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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对策研究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但我国当前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问题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本文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的基本情况,查找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从多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对我国GDP贡献率达21%,因此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意义重大。

(一)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农民工广泛分布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中占到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接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达到50%以上,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1]。可以说,农民工为工业发展增强了竞争力,为城乡建设增加了活力,为改革开放增添了动力。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实现。

(二)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地少人多的现状,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差距的存在,不仅制约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严重影响农村的稳定。农村劳务输出,既能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民收入,逐步缩小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更有助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整体推进和健康发展。如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就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1}

(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据有关专家测算,农民工每年给城市留下的增加值有近两万亿元,带回家的有5000至6000亿元,农民增收有50%靠外出务工收入。特别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打破的情况下,农民外出务工闯出了一条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

(四)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民生放在重要的位置。让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转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只有认真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民工达2亿多人,其数量还将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而继续增加,农民工已逐步成为经济建设中的一支主要力量。而现实中他们的劳动权益却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

(一)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缺失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农民社会保障权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伤及大病医疗保险问题。大多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但受自身素质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只能渴望维权。针对工伤,由于事先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农民工因工受伤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时,用人单位常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由于没有足够的医疗费,他们的治疗时间被拖长甚至导致无法治疗。二是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问题。农民工大多不知道如何购买养老保险,有的农民工甚至没有听说过养老保险。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为了节约资金,也根本不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在农民工中,强健的身体和年龄优势比技能还重要。农民工的收入低已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一个青壮年农民工辛苦一年的收入充其量只能养家糊口,很少会有养老积蓄。即使在同一企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岗不同薪。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广东省总工会在2006年的一次调查中发现,很多企业不愿参加工伤保险,有的即使是高危企业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因此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很难进入工伤社会保险程序。

(二)农民工的就业权受到限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年龄、性别、身份,都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仍有相当多的农民工的就业权受限。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

(三)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未得到保护

劳动报酬权是公民通过合法劳动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并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这具体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做同样的工作,但所得的报酬却不一样。据调查,广州市环卫工人中多数是农民临时工,他们干的是最脏最累的活,但每个月却只能拿600元人民币的工资,也没有其他任何的福利待遇。而正式工人的工资是他们的2~3倍[2]。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虽然中央已出台相关政策禁止用人单位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没有贯彻落实到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拒付现象仍然普遍,为此衍生出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矛盾也日益激烈。据报道,在广东省受理的劳动争议中,有七成左右是由于拖欠工资引起的。

(四)农民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休息休假权是生存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周末及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二是生病、妇女怀孕休假的权利。《劳动法》规定,个人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双休日工作的劳动报酬应按工作日的1.50%支付,法定假日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在建筑业中,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大约是10~12个小时,超出国家规定时间,但工资却是按8个小时发放。在有些地方的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每天平均工作工时在11个小时左右,即使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也是如此,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亦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1}。

(五)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权没有保障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的权利。现阶段农民工从事较多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和危险性较高工作,如建筑业、采掘业、化工业、环卫业等。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尽量缩减用来改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使每年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不计其数,许多农民工的家庭破碎。恶劣的工作环境带来了许多职业疾病,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六)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尽管我们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如此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生死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由于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任意处置农民工,超时加班,不给加班工作;不负工伤责任;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等。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要做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我们首先必须清楚地分析造成这些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二元户籍制的阻隔

从理论和法律上讲,农民工也是社会成员中的一员,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一样,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并不低人一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等级森严的户籍壁垒,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民众待遇的不平等。尽管《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一些人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意识却根深蒂固。

劳动力市场雇佣双方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农民工处于不利的、软弱的境地。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普遍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低,更不敢奢求城市工所享有的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从雇主一方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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