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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背景下船员休息权问题研究

自新冠疫情(简称疫情)暴发以来,劳动合同到期的船员不能及时下船休息致使船员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为解决疫情期间船员下船困难的问题,维护船员及时下船休息的权利,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船员换班下船的公告[1],之后,中国海事局又陆续发布了相关的通告[2]。然而,船员下船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着船员服务期逐渐到期,需要下船的船员人数不断增加。在全球疫情形势仍然严峻的时期,船员下船难问题亟需解决。2020年疫情初期大多数国家都暂停了船员换班下船,即使后来有些国家形式上许可船员换班下船,但是实际上几乎无法执行,船员下船仍旧非常困难。

一、疫情期间船员无法及时下船休息的原因

(一)各国(地区)船员下船的政策相差较大

鉴于疫情的全球传播态势,各国(地区)港口的防疫措施普遍升级,对船只严格管理,严格控制船员下船,工作于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面临合同期到期却无法下船的尴尬境地。疫情期间全球允许船员换班的国家(地区)之间政策相差也较大(如表1所示)。这些严格又没有统一标准的下船条件致使船员下船在实践中难以实现,{1}也反应了各国(地区)对船员休息权益的重视程度不够。

表1疫情期间部分国家(地区)船员换班下船的政策[3]

(二)港口针对船员下船的条件难以实现

2020年4月2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发布,要求各港口妥善安排船员下船。根据《通知》,只要中国籍船员符合检疫要求就可以换班下船。但实际上很多部门担心出现疫情漏洞,常常互相推诿或是直接告知不予办理。

一般来说,船东不直接办理船员下船事宜,而是在船舶靠港前委托港口船代企业办理船员下船手续。在疫情的严格防控下,许多船代企业都表示办理下船手续困难重重。船代企业需要在外轮靠港前三天向海关提交申请,由海关审核,海关审核无误后再移交专班审核,专班定制方案后再发送回海关,海关再派单给相应的外勤组,外勤组登船检疫并采样,送到检测中心,检测中心检测后将报告转发给口岸专班,然后各单位启动交接转运隔离程序[4]。有些船舶因为靠港停留时间较短,不满足检疫要求,遂只能放弃。

在疫情背景下,工作于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下船后必须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即使是远洋船舶(从境外港口离港到靠港超过7天)的船员也会被要求隔离。船员下船的前提是有隔离点可供隔离,而隔离点是由卫健委专门指定的。作为隔离点的酒店有相关设施标准要求,符合标准能被改造成隔离点的酒店有限,而且很多酒店考虑到安全风险和对酒店形象的影响也不愿意成为隔离点。隔离点数量不足以容纳所有的下船船员就注定了大量船员只能在海上流浪。

(三)船东难以支付船员下船的遣返费用

船员完成船上工作任务后,船东会安排船员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在疫情的特殊背景下,船东的主要支出是隔离检测费用和遣返机票费用。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MLC 2006)规则2.5,船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这既是MLC 2006的规定,也是国际惯例。船东承担船员的遣返费用并非约定的义务,而是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除船员严重失职被非正常遣返外,其他任何情况都要求船东承担派遣费用。根据MLC 2006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可以得出船东即使主张疫情是不可抗力,也不能减轻或免除遣返费用的结论。《船员条例》第29条规定:“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然而,即使《船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船员行使遣返权却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更不用说用人单位的支付保障。笔者通过Open Law案例数据库,以“船员遣返费用”为检索条件查找到2553个案例,进行样本分析后发现只有74%的法院根据《船员条例》确定船员的遣返费用,而26%的法院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就不予支持,或直接驳回船员的诉讼请求。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船员还需要提供遣返费用支出的证据,船员遣返费用得到全部支持的仅为29%。{2}此外,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船员采用诉讼方式就意味着消耗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即使船员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款项也得到了执行,但其和船东的关系会不可避免地恶化,不利于双方日后的合作。如果船员放弃维权,这笔高昂的遣返费用只能由他们自己负担,那么大部分船员都无法下船回家,只能继续在船上工作。

对于船东来说,船员的隔离检测费用已经成为疫情期间船员下船的重大支出。船务管理协会Inter Manager的调查报告显示,疫情期间与船员换班相关的航空成本已经整体飙升了约150%,机票票价几乎是正常票价的两倍,最高可达3000欧元(约人民币2.3万元)。从欧洲到亚洲的某些航班(如果没有停运的话),票价更是达到了平时的5倍,一些船员为了回家甚至不惜预订了价格更高的商务舱。船东承担的费用就包机而言,金额就达40000美元(约合人民币28万元),相当于正常情况下一整年的船员差旅费用预算[5],这对船东而言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二、保障疫情期间船员及时下船休息的必要性

(一)保障船员及时下船休息是维护中国大国形象的需要

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也包涵了对休息权的相关规定。中国对船员及时下船休息的保障,既符合了公约的规定,也承担了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树立了一个负责任的关心人民的大国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在和各国的交往中,中国树立的大国形象渐渐深入人心。中国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也不断丰富,包括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改变不公正不合理的制度、对外援助等。在此次的疫情危机中,世界各国的抗疫表现呈现巨大差异,中国的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展现了中国强大的综合实力,在保障船员及时下船休息方面,中国也应该继续走在世界前列,坚持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大国形象。

