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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意识看《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困境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引发了一系列的“辞工潮”。且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处于“买方市场”的前提下,劳动者的维权之路也越发艰难。笔者认为,我国劳动者权利意识淡漠是《劳动合同法》难以贯彻实施的重要原因。

一、权利意识内涵及功能

关于权利意识的内涵,有多种理解,综合起来是指人们对利益和自由的认识、主张及要求。它是每个公民所具有的同等的尊严和政治、经济及社会待遇,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尤其是指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依照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的一种心理反映。有时又称其为权利观念,它不仅是指个人的要求和主张,而且本质上带有‘正当’意味。[1]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人由于权利意识的淡薄,对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认真对待,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忍气吞声”。

权利意识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一定的指导作用,诚如学者指出的那样:权利意识是一种拟制化的内在规范,它是被人们内化了的行为导向,它影响着人们的情感和态度,制约人们对权利行为的选择。它会支撑和指引人们去实现对权利的不懈追求,作为社会主体的一种内在动力,不断推动各种权利行为包括权利运动的兴起。像西方上世纪兴起的女权运动运等,就是权利意识高涨下的权利运动。[2]并且“思想、意识这些东西虽然是受到社会环境制约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思想、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反过来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3]

从法理上看,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以及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4]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享有的,可以主张的,受法律保护的,而且权利不主张就等于放弃。即使在权利意识较强的西方国家,人们拥有的权利也不都是自然产生的,而是通过不懈的努力争取来的。

20世纪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和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呼吁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制定劳动法律,用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由于西方国家劳动阶级权利意识的指引作用,使得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时就能够主动站出来与资本家和剥削者展开不懈斗争,以致改变了自身的劳动条件及生存状况。因此,权利意识的指引功能在劳动关系领域得到有效的发挥。并且,这种权利意识功能的发挥带来强大的示范效应和警示作用。就示范效应言,当人们的其他领域利益受到侵害时,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权。就警示作用计,社会的强势力量(如资本家或雇主)不要妄自侵犯他人(如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将为之付出一定的代价。

二、劳动者权利意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者的权利意识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增强,不过就整体而言,当下中国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尽管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信仰及劳动等方面的诸多权利。但是,除少数人之外,人们似乎并不把自己拥有的权利当回事,甚至不关心,也不知自己究竟拥有哪些权利,更不用说去真正享有,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争取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基于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者因权利意识薄弱,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特别是在三资企业和合营企业中因为劳动法不健全,职工往往成为被欺压和剥削的对象。很多用人单位采用延长劳动时间,减少工资支出等办法或手段,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对此,劳动者很少提出反抗,甚至主动要求加班。因此,国家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制定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然而,在我国的人文环境下,这些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现状还很不乐观,甚至有些劳动者错误地认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造成他们失业的“罪魁祸首”。

调查显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单个劳动者根本无法就劳动合同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对等谈判,特别是农民工相对一般城镇职工文化水平低、掌握的信息少,造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内容、形式等方面存在大量问题。不少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还以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规避劳动法约束,逃避劳动法义务。[5]

此外,用人单位的工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工会权利意识缺失。工会本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拥有《工会法》所赋予的足够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其作用也微乎其微。调查表明:在现行体制下,企业工会不能真正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企业里的工会,是企业内的一个二级单位,工会主席是‘听命’于厂长、经理的‘中层领导干部’,与‘职工’根本不搭界。”不难判断,这些工会组织在劳动者利益维护方面几乎起不到作用。

这样一来,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时,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救济。对此,多数劳动者虽然很无奈,但是很少有为此而对用人单位提出质疑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正式实施前夕,许多企业采取裁员、辞退、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短期化等等行为达到推卸社会责任的目的。对于企业的上述行为,劳动者们大多也是敢怒不敢言。

正因为我国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淡漠,一些用人单位才敢将《劳动合同法》弃之一边,甚至刻意规避。在劳动力丰厚的市场中,劳动力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确保来之不易的工作,被迫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但是,他们没有预见到这样保持沉默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和损害。

权利意识与其他意识一样都是由人们所处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还会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言.1‘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中国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之所以淡薄,是有其历史根源的。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专制主义历史的古老国家,具有强调义务而轻视权利的文化传统,重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漠视个人利益。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在中国传统社会历来就是可有可无的概念。人不能成为主体意识的人,而只能成为国家的人,个人的权利被抹杀,个人的价值被忽略,人们不能以独立的权利主体立足于社会。并且,传统的中国社会是治权大于法律的“人治”社会,“法治”思想在人们的观念中比较淡薄。受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长期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深深地打上了“厌诉”的烙印,人们对正当地维护自己权利的“会状”、“打官司”行为避而远之,不愿意通过法律维护个人的权利。[7]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劳动者的权利意识问题没有凸现出来。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就业由国家包揽,工资及待遇也由国家保障供给,老有国家所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乎不发生什么矛盾,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与传统社会相比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如今,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开始觉醒,维护权利的行为也趋向自觉。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人们的权利意识明显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发达地区发生“民工荒”的背后,其实有一个“权利荒”的背景: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社会认同、维权路径等种种权利的缺乏,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城市人口的急速增长生活的改善形成了刺目的对比,令打工群体渐生不满;而珠三角的“外源型经济”结构,又使之难以从根本上改善上述要素,珠三角的用工吸引力因此正在逐渐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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