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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增权:农民工维权途径探索

一、农民工维权:实践与理论的背离

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伴随着农村城市化的过程。农民进城工作,保持农民的身份从事工人的职业,被称为“农民工”。他们的发展状况,在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中有着标志性的意义。[1]农民工在离开土地进城以后,大部分既没有家庭资源也没有社群资源可资依靠,自身又缺乏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有效劳动技能。因此在就业方面,他们所能够找到的都是城市居民挑剩的又脏又累的工作;在生存方面,他们面临严重的社会排斥。排斥使他们不但很难找到立身之本,也很难寻求帮助。中国社科院人口经济研究所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同种岗位的工资差距因素中,对农民工的歧视占39%,而且工资拖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还有超时劳动无法获得报酬,子女入学得不到解决等问题。[2]因此,他们是缺乏社会保障和缺少利益表达渠道,组织化程度很低的群体。同样作为中国公民,他们的各种社会、民事权利没有切实的保障。

但是,从正式制度的设计来看,国家已经有多层次的安排:1.在宪法中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他们维护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根本依据,使他们据此享有“国民待遇”,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2.不断出台各种中央文件,例如2006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对于改善农民工的现实处境和就业环境有重大意义,也说明国家和政府对该问题的重视;3.各项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制定或完善,各级司法和政府执法部门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运动。例如,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被看做政府在立法方面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的关怀,意图更进一步保护农民工们的合法权利。[3]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7月公布的《关于依法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今后北京市三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如果拖欠工程款中包括民工工资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案分判”,即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剥离出来先审、先判;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以最大程度、最快速度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应该说,这些日趋完备的法律和政策已构成农民工维权的法理基础,对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正面的作用。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仍是我们这个社会中遭受权利侵害最严重和很少得到真正救济的群体之一,他们的弱势地位和他们无法被赋权紧密相连,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权利救济,他们不但谋生艰难,毋庸说摆脱弱势地位了。[4]更有甚之,还可能发生更大的悲剧,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无法寻求到迅速而有效的权利救济。[5]

对于农民工维权来说,现实情况是号称社会公正最后防线的司法救济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其中原因很复杂。如果抽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来分析,是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权利实现有赖于金钱的支持,当一种权利的实现与其他权利或利益相冲突的时候,这种冲突的解决依赖于各方所愿意为之投入的成本。[6]因此,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是权利冲突的各方在解决纠纷时所投入的私人成本的大小。例如,在农民工和雇主关于劳动关系的纠纷处理中,由于雇主更有实力聘请和法官关系更好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法官可以经费有限为由拒绝主动调取、收集证据,因此偏向采纳雇主方律师的证据,从而可能是“依法”作出对农民工不利的判决。这也就是说,按照法律形式理性的要求,如果权利拥有者想实现权利主张,他自己必须首先能够负责任进行某些行为,并付出必要的成本。而这些成本的付出,对农民工来说,有时候是十分吃力的,这也就决定了他们为什么多数情况下维权艰难。所以,私人成本才真正解释了为什么冲突发生之后,对强者的保护要多于弱者。英国哲学家边沁的看法:“财产和法律同生共死。法律产生以前没有财产可言;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就不复存在”,[7]可以认作对这种现象的客观评价。

由于缺乏必须的资源,对于农民工来说,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纸空文。更有甚者,某些地方权力机构充当起了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者,给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树立了很坏的榜样。[8]同时,也有一些城市政府和管理部门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过程中,存在城市主位和为自己便利的倾向。尽管农民工对城市改革和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视,但是一些城市在对农民工的管理中仍然存在明显一方面接纳贡献,另一方面排斥参与的取向。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这首先在意识上就会导致对这个群体权利保护的忽略,在行动上就更不用说了。

面对农民工在权利被侵犯以后的无奈和挣扎,怎样的途径可能帮助他们解脱维权困境?托克维尔在十九世纪曾这样说过,“在民主国家,他们几乎不能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任何人也不能强迫别人帮助自己。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的互助,就会全体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9]由此可见,在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里,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人们通过建立自己的组织或者社团,才更有可能实现权利救济和利益保护。[10]那么,今天,在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已经变得相对宽松和可能的情况下,人们有没有可能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组织增权:可能的武器