(二)保障船员及时下船休息是加强海上安全、航行安全的需要

中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海上安全和航行安全直接关系着中国的国家安全。虽然中国幅员辽阔、海陆兼备,但是回顾历史,中国对海洋事业发展重视不够。近几个世纪以来,世界上其他国家大力发展海洋事业,以美国为例,其从陆权大国转变为海洋大国,又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自此一跃成为超级大国。21世纪以来,大部分国家都意识到了海洋的重要性,海上安全对国家的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高非常重要。船员如果得不到休息,船舶发生航行事故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近年发生的279件海上事故中约16%的重大事故和33%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船员疲劳有关”,{3}海上安全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船员疲劳工作同时也是航行安全的一大威胁。船员在船的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规定[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该视为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制仍需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准则,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能违反法定标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如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每季工作时间不超过250天/年÷4季×8小时=500小时;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50天/季×8小时=2000小时。即每年船员在船的实际工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综合计算工时制下每年工作时长的规定。根据MLC 2006标准A2.5的规定,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时间应少于12个月,即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是,疫情期间很多船员会连续在船工作15个月,甚至是更长时间[7]。从港口国控制局负责记录的与公约有关的检查和扣留船舶次数中可以看出,{4}船员的休息权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权益之一,也是最频繁被侵犯的权益。根据记录,扣留船舶的常见依据是:休息记录、船员劳动合同、船员值班记录、最低安全配员文件。疫情期间,船员无法及时下船,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显然违反了MLC 2006和中国法律的规定。船员疲劳对船舶安全等有指数级的负面影响。船员的心理健康对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船员心理健康是指在适任期内,船员心理各方面处于良好状态,具备一定的心理调控能力和应激调适能力,对海上环境、船上生活和工作能作出良好的适应性反应。{5}船员心理素质在船员个人整体素质中占据主导地位,对船舶安全和海上工作尤为重要。{6}疫情期间,很多船员从上船工作到超期服务已经在船上工作、生活了十几个月,体力和精神都到了极限,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有学者采用meta分析方法对2000年至2018年有关船员心理健康的文献进行系统分析发现,船员的心理健康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航状态的船员心理问题最为严重。{7}其中船员常见的心理问题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焦虑、暴躁、恐惧等。{8}尤其在疫情期间,船员工作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心理健康问题变得更加突出,进而引发船上极端事件。{9}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表示,如果不能较好地缓解海员的疲劳、压力和绝望,将会引起事故或损害航运业和海员声誉的重大事件[8]。保障船员及时下船休息,不仅有益于船员个人的心理健康,更可以降低因船员人为因素造成的航行事故,从而确保海上安全和航行安全。{10}

(三)保障船员及时下船休息是实现航运强国的需要

海洋强国、航运强国都离不开海上运输,而船员是海上运输的关键。保障船员的休息权不仅可以保证航运业的持续发展,而且对国家重要战略的实现至关重要。

船员也是中国航运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朝时期郑和下西洋既是世界航海史上的壮举,也是中国外交史上的重大事件。郑和下西洋每次必经的满剌加渐渐转变为世界文明互动中心,并持续繁荣了一个世纪。{11}出色的船员可以同时是优秀的外交家,而艰苦的工作和无法保障的休息权使得船员流失严重。保障船员及时下船休息,不仅是为了稳定船员群体,更是在为中国培养中华文化的传播者,船员到达的每一个地方都可以成为中华文明的传扬地。

(四)保障船员及时下船休息是维护船员健康权、休息权的需要

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民法通过保护健康权来保护民事主体的健康利益。{12}健康是指人体各机能拥有良好的生理功能和心理状态,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很显然,这里的健康是指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船员有权维护其生理和心理的健康,保持身心机能正常运转,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寻求医疗救治以恢复健康状况。船舶的特殊结构导致船员处在一个封闭、与外界隔绝的环境,再加上这场疫情使船员无法下船,双重不利因素使船员生理和心理健康都受到了严重的侵害。{14}船员有权要求国家保障他们及时下船休息,有权要求政府保障他们的健康权不受到侵害。

最初的民法是将人身(人格)置于财产权之下,{15}发展至近代,民法规范的调整对象还是以财产的归属和流转关系为主。{16}传统民法虽然将“人的保护”作为所有法律价值的背景,但是当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人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实。{17}而《民法典》将人格权作为第四编单独成编,体现出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彰显出对人性的关怀、对人精神价值的尊重,是当代民法时代精神的体现。{18}《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为中国经济战略作出了实质贡献的船员当然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更何况,培养素质优良的船员还是中国交通强国战略中的重要一环[9]。但此次疫情期间,船员滞留在各个港口无法下船,这与《民法典》体现出的人文关怀精神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现代国际人权社会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这一宪法性权利,体现着自由、尊严、人格、平等等价值理念。{19}船员作为以体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经常昼夜颠倒且工作艰苦。休息权是他们维持发展、追求幸福的基础性权利,从属于人权,具有人权价值。休息权诞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雇主为扩大生产利润不断压榨劳动者,工人的工作时间被不断延长,职业病频发,由此激发了工人强烈的反抗和斗争。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将劳动者休息权写入宪法,这是工人的一项伟大胜利。但船员工作环境远离陆地,政府部门难以监管,再加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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