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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中国模式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残疾人[1]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都是一个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传统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还是现代工业化和信息化社会,这一问题都显得尤为重要。正确认识和解决残疾人及其权利问题,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在残疾人口众多的当代中国,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人权和权利问题。

在长期实践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赋权和维权,也就是权利的法律保障。在联合国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之前,国际法中残疾人往往被边缘化,他们的问题和需求在国际决议和宣言中很少得到讨论和体现。这导致残疾人在国际人权议题中被忽视,甚至在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中,也未强调残疾人权利的保护。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残障议题正式进入国际人权法体系的核心范畴。各国政府、国际和地区组织及广大残障者社群纷纷深入研究该公约,并就相关权利进行倡导和维权。[2]

残疾人权利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人权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把残疾人问题置于民生领域重要位置。但是,在一个时期内,这种关心聚焦于残疾人的福利和救济,没有上升到权利和人权范畴。[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4],“中国将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5],而且把残疾人权利保障和发展问题提高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定位于国家和社会义务,迎来了残疾人权利保障和发展的新时代。残疾人权利愈加明晰,权利内容不断丰富,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政策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为了提升残疾人政策法律保障的质量和水平,亟须加强残疾人权利研究,为残疾人权利立法、执法、司法保障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动力所在。本文从阐述残疾人权利保障及其中国模式的法理基础入手,依次分析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中国模式的核心价值、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中国模式的鲜明特征和宏观样态,力求构建一个从历史到现实、从社会到法律、从国内到国际、从现状到未来的逻辑链条,形成残疾人权利及其保障的中国认知、中国话语、中国理论。

一、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

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及基于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实践而形成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中国模式,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制度保障和发展导向,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根本制度遵循;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展方向。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石

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争取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重要使命,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蓬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6]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人权保障和人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特别是其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未来社会将是“一个把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发展作为根本原则的高级社会形态”[8]的人权思想,创立了当代中国人权观。

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鲜明特色在于,不仅关心全体人民的普遍人权和人权的全面发展,而且格外关心、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的公平理念。就残疾人权利保障来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9]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特殊保护的责任,彰显了将残疾人幸福生活视为人权事业应有之义的价值取向。它强调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实际上要求通过特殊扶助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民生和长远发展,以实现残疾人在生活质量和发展机会上的实质平等。这不仅是人道主义关怀,更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

不仅如此,习近平总书记还高度肯定了残疾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进一步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10]这一论断充分肯定了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价值,凸显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意义——残疾人不是旁观者或被动受助者,而是社会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这种对残疾人主体性和贡献力量的尊重也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的激励之中。他强调:“健全人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残疾人也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我们每个人都要珍惜生命、追求健康,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的精彩人生”。[11]勉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创造精彩人生。这样的论述彰显了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尊严和潜能的敬重,与国际人权法所倡导的残疾人充分参与和融入社会的理念相契合,体现出包容发展的现代人权精神。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心重视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残疾人权利保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就业创业机会、生活状况得到了根本性改善,残疾人已成为推进改革发展水平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城乡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和就业率大幅提高,基本生活有了可靠保障。然而,我国目前仍有8,500多万残疾人口,涉及2.6亿家庭人口,受多种因素影响,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依然面临不少困难,残疾人权利保障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差距。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依然是任重道远的重大课题。

针对残疾人权利保障面临的艰巨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推进残疾人事业当作分内的责任,各项建设事业都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其中,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12]他指出,“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促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更有保障”[13]。这些部署和举措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体制机制,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支撑,同时体现了国际人权法中的“合理便利”原则,即通过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必要支持来消除残疾人参与障碍,确保形式上的平等能够转化为实质上的平等。

综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深刻结合了人权事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和我国实际状况,为残疾人权利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法理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理念与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参与”“实质平等”“合理便利”等通行概念相互贯通、相得益彰,提升了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理论的理论深度,成为新时代残疾人权利保障工作的坚实理论基石和行动指南。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根本制度遵循

