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关系的判定
- 公布日期: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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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具有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判断标准,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演艺经纪合作关系。但同时,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双方间亦并非一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应依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予以判定。
□案号 一审:(2021)辽0102民初23440号
【案情】
原告:沈阳中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柏公司)。
被告:程璐。
2021年8月28日,中柏公司(甲方)与程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作为经纪代理人进行系统培训。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主播,甲方即为乙方演艺平台,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协议期限3年。甲乙双方利益分配:乙方无责保底6000元,提成为每月收益的30%,两者取最高发放。乙方享有按时收取薪资,即每月15日收取上月薪资。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必须配合甲方各项要求,服从甲方安排。乙方违反约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程璐使用“cl2000***”的抖音号在中柏公司抖音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2021年9月,程璐为中柏公司带来的直播收益为4706.96元,10月份为7719.63元。2021年10月15日,中柏公司向程璐支付合作收益5000元。此后至今,中柏公司未再向程璐支付款项。
2021年10月19日,程璐提出离职申请。2021年10月26日起,程璐在案外人公司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中柏公司起诉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程璐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其给付违约金2万元。
【审判】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对于程璐辩称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此外,因程璐存在违反约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艺的违约行为,法院根据原、被告的案涉协议履行情况,结合程璐实际收益状况以及其存在违约行为的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程璐因违约应给付中柏公司违约金1万元。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列举了3个判断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见,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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