增权,本来是社会工作领域一个主题概念,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也已经渐渐的被社会的许多领域所借用,成为一个常用概念。有学者这样描述社会工作中增权实践:作为一个几乎没有什么社会与政治权力的群体的成员,其经验具有个人和社会成本。获得资源不平等的机会会阻碍受压迫社区中的个人、家庭和组织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社会物品。这种不平等伴以造成无权感并使其长期存在的更大的社会制度,反过来会使社区或家庭系统不能很好地发挥功能。……只有通过改变权力的分配才能够得到扭转。[11]从这样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增权的需要源于某些个人或者群体无法获得他们需要的社会公共物品,这些社会公共物品包括教育、就业和医疗,毫无疑问也包括权利救济。

有学者研究认为,实现个人的增权依赖于下列这些要素:1、促进积极社会参与的个人态度或自我观念;2、对定义环境的社会和政治系统进行批判性分析的知识和能力;3、发展行动策略和为实现自己的目标筹措资源的能力;4、利用有效的方式与其他人一道定义和实现集体目标的行动能力。[12]从这些要素来看,对农民工的现状来说,他们要实现增权就必须加强参与能力和集体行动能力。而参与能力和集体行动的能力的加强,则必须依赖组织。以美国的工人权利保护的发展为例:1836年,工人们在费拉德尔菲亚成立了53个工会组织,纽约52个,巴尔的摩23个,但都是行业工会,并没有统一起来。这些单行业工会大部分分散进行活动,各自为争取提高工资,10小时工作制以及受教育的平等权利而奋斗。可当时资本家为了逃避工人们的权利斗争,就尽可能选择在没有工会的地区设立企业,这迫使这些工会不得不改变分散活动的策略,逐渐在全国范围进行组织,进一步加强集体行动的力量,从行业工会发展为全国联合工会,使资本家们无法再回避,不得不认真对待工会的要求。工人们的组织并联合为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发挥了更大的作用。[13]

中国现在已有一亿多农民工,如果农村另外1.5亿富余劳动力再转移出来,农民工的数量将至少再增加一倍。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有足够的能力来解决他们的就业、医疗、住房和其它各种各样的权利和权利救济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寻找政府以外的资源与力量,公民社团组织就是其中之一。“对于民主制度的绩效来说,至关重要的是普通公民在民主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活动……在那些制度绩效高的社区,存在着许多社团组织”。[14]公民社团组织通过互信和互惠的资金分配、服务传递、公民教育促进了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促使个人从无权向增权转变。农民工通过这种参与和组织的过程,可以增加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增长他们的参与和实现目标的能力,使他们有能力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影响自己生活空间的力量施加影响,实现维权。

那么,组织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来为人们增权呢?

首先,建立组织能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由是在共同利益人群中建立起“信任”。福山将“信任”定义为“在正式的、诚实的和合作行为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15]在意大利北部公共精神发达地区,社会信任长期以来都是伦理道德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是维持经济发展的动力,能保持政府的工作绩效。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说,“美国的男人、女人和儿童分属于许多不同的社群,如家庭、邻里;这些社团表现为无数社会的、工作地点的、行业协会的以及政治的等各种形式,我们都属于相互重叠的各种社群。如果置身于这些社群之外,人类就无法长久生存下去,个人自由也不能长久维护。不论哪个社群,如果它的成员不为之贡献精力和热情,它也不能长久生存下去。”[16]因此,组织的建立在增加人们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构建了各种相互交叠的社会网络,促进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增加了他们的社会资本。

其次,建立组织能促进“互惠”这种规范的形成。互惠是社会资本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规范是被灌输出来的,是由模式、社会化(包括公民教育)和惩罚来维系的”。[17]“互惠”是规范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型,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使人们学会合作。普遍的互惠是一种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遵循了这一规范的共同体,可以更有效的约束投机,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