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总章程,其真谛在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正如马克思、列宁所主张的,宪法应当是写着人民权利的“圣经”。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内容丰富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体现出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秉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在人权领域与时俱进地完善宪法制度。在全面总结公民基本权利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人民权利的追求。这一人权概念入宪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宪法基本原则,彰显出我国宪法以保障人权为旨归的核心价值理念。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执政为民、保障民生权益的执政理念,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人权概念入宪对于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转化为宪法原则,赋予其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有利于在宪法轨道上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将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使人权保障上升为国家根本法层面的义务和责任。第二,人权作为各种权利的一般概括,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制度逻辑。在人权概念入宪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权利内容更加丰富,各种新型权利,如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的保障在“人权”范畴下得以扩展和深化。这拓宽了基本权利保护的视野,为公民基本权利发挥其宪法规范功能提供了新的基础。[14]“人权条款”作为宪法原则和规范,一方面成为强化基本权利保障的解释基准,发挥对公权力的约束功能,另一方面为普遍的人权观念融入宪法体系提供了契机。[15]第三,宪法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肩负起了宪法赋予的刚性人权保障义务。这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再只是道德性义务或政治宣示,而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义务。任何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都必须以不侵犯人权为底线,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人格权、财产权等各项基本权利作为履职的重要准则。这一转变强化了对公权力的制约,使“以权利保障约束权力”成为法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机关等也以宪法人权原则为指引,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确保公民权利救济渠道畅通,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获得救济。第四,人权概念入宪为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提高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提供了根本法和根本制度依据。宪法的人权原则犹如纲领,指引着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立法机关加快了人权保障相关立法的步伐,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或修订,例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中都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进一步保护。特别是人权原则直接推动了反歧视、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等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健全。这些制度发展举措加强了人权的执法和司法保障,提高了人权保障的法治化程度。可以说,人权概念入宪以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的人权法律规范体系和实施机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正在得到有效实现。

人权概念入宪对于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具有特殊而深远的意义。总体而言,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由于生理或社会原因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经济生活、社会参与、心理需求和权益保障等方面都需要特别的关注和保障,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并多次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在履行人权保障职责时要首先想到弱势群体的人权。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现行宪法除总纲中的人权原则外,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专门规定了保障特定群体权益的条款。例如,《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要求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一条款直接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生存发展权的关注与保障。《宪法》还通过第48条、第49条等条款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以及规定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等,为特殊群体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可见,我国宪法采用一般人权原则与特殊群体权利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既平等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又照顾到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困难和需求。

在宪法人权原则指引下,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和政策将这一原则在残疾人权利保障领域落到实处。国家不断制定和完善专门法律以保障残疾人权益,并通过制定专项规划和政策,把人权原则转化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同时,国家在人权保障的总体部署上也突出对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保护。从立法到政策,各种制度安排共同构建起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中国模式,使宪法确认的人权原则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

总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为残疾人权利保障提供了根本的价值指引和制度遵循。在这一原则的统领下,我国通过宪法规范的引领和具体法律政策的配套,不断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强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使他们与全体人民一道共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成果,这是人权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展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基于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总体布局,可以引申出中国式经济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等相关概念。在这一现代化发展道路的引领下,通过中国发展道路持续推进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的现代转型,成为残疾人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路径。这意味着残疾人事业现代化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并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将残疾人权利保障纳入国家现代化战略,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相互促进。因此,推动残疾人事业现代化发展,实质上就是在中国式现代化框架下不断提高残疾人权利保障水平,在新时代有效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化目标。

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国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具体呈现出六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四是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五是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六是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16]这六个主要特征都鲜明地体现在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上,以第一条和第二条为例阐释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事业发展,着力解决人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促进特定群体的人权保护更加切实有效,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由此广大残疾人才能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共享人权的机会,残疾人权利保障才有了最根本政治保证;正是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全面推进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的人权事业,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和基本人权,才形成了“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17]的景象,广大残疾人在这一过程中以权利主体的身份积极参与人权实践,真正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平等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18]因此,“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19]。这要求既重视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普遍人权,也重视特定群体的特殊人权,强调各阶层各群体各民族的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要求平衡推进、协调发展,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增强人权事业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这种对普遍人权与特定人权并重的发展理念,体现出鲜明的“包容性平等”取向——在保障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不忽视残疾人等少数群体的权利,实现社会成员权利保障的共同进步。有学者进一步倡导“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强调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协调发展作为人权的终极目的性权利,在发展中落实和增进人权,从而阐明人权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20]这与中国注重在人权实践中统筹发展权和其他各项权利的理念高度契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把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内容写入报告。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既重视一般公民的普遍人权,也重视特定群体的特定人权,它强调各阶层各群体各民族的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应平衡推进、协调发展,促进和保护一切人的权利和自由,增强人权事业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是体现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是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实现残疾人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体现国家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的有机统一。[21]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维度,既是构建全面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彰显制度优越性和衡量发展水平的关键标志。

