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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再实习”护士,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蔡某自2021年8月25日起,在甲县中医院康复科从事护士工作,甲县中医院给蔡某确定等级为“再实习护士”,并发放工牌,每月向蔡某发放劳动报酬13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甲县中医院按照《甲县中医院护理人员培训方案》对包括蔡某在内的各层级护士进行培训及考核。2023年11月3日,蔡某以甲县中医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甲县中医院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离职通知书》,通知甲县中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县中医院支付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11月2日的工资291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

  2023年11月6日,甲县中医院书面回复蔡某,认为蔡某与甲县中医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蔡某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蔡某于2023年12月12日向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由甲县中医院支付蔡某拖欠的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11月3日工资差额18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84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合计47040元。甲县中医院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

  甲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蔡某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7040元。

  二审判决:

  驳回甲县中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蔡某与甲县中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蔡某与甲县中医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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