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一分钟下班被公司开除,法律是否支持?
- 公布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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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1日,华某与甲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日,华某签署确认已详细研读并理解《员工手册》及《奖惩制度》。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固定上下班时间,指出 “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并载明 “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甲公司以华某违反上述规定为由,通过邮件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此后华某未再到甲公司上班。经甲公司监控显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提及的五次早退1分钟行为,均系华某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确认华某与甲公司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甲公司与华某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87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4413.80元、2022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3300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严厉处罚举措,对“严重违反” 的认定极为严格,通常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仅要审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还需从多维度考量规则及其执行过程的合理性。其间,必须严守公序良俗与公平基本原则,审慎权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诉求,以恰当方式化解矛盾,维系合理、有序的劳动关系。结合本案事实及判决结果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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