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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司法救助的困境及对策

命案司法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命案司法救助面临诸多困境亟待破解。一、命案司法救助面临的困境

第一,命案司法救助的范围还需商榷。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命案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诉讼时效、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人。但在实际办案中,对“生活困难”的理解不尽相同,有些办案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以此为标准,那些相对贫困、隐性贫困或是可能因案陷入贫困的群体,会被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第二,对被告人亲属救助问题存在分歧。按照《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紧迫困难的当事人进行辅助性救济。从字面意思理解,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指被害人,被告人被排除在外。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依靠被告人抚养、扶养、赡养的近亲属(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因被告人被羁押或执行刑罚失去生活来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情形。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实务界有较大分歧,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的亲属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非常审慎,主要是担心社会公众的接纳度不高,容易引起舆情风险。

第三,司法救助合力需进一步整合。从检察机关内部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主导司法救助的部门,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司法救助的情况主要取决于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的情况。由于司法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小,群众知晓范围窄,主动申请司法救助的较少,线索来源渠道较为单一。同时,司法救助是办案的延伸,属于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在救助过程中需要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材料,开展司法救助会占用办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致办案人员动力不足。从外部看,司法救助和其他救助机制的衔接不够顺畅。从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始,办案人员应全面评估是否将命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囿于各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不够健全,烦琐的程序和救助申报材料无形中给被害人的救济设置了一定的门槛,个案救助的司法成本较高,一体多元救助的预期还未完全实现。

第四,司法救助金缺乏持续性增长点。现阶段,司法救助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有些地方受财政制约,司法救助金缺口较大,经费保障水平较低。同时,目前社会资金进入司法救助的渠道还较为单一,公众知晓度较低,现阶段筹集社会资金的最佳途径是借助网络平台。但网络众筹最大的问题是资金使用的公开度与透明度不高,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救助信息缺乏权威机构的审核,公信力较为欠缺。

第五,司法救助缺乏统一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尚未就司法救助出台相关法律,各地检察机关主要依据中央指导文件以及司法解释等开展工作。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司法理念不同,救助标准存在差异,以至于出现“同案不同救助”的情况。因此,亟待构建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体系。

二、完善命案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第一,命案司法救助不以“生活困难”为严格标准。被害人权益保护是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命案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在于其实体权利的充分实现,表现在法院判决是否公正、其附带民事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人格尊严能否得到充分尊重。笔者认为,除了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放弃民事赔偿或者拒绝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等情况外,对命案被害人开展救助,源于国家对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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