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享受部分工伤待遇
- 公布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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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甫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第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纺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滨湖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管委会)。
杨甫根于1966年10月进入无锡市第四纺织机械厂从事铸工工作,至1992年下半年担任门卫。1997年10月,无锡市第四纺织机械厂转制。2002年1月,转制后的纺织机械厂变更为四纺机公司。无锡市第四纺织机械厂转制之前主管单位为无锡市郊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后来该主管单位变更为发展总公司管委会。杨甫根于2000年8月自四纺机公司退休。杨甫根工作期间,无锡市第四纺织机械厂、四纺机公司均按当时的规定,为杨甫根缴纳了养老和医疗保险。2007年起,杨甫根因身体不适开始就医,2011年8月16日,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铸工尘肺壹期的职业病诊断证明。2011年11月18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杨甫根致残程度为六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012年7月13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无锡市第四纺织机械厂职工杨甫根为工伤。2012年3月14日,杨甫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故杨甫根起诉至法院,要求四纺机公司、发展总公司管委会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余万元。
法院查明,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据杨甫根陈述企业已不存在,所以《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证明》由杨甫根所在街道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后也是以该服务所作为受送达人,由杨甫根代领。杨甫根在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时未填写单位地址,并且陈述单位已不存在,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未向四纺机公司送达。
【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杨甫根于1992年开始离开铸工岗位,2000年8月退休,其应当知道自身身体状况,于2011年才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杨甫根的用工单位已按当时的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自2002年起才纳入无锡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范围,故杨甫根与用工单位之间未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现杨甫根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杨甫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甫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尘肺病有潜伏期,原审判决以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请求是强人所难;《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在其退休前即实行,要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原审判决以无锡市2002年后才推行工伤保险为由驳回其请求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时的全部主张。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退休人员在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部分工伤待遇,原审判决以时效及当年尚未推行工伤保险为由驳回杨甫根的诉讼请求不当。但是,杨甫根在求诊职业病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未如实向有关机构告知四纺机公司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证明》亦非由四纺机公司提供,四纺机公司非因自身原因未能依法参与诊断与鉴定的过程。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不能作为认定杨甫根系职业病的依据,杨甫根主张的职业病事实不能成立,对于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不予支持。
【评析】
退休人员已经脱离工作岗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很难界定,其罹患职业病时,应如何进行救济是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虽然一般认为退休职工身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部分工伤待遇,但对于其能否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具体享有哪些工伤待遇项目则存在不同认识,亦有待于澄清。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已经超过时效;二、退休职工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三、当事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此,两级人民法院的认识存在一定分歧,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和综合考量的因素,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权利时效问题。
1.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时效起算。作为特殊的工伤案件,退休职工主张权利的起点应自被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被认定为工伤之日起计算。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病的防治、诊断、鉴定并没有局限在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或者退休之日之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以及无锡市政府2006年颁布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也允许职工在退休以后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没有及时申请的,劳动者也可以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意见同样规定,退休职工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鉴于退休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要求工伤待遇的,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因此,只要退休职工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申请进而主张工伤待遇权利的,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2.退休职工没有超过主张权利的时效。有观点认为,因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历仲裁前置程序,退休人员主张工伤待遇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退休职工自2007年起就已经感觉身体不适,应当知道身体健康被侵害的事实,其2011年才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职业病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从发病到有明显的症状往往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劳动者在转岗、退休时并未发现职业病,也表明了尘肺这种职业病的发病特殊性。劳动者退休后从感觉身体不适,到最终被确诊为职业病,其对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是一个逐渐认识、清晰的过程。职业病鉴定机构对退休职工是否属于职业病的鉴定,最终回答了其权利被侵害与否的事实。如前所述,此类特殊案件的时效应从职业病被诊断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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