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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社保声明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吗?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现实情况中,不少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免责协议或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逃避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责任,当双方签订免责协议后,劳动者因公负伤,用人单位能凭借免责协议逃避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吗?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说明。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情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行终101号行政判决

案情简介:

贾××(第三人)的妻子汪××在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上诉人,以下简称“××清洁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骑电瓶车上班途中与吴×驾驶的货车相撞身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与吴×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的丈夫贾××向上海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汪××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清洁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另查明,汪××入职后签订《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一审判决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在于,汪××向××清洁公司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清洁公司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清洁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故对××清洁公司主张的汪××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二、相关规定

劳动法》(2009修正)第72条[《劳动法》(2018修正)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33条[《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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