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加班时因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 公布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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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系A公司员工,被派遣至B公司某工程项目部担任物料主管,负责监磅、签回单、资料收集等工作。2021年12月5日17时,王某在项目部员工宿舍内突发晕倒,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11分被宣告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停搏、猝死”,后续司法鉴定认定其死因为“原发性心肌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王某的配偶潘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王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遂于2022年5月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潘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二审判决:
驳回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王某情形应视同工伤的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王某的情形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条件,具体体现如下:
1.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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