二、残疾人权利保障中国模式的核心价值

残疾人的权利在其属性上可以归结于“残疾人的人权”,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本质上是对残疾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人权)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与普通人共享的基本权利(人权,又有其基于残障事实而享有的“特定权利”。基于这种人权观,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中国模式的核心价值包括六大要素。

(一)尊重:保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人的尊严是所有人类个体固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根本依据。[22]“人的尊严作为人的一种类似本能的需求和渴望,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对于任何一个人,不论其生活在怎样的群体或类别,处于怎样的社会或时代,也不论其具有怎样的自然特性和社会属性,这种人之为人的需求和渴望总是蕴含在其生命中,与生命同在”[23]。对残疾人的尊重既体现了对其作为独立个体的认同和尊重,也反映了社会对人类多样性和个体价值的认可。

尊重人的尊严是人权保护的核心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24]。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有人、所有公民,包括残疾人在内,都应享有同等的尊严和权利。残疾人不仅应该被视为平等的社会成员,还应该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潜力和价值。

在残疾人权利保障中,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法律保护尊严最显著的方式,就是宣告并实施禁止减损或冒犯人之尊严的具体规定。[25]法律应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尊严。《残疾人权利公约》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26]这种法律保护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还应包括实质上的支持,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二是消除歧视和偏见。维护残疾人的尊严,需要消除一切领域、一切形式的歧视、偏见和设障。教育平等和劳动权益对残疾人自我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是保障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参与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升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27]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接纳和包容。例如,《残疾人权利公约》第8条指出,要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消除对残疾的刻板印象和偏见。[28]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强调,在涉及残疾人的立法中充分论证,开展反残疾歧视评估,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以确保立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是提供支持与服务。维护残疾人的尊严还需要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中的障碍,实现自我价值。在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2。[29]四是社会参与和决策。尊重残疾人的尊严还应体现在他们有权参与社会活动和决策过程。残疾人应有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和自由,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过程。[30]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通过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社会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和谐和共同发展。

(二)平等:抵制、消除歧视,努力达至公平正义

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利,意味着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依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全方位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有效方案,包括坚持生命健康至上,完善应急保障;关注现实困境,兜底民生保障;强调司法保护,确保平等救济。平等价值的实现就残疾人权利保障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明确反歧视条款,禁止基于残疾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这些法律规定确保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的机会。同时实施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如残疾人就业支持、教育补贴、医疗保障等,帮助残疾人克服生活中的障碍,实现实质公平。《“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应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施为国家设定了消除外部障碍、提供程序支持的积极义务。在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中,通过立法和政策确保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通过司法实践可以深入挖掘残疾人发展权保障实践中的痛点,从而反作用于法律制度本身,细化法律、制度、政策对残疾人发展权的保障。[31]二是通过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以保障残疾人的通行无阻和社会参与。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机制,确保残疾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当残疾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和保护。[32]

(三)共富:着力促进残疾人在物质上、精神上与全民共同富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化。”[33]全面深化改革,为新时代发展注入了不竭动力;改革攻坚,给包括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内的全体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3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强化残疾人公共服务,广大残疾人生活全面改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如期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党中央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决打赢了脱贫攻坚战,使710万农村残疾人摆脱了绝对贫困。[35]残疾人保障和服务已经从覆盖一部分人群向着人群全覆盖转变,从临时性救助向着制度化保障转变,从个别化帮扶向着常态化服务转变。[36]“共同富裕”是“全面富裕”,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在内的共同富裕。物质意义的共同富裕指全体人民都能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衣食病皆无忧等。精神意义的共同富裕指全体人民共同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友善包容、诚实守信等,享有充分的精神文化需求以及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愉悦感、尊严感、体面感等。

把上述意义的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主要标志,为残疾人权利保障提出了更加令人鼓舞的价值追求、检验标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发展目标和“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等重大举措,为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37]为实现共同富裕这一价值目标,我们必须在一次分配中平等对待残疾人,保证他们同工同酬;在二次分配中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分配调节力度,确保有适度的公共财富用于残疾人事业,克服制约残疾人走向共同富裕的物质条件障碍;应当在三次分配上鼓励更多的企业、企业家、先富裕起来的个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责任,通过公益、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和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医疗、康复等条件,使全体残疾人能够体面地生活和平等地分享公共服务。这些倾斜政策和法律将有力地支持残疾人权利保障和残疾事业发展,营造守望相助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四)赋能:着力提高残疾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和生活能力

