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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朐验肺”事件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命题

河南省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张海超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以揭穿谎言。医生为张海超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郑大一附院在出具的张海超“出院诊断”中载明:“尘肺合并感染。”医嘱的第1条就是:“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情感极大波动。

一、“开胸验肺”之“特事特办”

在事件中存在着两个诊断过程及诊断结论,即专业诊疗机构(职防所)的诊断过程和一般医疗机构(如郑大一附院)的诊断过程。专业诊疗机构给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一般医疗机构给出了“尘肺”的诊断结论,张海超为了促成有关方面推翻前者的诊断,维护后者的诊断,做出了“开胸验肺”的悲壮举动。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轰动,也使得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开始介入。

卫生部派出专家督导组赶赴河南,督导该事件的尽快解决。督导组的专家还专程来到张海超家中看望并会诊。与此同时,郑州市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开胸验肺”事件,成立了由安监、卫生、劳动、监察、信访、工会和新密市政府为成员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认真调查,迅速拿出调查报告。郑州市卫生局还积极与张海超进行沟通联系,进一步了解其身体状况、诊疗情况和个人诉求,并成立了鉴定复诊小组及病史走访组、现场调查组和技术诊疗组对张海超的粉尘接触作业史和在各医院的医疗就诊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对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作业场所粉尘情况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国家和省内知名的尘肺病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收集各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对张海超的病情作进一步复诊。[1]河南省委书记***春就此作过4次批示,张海超的维权结果已无悬念。一切都朝着有利于农民工的方向发展了。[2]

首先是诊断问题。国家和省内知名的尘肺病专家一出手,诊断很快明确了。[3]最终的诊断完全推翻了原专业诊疗机构(职防所)的“肺结核”诊断,承认了多所一般医疗机构早已作出的“尘肺”结论。除了张海超被诊断“尘肺”外,他的一些工友也分别被诊断为尘肺Ⅲ期。[4]Ⅲ期也就是尘肺病的中末期了。张海超被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5]遭到媒体广泛质疑的还有那个“无尘肺0(+上标)的表述,这一标准目前也修改了。[6]

其次是追究法律责任问题。与这件事情有关联的相关人员均被追究了法律责任。企业相关人员被撤职或处罚,公司遭25万元的重罚。[7]直接给出“肺结核”诊断的是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相关人员遭党纪或政纪处罚,直接鉴定人员还撤销了诊断资格。[8]职业病防治所的主管部门及领导也被作出通报批评、免去职务的处罚。[9]这些处罚从性质上来看,都属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张海超的申告,而直接以国家的强制力予以实施。有关部门“特事特办”的处理,由于符合社会大众事先的道德预期,而得到了广泛拥护,媒体的反应几乎可以用大快人心来形容。按捺不住的表扬终于开始了:“张海超的执着求证,不仅为自己维权,也给职业病患者带来福音。”[10]

对于这一处理,张海超用“特事特办”来概括。[11]有过几乎走投无路经历的农民工体会最为深刻,也概括得最为准确:“特办”,一旦领导重视,一切问题似乎都可迎刃而解,“特办”的前提是“特事”,此处的“特事”自然是指“开胸验肺”。说得再明白一点,正是“开胸验肺”的悲壮之举,才惊动了各路官员,即若没有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注,当然不会有上述的“特办”。我国的行政资源是极其昂贵的,仔细想来,“开胸验肺”事件的处理结果是以极高的制度成本换来的。

如果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审视,我们以高昂的制度成本换回的是怎样的一种结果呢?这一系列的处理结果,从法律行为上看,是在两个诊断结论中肯定了一般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而否定了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通过追究法律责任这种形式,宣布了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行为中存在着违法行为,从而使这种否定具有了很强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问题是为什么专业诊疗机构无法得出一般诊疗机构轻易可以得出的结论呢?一系列“特事特办”的处罚似乎给出了答案:良心。于是又把“开胸验肺”引向了对“开胸验心”的道德拷问。

