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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独家合同,为何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网络主播王某与A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独家为王某提供自媒体平台相关经纪服务;王某收入按平台交易金额分成,A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双方按比例分配;王某应按照A公司安排完成工作事项;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签约过程中,王某曾对收益分配条款进行了有利于自身的修改。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共同运营自媒体账号,粉丝量从签约前的近百万增长到400万。王某还通过A公司推荐参与了广告制作、综艺演出等活动。

  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奖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以下三个特征:

  人格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和监督,劳动者需遵守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动并以此获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报酬;

  组织从属性: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安排。

  简言之,劳动关系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属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而合作关系则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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