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不应同时承担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
- 公布日期: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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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个人挂靠经营发生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在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完全救济的情况下,该替代责任的基础便不存在。如受害人未能获得侵权赔偿,则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案号 一审:(2019)苏0922民初4399号 二审:(2020)苏09民终2911号 再审:(2021)苏民申5282号
【案情】
原告:江苏省滨海县金鑫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货运公司)。
被告:程鹏、董玉芹、程荣豪、程俊楠。
2017年6月27日,李元飞驾驶苏JJ907/苏J77H3半挂车(程希位于副驾驶),在G15沈海高速公路与孙林驾驶的鲁YC5709号中型厢式货车、王田田驾驶的鲁LQS282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李元飞、程希死亡。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队认定,李元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林负次要责任,程希、王田田无责任。
被告程鹏、董玉芹、程荣豪、程俊楠系死者程希的近亲属。程希、李元飞均受雇于车主李文龙,该车挂靠在原告金鑫货运公司。2017年11月23日,程鹏、董玉芹、程荣豪、程俊楠向滨海县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赔偿因程希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该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苏0922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雇主李文龙赔偿664860.8元,金鑫货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林、王田田的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分别赔偿415583.2元、10万元、5500元。各赔偿主体均履行义务,4名被告获得1262444元赔偿款。
2017年12月26日,董玉芹向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程希属于工伤。金鑫货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诉讼请求。因金鑫货运公司未为程希参加工伤保险,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金鑫货运公司支付程鹏、董玉芹、程荣豪、程俊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金鑫货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审判】
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获得侵权、工伤双重赔偿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系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因金鑫货运公司仅是被挂靠单位,无为死者程希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在该公司与死者程希无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被挂靠单位承担的仅是替代责任,而非履行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上的义务。鉴于4名被告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获得1262444元的赔偿,金鑫货运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不存在,不应再承担本案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2020年5月29日,滨海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第3条、第8条,作出判决:一、金鑫货运公司不支付程鹏、董玉斧、程荣豪、程俊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二、金鑫货运公司不支付程荣豪、程俊楠自2017年7月起至其满18周岁止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程鹏、董玉芹、程荣豪、程俊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盐城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鹏、董玉芹、程荣豪、程俊楠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评析】
在交通运输领域,车主挂靠有资质的运输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侵权责任法规定被挂靠单位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防止免除实际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现象发生,法律规定对被挂靠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责任进行分配,但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存在一定争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同时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根据两个法律的规定,职工可以向侵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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