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员具有管理职能,为何不构成劳动关系?
- 公布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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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周某(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始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省B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先后于2017年、2018年、2019年签订一年期《续期收费代理合同》,并于2019年、2020年、2021年签订一年期《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若在合同终止日前未书面通知不再续约,则合同自动续签一年,且续签次数不受限制。合同内容涵盖代理权限、佣金标准等事项,公司按照《续期服务体系续期保全人员佣金管理办法》规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公司有权对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为代理人提供必要的培训;代理人应接受公司各项续期制度的管理和考核,并明确规定若代理人未达到考核标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末页以粗体字载明:“乙方(代理人)特别声明:本人为甲方授权委托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续期收费活动的代理制续期服务人员,不是甲方员工。本合同为民事代理合同,甲乙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周某在A省B市中心支公司担任初级保全专员,主要负责每月向保险代理员下发续期缴费清单,督导代理员对保险到期客户进行电话提示,并对未续保客户进行追踪回访。A省分公司通过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每月25日前后向周某支付佣金,其佣金构成与合同约定一致。
2023年1月31日,因周某2022年度考核未通过,A省分公司向其发出解除通知,确定离司时间为2023年2月3日。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A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周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劳动关系成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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