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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亮 聚焦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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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秦某注册了某代驾平台APP,成为该平台代驾司机。平台运营方A公司与秦某签订了《信息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代驾司机通过平台接单后,与客户直接建立并履行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并向A公司支付信息费。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A公司未对秦某进行考勤、排班等劳动管理,秦某可自行决定是否上线接单,工作时间自由。其收入来源于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并非由A公司发放的固定工资。平台虽对其有一定的服务规范要求(如着装、培训等),并设有接单奖惩机制,但该等措施系为保障服务品质与平台运营秩序所设,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强制性管理。

  后双方发生争议,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请求。秦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核心特征:

  人格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遵守其规章制度;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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