其三,建立组织可以加强人们的参与网络。以信任为核心的社会资本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是互惠、互利的规范,二是参与网络。这种由人们参与的横向联系网络所体现出来的社会资本会提高政府绩效,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公民对自己事务的管理,因此形成“强社会,强经济;强社会,强国家”的局面。普特南提出并强调“对于政府稳定、政治效率甚至经济进步,社会资本或许比物质甚至人力资本更加重要”。[18]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将使人们脱离了原来的那种各自为政的“原子化”状态,有利于形成影响国家权力的整体合力,增加人们对政府活动的制约力量,并加强参与兴趣。“社会组织的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19]由于公民组织本身的草根性和民主性,能够与它的成员进行沟通与交流,磋商与协调,尽可能在各方面一致的基础上展开自我治理和提供服务,其运行效率和效能就有更可靠的基础。

综上所述,如果说,在当下中国,农民工组织产生的需求已经产生,那么产生的条件是否存在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政府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由于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国家实际上对各种社会组织的成立仍然持严格控制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社或成立组织需要经过国家专门机关登记核准,而民政部门对群众团体登记有最低会员人数50人,资产5万元及活动范围等方面的要求,而且除了民政登记,还需要寻找一个业务挂靠单位。由于这些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农民工正式组织的成立很困难。但尽管如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一些国际组织(例如福特基金会)和国内学者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农民工群体自身意识的觉醒,他们开始学会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来进行自助互助,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有一些农民工组织开始出现与发展。例如深圳的“南山区女职工服务中心”、北京的“打工妹之家”、“流动人口教育与培训研究中心”与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村成立的“外来人口协会”[20],还有广东的“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农友之家文化发展中心”、福建的“德安打工协会”等。

三、组织维权的过程:社会网络资源的增加和运用

案例:YH家园是一个已经建成的商品房小区,但是因为建设单位一直未结算建筑单位的工程款,所以到2006年春节前夕,建筑单位不得不也拖欠他们属下168名农民工工资共400多万元。2006年1月初,YH家园的入口被70多个农民工堵住不让进出,打出“我们也要过年”的横幅。虽然人数较多,但是在一个人的指挥下,秩序井然。CHSH电视台现场跟踪采访,随后该事件在电视台播出。几天以后,由市建委副主任主持,组织市建委行业处、招标办、执法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YH实业有限公司和建筑单位举行了协调会议,经过协商,会议最后决定由建设单位YH实业有限公司在过年前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50%共200多万元。(资料来自该事件发生之后该市建委协调该事件的会议记录和对其中一名当事者的访谈)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农民工组织维权案例,这些遭遇欠薪的农民工在有效的组织斗争中赢得了胜利。从维权策略来分析,YH家园的农民工欠薪问题能够在他们采取行动之后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占据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天时,是因为将近年关,各级政府都不希望出现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而且农民工欠薪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关系到和谐社会建构的问题。所以,该行动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地利,该行动发生在一个以电视新闻报道闻名全国的城市,所以行动发生之后,电视台迅速派人到现场采访报道,媒体在促成政府相关部门重视方面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人和,该行动是在高人的指点和策划下,少数骨干分子积极支持参与行动,征得该建筑单位的多数农民工集体同意,选出TZG为首的农民工代表出面组织该次围堵行动,事先确定行动方案,并约定不允许有过激的破坏行动,只是希望通过行动能够引起社会各层面足够的重视,使索要工钱的目的能够得以实现。

从行动效果来看,这次农民工的组织行动获得了满意的效果,他们通过汇聚集体意识,发动大家的积极参与维权。应该说,对于形成集体意识,农民工组织相对容易。因为,在城市,农民工对自己的身份地位有着强烈的自我认同感,他们很少能拥有其它资源和强势者对抗以维权。[21]从组织资源的利用来看,他们主要利用了政府的支持和媒体的报道所带来的社会关注,相当于汇聚了另一种社会资本,促使建设单位YH实业有限公司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调解预先支付工资。但是这次组织的集体行动是临时的,而非常设,也就是说,这次农民工组织行为是在权利被侵犯以后,组织大家集体维权的一次性行动而已,而非一种经常性的维权的组织行为。但不管是临时还是常设,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一项结论,农民工的组织维权的效果和获得救济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独自行动。这也是为什么许多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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