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聚焦 > 正文阅览
标亮 聚焦命中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完善法制 促进劳动就业

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给各国造成了空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尽管中国经济目前还保持着较强的活力,就业压力也在日益增大。就业是民生之大计,也是社会安定之大计。目前,进一步完善法制,促进劳动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劳动法建设的首要目标之一。

一、现行劳动法律体系搭建的促进劳动就业的平台

近两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为我国促进劳动就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其中,《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就业的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介绍中介、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增强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是法律创制的三大重点。

1.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

平等是法律保护的基本目标。实现就业平等更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将同工同酬和消除就业歧视列入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并制定了专门的公约。我国不仅签署了其中的部分公约,还在一系列的立法中强调对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尤其是《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禁止就业歧视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禁止劳动者在就业时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给予歧视,还明确规定了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保护。这表明了我国在保护平等就业方面的法制进步。

2.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其次,针对过去就业市场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加强了就业服务和管理的制度建设。其主要表现为增大就业服务力度和规范职业介绍中介。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方面根据政府确定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各种就业服务。例如,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和跨地区人员招聘等服务。现行法还加强了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及业务范围,特别是具体了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义务。例如,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等等。

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现行法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法律还规定政府应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的差距

现实的需求总是走在法律的前面。法律与现实之间总是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距,即使新实施的立法也不例外。目前,尤其值得关注的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消除就业歧视的专门性救济手段还不够完善

虽然就业促进法和就业管理规定对如何保障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正面规定,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制和权利救济却过于原则。现行法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就业歧视争议作出专门性规定。依法理,劳动者提起上述诉讼只能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由于劳动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悬殊的现象,劳动者很难收集和提出用人单位恶意歧视的有力证据,这就使一些用人单位在实施歧视行为时缺少顾忌。因此,如果没有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特殊程序和特殊证据规则,仅仅依靠现行的诉讼制度和少量的罚款,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就像无帆之船,难以顺风前行。

2.对特殊人群就业的援助范围有待扩大

现行法主要以城市居民为就业保护重点,规定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成年居民。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没有把主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即所谓“农民工”包括在内。而在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失业而流离于城市寻找工作的很多是农民工。这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不仅影响到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还关系到地方的社会稳定。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和经济状况都较差,因此面临的就业困难度更高。因此,农民工的失业问题也较为严峻。而且,由于他们大多在建筑行业等劳动力密集市场,就业时间短,流动性大,针对这些人群的失业保险往往得不到落实。例如,现行法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但农民工因流动性大,往往在一地就业不满6个月,或无法获得证明,不能够登记失业,从而得不到法律的实质性保护。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