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司机工亡认定争议,法院为何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 公布日期: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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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唐某受雇于车主努某,其车辆挂靠于某物流公司,主要负责拉送水泥。2019年7月31日9时左右,唐某在某水泥厂前停车休息期间突感不适,随后被送往甲医院,CT诊断报告单载明: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脑室出血,结合临床病史。报告单打印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11时42分44秒。2019年7月31日14时32分,因甲医院条件有限,唐某转至上级医院乙医院,乙医院门诊诊断:“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2019年8月2日11时55分,唐某死亡,死亡原因:脑干出血、左侧椎动脉瘤。
2019年11月13日,唐某的妻子马某向A市人社局申请对唐某作出工亡认定。A市人社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050701号《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唐某死亡为工亡。2020年6月23日,某物流公司不服,向B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下简称“B省人社厅”)。2020年8月6日,B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人社局作出的050701号认定唐某死亡为工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市人社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101301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不予认定唐某死亡为工亡。马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撤销A市人社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101301号不予认定唐某死亡为工亡的行政决定;
三、A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认定唐某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亡的行政决定。
【律师解读】
一、唐某与被挂靠单位某物流公司之间形成拟制劳动关系
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道路安全管理的目的落空,而挂靠单位却从中牟利。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其应对外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即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佣的司机之间虽不存在法定形式上的劳动关系,但可基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为一种“拟制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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