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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问题研究

一部立法就像一部机器,缺乏动力就不能有效地运行,甚至会停滞乃至瘫痪。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由于拘泥于以前的实践,强制力较弱,机制设置不合理,难以期待“草案”如果就这样通过并实施,会改变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状况,进而改进社会保险目前的状况。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的“草案”应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本文拟分析社会保险费征收强制性不足所带来的问题,并就如何强化征收提出三点建议。

一、社会保险强制力不足导致守法者受损,已经带来了负面的社会效应

目前社会保险费收费比例已经很高,对用人单位的成本已经构成了强大的压力。这种情形下,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关键问题是用人单位成本的均衡性问题,即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所负担的成本都是相同的,所有的企业均在一个起跑线上进行竞争,社会保险费高至少在国内的市场上,对国内的企业不会造成不一样的压力,因为其所承担的社会保险成本是相同的。

然而,由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力不足,导致诸多的用人单位试图逃避社会保险责任,且有不少用人单位成功地或部分成功地逃避这一责任。在这种局面下,遵纪守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承担了高昂的社会保险费,而违法的投机取巧的企业却节省了社会保险的开支。其结果是,守法企业经营成本直接地大量增加,使得其在与其他的不守法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生存,其势必也要向不守法的企业学习,长此以往,这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实践中,不少企业提出,其并非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其他的企业不缴纳使得他们也不能缴纳,否则他们难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生存。

目前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问题主要是靠行政处罚解决,且依靠地方政府执法。而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地方政府已经成为竞争主体,地方政府的主要关注点在地方的经济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险问题不少地方政府态度比较消极,这从各地劳动监察执法队伍的配备上可见一斑。不容忽视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地方政府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后,如果一个地方执法严,会导致和上述守法企业一样的困境,可能会导致资本外流,本地经济受损。这一情况表明,不仅靠单个企业的自觉性难以解决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靠地方政府的强制性也是无法解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问题的。

然而,如果不解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问题,保险费的征收就无法得到保障,没有了充足的社会保险费,所谓的社会保险就会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问题,以及与此密切相连的社会保险的征收机制和监管机制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可目前的“草案”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是需要进一步着重加强的。

二、社会保险的强制力不足导致保险落空,真正的责任主体不愿承担责任

按照现行的保险制度设计,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的待遇。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发生时,只能向用人单位要求有关的待遇,而这种待遇往往是用人单位难以承担的,在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方面尤其如此。这样的制度设计必然导致真正的责任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不负征收责任,也不负支付责任,有利则趋前,无利则靠后,也必然导致众多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落空。因此,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虽然在理论上是强制性的,但实际上并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强制性理论设计。

一个负责任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设计应该为:国家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充分运用国家强制力,确保把应收的社会保险费用(既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也包括劳动者应缴纳的部分)收上来,并在发生保险项目时保障劳动者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负担缴费的义务,并在发生社会保险项目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缴纳自己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这一责任设计的关键是: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时,由国家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然后由国家强制力来追偿保险费,并对违法者给予处罚,以保障该制度的良性运转。但目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力不足,也导致没有一个地方政府能够先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然后再去征收用人单位拖欠的费用。在强制性弱化的情况下,政府正在逃避其本来应担负的责任。

社会保险强制力不足的问题已造成了守法企业成本上涨,也导致了政府的救助受到质疑。在目前的五大社会保险中,一般是缴纳了相关的社会保险费,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一个企业不缴费,似乎只影响其运营成本,不会提高其他企业的缴费比例。但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一个企业不缴费会直接影响到其他企业的缴费标准。养老保险不同,部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导致了养老保险费是守法的用人单位负担,导致了守法企业担负的部分相对提高,也导致了公共基金部分的不足和个人账户的空账率过高等问题。我们还注意到,在一些特大的灾害事故中,有的地方政府拿出财政资金解决补偿问题,实际上也意味着政府在为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来担负责任,这种做法已经受到质疑,而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力来解决。

三、社会保险的强制力不足导致了劳动关系恶化,影响了社会安全和稳定

目前我国的各种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病是:国家不承担完全的保险责任,在遇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劳动者自己去找用人单位,国家不再担负社会保险的责任。这种设计模式导致了强者不负责任,而弱者责任自负。国家(从对企业征税中获益者)可以放弃执法,用人单位(经营企业的获益者)可以抛弃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弱者)如果要法定的权利,就只能靠自己维权,自己去找用人单位来要保险。而到了劳动者去找用人单位来要保险,要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的时候,这种保险还能称之为“社会保险”吗?这本来应该由国家征收费用和提供保障的制度,在劳动者需要保障的时候,国家却退出这种关系,“坐山观虎斗”,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激烈争斗。由此产生了河南的张海超“开胸验肺”,导致了广东东莞的刘汉黄因索要工厂补偿而故意杀人[1]。由此也使得我们看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合理所产生的极端结果。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根据2006年上半年上海的统计,在全部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案件占31. 5% {1}。根据2009年9月《工人日报》的报道,在北京社会保险争议是劳动争议五大争议的一个主要的内容{2}。然而,这些还只是进入争议处理程序的数字,用人单位实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数字可能还高于进入仲裁程序的比例。在2009年有一项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情况的调查,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有75. 9%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被调查的农民工中96.2%人表示希望参加社会保险{3}。这些数字部分反映了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的期望和目前强制力不足导致的状况。

目前社会保险强制力不足,导致了诸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也必然导致不少劳动者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不合理的社会保险机制是这类争议的根源,直接导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加剧,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在2008年以后,相继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对于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维护有了一些积极的推动,但是如果仅靠劳动者自己来维护自己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不仅使其过程漫长而艰辛,最重要的是,靠这种方式能够保障的劳动者的数目有限。

四、社会保险的强制力不足,已经为我国的社会保险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社会保险运用的是大数法则,而只有按照规定将全部的费用收上来,才能实现大数法则,才能使众多的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然而由于以上所介绍的问题存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存在着很大的隐患,这种隐患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保险拖欠过久的企业实际上已经无力补偿所欠的费用,这部分成本必然会转嫁给将来。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不少劳动者开始追讨用人单位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而对于拖欠规模大,拖欠时间久的企业,其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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