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通过人事代理将分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等委托给第三方代办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 公布日期: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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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某石油有限公司甲开发区A加油站(以下简称某石油公司A加油站)。
被告:某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开发区人社局)。
第三人:张某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力资源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某石油公司A加油站的收银员。2017年10月10日19:30左右,由于网络问题无法刷卡,根据该站站长的安排,张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前往某石油公司B加油站给加油卡圈存;20:10左右,其圈存完成后,返回某石油公司A加油站途中,行至某路口时,由于下雨路滑,不慎摔倒,摔伤肋骨。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018年3月14日,张某某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3月26日,被告作出受理决定。4月23日,被告作出淄高新人社工决字[2018]0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张某某事故伤害认定为因工受伤。原告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决定书。
某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油公司)与原告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张某某与某石油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8日至2018年9月30日。因某石油公司无法在山东省济南市以外的地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某石油公司与天津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由某劳务服务公司为某石油公司在山东省各地的加油站办理员工招退工手续、社会保险/公积金代理缴纳、工资代发等事项。某石油公司每月将张某某的工资、社保费、公积金费均汇至某劳务服务公司,由某劳务服务公司每月向张某某支付工资;同时某劳务服务公司又将淄博地区加油站的社会保险缴纳业务转给某人力资源公司,由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审判】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淄高新人社工决字[2018]0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淄博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反映出当前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时面临的一种问题,即总公司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将其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项委托给第三方代办,是否构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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