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算法软件、人工智能等广泛运用于人类社会,给人民带来了无限福祉,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但同时,数字鸿沟日益突出,残疾人整体处于数字鸿沟的低谷,其生存生活面临多方面挑战。“数字鸿沟”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是由于不同人群对数据资源、信息技术拥有程度、应用程度、分享程度的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分化和社会公正问题。发展正义不仅需要考量整体的效用,还应兼顾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尤其是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利益。[38]有必要识别并缓解这些风险,以确保技术能在人类监督之下,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充分保障人权的方式得到应用。联合国大会2024年9月通过的《全球数字契约》以“为所有人扩大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和惠益”,“利用数字技术促进所有人权,包括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和发展权”[39]为目标与原则。缩小和消除“数字鸿沟”,努力让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地享用数字科技、数字产品,实现数字生活上的共同富裕和共同发展,是数字中国建设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鉴于残疾人在数字技术运用方面的弱势地位,残疾人权利保障必须对残疾人赋能,以弥合、填平数字鸿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40]通过技术更新和制度保障,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成为加强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支持。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量身定制的能力建设,确保他们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的工作文件,特别强调:切实解决残疾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实现普惠各类人群的“数字无障碍”公共政策与服务。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需要关注重点人群,特别是要帮助残疾人提升运用智能技术的技能,在就医、出行、亮码、扫码、缴费、购物、文娱、安全等应用场景,让更多残疾人从容应用智能技术,跨越“数字鸿沟”。这绝不是生活方便不方便的问题,而是关乎残疾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数字化生活环境,特别是通过数字技术培训赋能,使其和普通人一样享受数字科技创造的美好生活,促进社交媒体平台建立安全、可靠和无障碍的报告机制,包括适合残疾人的特别报告机制。[41]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怀,也促进了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的整体进步。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29条、第30条、第34条和第36条等,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包括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除此之外,要给予残疾人特殊优惠,使其能够用得起用得上各种智能化辅助设备,如智能轮椅、视觉辅助设备、听力辅助工具等,这些设备可以极大地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通过法律的支持和科技的应用,辅助技术得以普及,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五)参与:保障残疾人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参与权,旨在确保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提升其自主能力和社会地位,主要包括:一是保障残疾人政治参与权,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的参政议政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确保他们能够在政治决策过程中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42]二是社会参与,即通过法律和政策支持,鼓励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如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服务等。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也将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和谐发展。[43]此外,社会治理创新理念全面融入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与残疾人事业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贯彻,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合作是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有助于实现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国家政策相呼应,日益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残疾人的参与权实现提供兜底性帮扶。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纳入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布局并作为重点人群予以帮扶。三是经济参与,即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和就业机会,通过实施就业支持政策,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残疾人实现经济独立和自我价值。[44]

(六)发展:促进残疾人自由而全面发展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宣告:“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在既往残疾人权利研究和保障实践中,生存权得到充分重视,而对发展权则重视不够。[45]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把发展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发展的价值追求不仅是对残疾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更是对其全面发展的促进。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意味着通过各种法律和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发展和社会价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接受高质量教育,为个人发展奠定厚实的基础和条件。通过《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他们的身体状况如何,都应享有接受与其接受能力相适应的平等的高质量教育的机会。高质量的平等教育,不仅为残疾人提供了改变命运的钥匙,也为社会培养了多样化的人才,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均衡和多元化发展。[46]二是充分就业。就业是实现残疾人发展权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家应注重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让他们在工作中、劳动中体现发展机会、获得发展本领、享受发展成果。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为扎实推进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残疾人事业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残疾人的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47]农村和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还比较薄弱,特别是一户多残的家庭仍然面临经济困难、精神压力和照护难题。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48]这些问题必须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加以重视和推动解决。要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和全面发展,我们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拓展残疾人家庭就业增收渠道,加快健全兜底性、基础性残疾人民生保障制度。

三、残疾人权利保障中国模式的鲜明特征

进入新时代以来,人权学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指引下,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以新的理念和实践丰富和发展了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并将其运用于残疾人权利保障实践,形成了以集成式政策引领、体系化法律保障、多主体合力推进、国内国际协调统筹为鲜明特色的残疾人权利保障模式,亦可称之为“中国式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

(一)集成式政策引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权利保障,先后出台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统领作用,其演变过程也彰显了鲜明的特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纳入国家改革议程,这标志着党和政府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明确了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细化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拓展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深度和广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议重申并深化了这一政策方向。随着这些政策逐步实施,我国已逐步构建了全面、系统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体系,彰显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持续关注和坚定决心。这些顶层设计和政策举措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保障,引领残疾人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202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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