在网上,有一篇博文的标题叫《张海超:“开胸验肺”还是“开胸验心”?》[12],而另一篇叫《开胸验肺,验出吃人的资本家》的文章则给出了一个“验心报告”:“开胸验肺,验出了资本家的黑心肝”;“开胸验肺,验出了知识的黑心肠”;“开胸验肺,验出了社会的黑暗点”;“开胸验肺,验出了黑暗还在继续”。[13]这些博文至少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网民的心态,即部分较为激进民众的看法。此外,还有一篇标题为《农民工“开胸验肺”揭露了啥?》的文章则指出了两大问题:一是政府不作为,对污染企业“明治暗放”;二是《职业病防治法》不适应私企用工制度。[14]反映的是一些较为传统民众的想法。

上述几篇文章都或明或暗地从“开胸验肺”联系上了“开胸验心”。前两篇文章说得比较直接,开胸验肺,验出了资本家的黑心肝,验出了知识的黑心肠,后一篇文章则说得稍稍迂回,为何《职业病防治法》独独不适应私企用工,显然是因为私企的心肠更黑一些,政府的不作为,也多少与心肠不够好有关。私企不适应是道德问题,政府不作为是执法问题,而法律本身的问题似乎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在那篇堪称“验心报告”的文章中,一连用了4个“黑”字:“黑”心肝、“黑”心肠、“黑”暗点、“黑”暗在继续。表达的痛快淋漓、观点的针针见血使文章的转帖很多,点击率也很高。然而,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开胸验心”似乎把整个社会的污点都验出来了,但唯独没有验出法制不完善,因为这些人关心的只是良心并不在乎法律制度,而这不正是“特事特办”必然引导出的结果吗?

这些人对于“制度不完善”是如此论述的:“一些人说是条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够不健全了吧。但是,就靠着这不够健全的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打败了日本狗强盗,消灭了蒋匪军,建立了新中国。”[15]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来说明法律的不重要,是有些可笑的。先不说一个社会能不能被整治成一个军队,其实在过去旧式军队中只有一条纪律,那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比较起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恰恰是一种法制文化,这也是共产党赢得胜利的法宝。

我们有一些大张旗鼓宣传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实施的结果却是让劳动者利益受到了损害,法律那种枯燥的条文、复杂的结构,根本不是普通百姓所能了解的。在一次次失望之后,人们将希望寄托于完善道德的“特事特办”上,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二、“开胸验肺”之“常事常办”

在一片欢呼声中我们不妨思考一下,如果没有了“特事特办”结果会如何?在本次事件中几乎没有人回到“常事常办”的轨道上作一番思考。基于此,我们不妨回到正常的思维中来重新审视一下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其一,就诊断问题而言,张海超曾在正常的机制下历经千辛万苦。其本人有这样的一段话:“当时郑大一附院的医生劝我说,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从技术上讲,职防所也不可能作出这么低级的误诊。你为啥非开胸?这很危险。”[16]一个技术上简单的结论,却需要以“开胸验肺”的举动得出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是惊人之举,也是无奈之举,如果没有“特事特办”,甚至可能是无用之举。因为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通过“开胸验肺”这样一种极端方法已经证明郑大一附院等一般医疗机构的正确,但从法律含义上判断,职防所这一专业诊疗机构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一般医疗机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仅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三层涵义:(1)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规范的事先规定。(2)法律责任必须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只有具备了违法的要件,才可追究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这三条标准判断,如果不是特事特办,职防所作为专业诊疗机构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郑大一附院等一般医疗机构的行为却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特事特办”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二,企业罚25万元的依据是什么?据说是“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的规定其实很原则,[17]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8]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19]。按照这些规定,处罚的行为是对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事实上,张海超诊治尘肺的时间集中在离职之后,离职后去了中岳塑化有限公司,谁是他的用人单位本身就成为一个争议问题,法律上并无前用人单位必须出具证明的规定。[20]按规定,实施这一项处罚还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事件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为企业没有收到过任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之类的处罚,当然更不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节,因此,显然对企业是“错不当罚”。

