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受伤的雇员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雇员能否再请求撤销?
- 公布日期: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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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时受伤致十级伤残,单位与之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该协议效力如何?事后能否再增加赔偿额而通过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说明。
案件名称:陈×诉河×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案情来源: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3日,河×公司(被告)作为甲方、陈×(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甲方雇请乙方从事炊事员工作。2018年1月24日,陈×工作时摔倒,经诊断为腰1椎体轻度压缩骨折,并于2018年2月10日、9月10日住院治疗,分别支付医疗费用6001.8元、4571.65元。2018年11月12日,陈×对所受损伤进行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误工时间为150日,护理时间为60日,营养时间为60日。陈×为此支付鉴定费2280元。
2019年4月16日,河×公司作为甲方、陈×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剩余工资等费用共计51800元;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与此事相关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如果乙方对此协议反悔,自愿赔偿甲方违约款20000元。2019年4月22日,河×公司通过公司员工银行账户向陈×转账支付60000元。
陈×于2019年10月10日以河×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2954.5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签订《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原告签订《协议》之前已经自行申请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亦已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对其伤情理应存在客观的认识。其次,《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案中,从《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来看并无哪一方具有明显优势。原告作为成年人,为了尽早解决纠纷而自愿与被告达成《协议》,并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且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均未偏离赔偿标准的金额范围。原告陈×主张对其父母赡养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2954.56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已删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0条第1款(已失效)[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民法典》第147~151条修正):“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已删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17条修正]:“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应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问题的函》(法经〔1996〕19号):“……查此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自主处分权力和承诺义务,共同协商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所列条款协商一致,执行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和解协议于签订的当日下午履行完毕,应视为该协议执行终结。”
河×公司与陈×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有效,以及陈×是否有权撤销该协议等问题皆有待进一步厘清,下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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