行的这个条件上。这一事实说明,钟点时间(clock time)的使用和盛行,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和扩张一直有一个相互助长的关联存在。

韦伯以后,不论是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或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理性计算的角度来思考,都必须将劳动者的身体空间放置在钟点时间的规制下才有意义。在今天,对劳动者身体(空间)的工具性的计算和科层化的组织与动员,已经成为一个无可避免的历史趋势(“铁笼”)。虽然韦伯在他的时代,并没有对工具理性极致发展后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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