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稳定的用人关系构成劳动关系
- 公布日期: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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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长期稳定安排和接受被派遣员工提供固定劳务,并向其支付工资、费用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员工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 一审:(2019)苏0981民初1292号 二审:(2020)苏09民终1378号
【案情】
原告:丁某香。
被告:江苏某饮料公司。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丁某香填写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邦公司)员工资料表一份,载明:“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人丁某香,现申请加入贵公司并愿意派遣至北京汇源食品有限公司中石化项目部,并郑重声明如下:本人在签署此声明之前,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声明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可以随时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2.如果有任何单位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贵公司索赔的,本人愿意赔偿贵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声明人:丁某香,2015年7月8日”。同日,丁某香被派遣至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源公司)中石化项目部任促销员,并被安排至东台市中石化加油站负责汇源果汁销售。2017年11月,原北京汇源公司中石化项目部业务及人员划归江苏某饮料公司管理,按照江苏某饮料公司管理安排,丁某香继续在东台市中石化加油站负责汇源果汁销售。2018年9月中旬,丁某香离开上述工作地点,停止汇源果汁销售工作。此后,其向东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某饮料公司自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东台仲裁委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26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丁某香与江苏某饮料公司自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丁某香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另查明,丁某香被安排至江苏某饮料公司之前,江苏某饮料公司存在多次向丁某香支付工资、费用的记录。江苏某饮料公司提交丁某香与保定润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载明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后经司法鉴定,该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手印,并非丁某香所签、所捺。
【审判】
东台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丁某香与被告江苏某饮料公司自2015年7月8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江苏某饮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当前企业用工形式中,劳动派遣用工系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其适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为企业逃避用工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避风港。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统一的,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以是否实际用工作为人民法院实质性审查的依据。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并非其实际提供劳动的对象,其实际提供劳动的对象是用工单位,却不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这就容易出现用人单位为了不承担用人单位义务而以劳务派遣方式实际用工的情况。因此,法律上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对劳务派遣用工在适用岗位上做了限制,以同劳动合同用工区别开来。在以劳务派遣形式体现的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除审查用工情况外,还应考虑劳务派遣的岗位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实际中出现大量滥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劳务派遣工为主要用工形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且对我国用工方式及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012年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即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对“三性”的概念作出更为具体的解释,即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对比修改前后的法条,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更加明显地采取了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态度。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用工的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任意性条款演变为强制性条款,体现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本案中,丁某香从签订劳务派遣员工资料表之日即被派遣至北京汇源公司、江苏某饮料公司,在所谓的劳务派遣单位仕邦公司、润邦公司和用工单位北京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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