其三,职业病防治所受处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最为接近的依据应当是“不按照本法(指《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只有“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职防所工作人员认为,职业病诊断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尘肺x射线影像学的改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在尘肺诊断标准中,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包括4个等级,每一级又分两个等次,张海超的胸片表现为0+,“就是说张海超有尘肺的可能,但胸片表现还不足以诊断为一期。”严谨地说,张海超目前只是在有资质的专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了一次职业病诊断,诊断结果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他得了职业病,并不排除他有尘肺的可能。职防所工作人员认为:“张海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来职防所进行复查,或者向郑州市卫生局申请职业病鉴定。若对鉴定结果不服,可向省卫生厅申请再鉴定。”[21]对照该法规定,几乎找不到“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的情节。至少从证据上看,最多只能说是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出现了误诊。“误诊”如果有可罚性的话,那几乎所有的医生都存在要被处罚的风险,因为有哪个医生敢保证自己从不会出现误诊?

至于处罚职业病防治所的主管部门就更没有依据了,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张海超的多次投诉后,在没有用人单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给他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我们甚至找不到一条哪怕是相近的条款。

其实,若真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来处理,最值得处罚的是为张海超作出职业病诊断的那些医院,如郑大一附院。正是这些医院的诊断,促使了张海超的坚持,也才有了“开胸验肺”的悲壮之举。因为按照该《办法》第37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依据此条不仅可以作出处罚,而且处罚可有十倍之巨,这是让人瞠目结舌的。

这也是张海超在做出了“开胸验肺”之举后有关部门依然冷酷的原因。张海超原是逃不过他们的“如来掌”的,在法律上他们本是享有最充分的保护的。反观郑大一附院出具的张海超“出院诊断”中载明:“尘肺合并感染。”医嘱第1条就是:“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在已经作出明确诊断的情况下,迅速将医疗利益让给专业诊疗机构,这多少反映出越过雷池之后的心虚。本案中张海超是以悲壮之举请动真神,才有了转机。离开了“特事特办”,你除了办办局外人外,局内人谁也动不了,这才是这些规定中最可怕的地方。

在本事件的处理中,如果以法律标准来衡量,可以说有关部门一方面是处罚了不该罚的,从证据上看,企业似乎错不当罚,职业病防治所也只是一次误诊,防治所的主管部门最多也只能算作监管不严,都没有达到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行政责任的标准;另一方面是该罚的又没有处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倒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他们的违规操作,但并没有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以道德标准来衡量,可以说是正义得到了伸张,丑恶得到了鞭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帮助张海超搞清事实真相,是正义之举;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所、职防所的主管部门都是应当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但社会道德标准本不应当以国家强制力来进行处罚。所谓“特事特办”其实是以道德标准来实施法律处罚。

对于一种确定无疑的违法现象,我们以正义之举而给予赞扬;对于并未达到处罚标准的,我们以“莫须有”的方式进行处罚。当我们在为农民工处境的改善而欢呼的时候,是否想过我们付出的可能是对法律秩序不遵守的代价。分析这些来源于社会普通民众“开胸验心”的议论,多少透出一些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开胸验肺”以“特事特办”的方式落下帷幕,可以说是一次道德的胜利,法制的失败。

三、“特事”、“常事”背后的法治命题

法律标准在“开胸验肺”事件中的苍白,使人们看到似乎有必要“开胸验法”,人们开始思考“开胸验肺”之“特事”是否有可能推动我们对正常制度进行改进?如果说“开胸验肺”以特事特办的方式得出了一边倒的结论,“开胸验法”的讨论则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较为民间的看法。“从根本上说,张海超的悲剧是由《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直接造成的,其中尤以后者为甚。虽然它在被卫生部门制定之初也许充满善意,但由于其中种种漏洞,导致不少职业病患者进退维谷。”[22]

另一种看法是较为官方的看法。针对诸多评论认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存在漏洞的说法,一篇题为《卫生部称职业病诊断规范暂不修订》的文章给出了官方的观点。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回应称,他未听说该办法会进行修订。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人员,在我国,工伤、司法鉴定也都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如果完全放开,很可能出现多家鉴定机构得出不同诊断结果的情况:一个办法或者法律,都是经过了诸多调查论证,包含了很多案例的经验教训,“开胸验肺”事件属于个案,在个案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具体地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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