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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起诉契约的效力

【案情】

原告(上诉人):方青红。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

2010年4月25日,方青红经人介绍到明达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达公司没有为方青红办理养老保险。同年5月31日上午,方青红在明达公司承建的黄陂区四季美C区项目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方青红住院后,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节、中段不完全离断伤,明达公司支付了方青红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3500元。9月28日,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青红为工伤。11月2日,方青红向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2011年1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仲裁字[2010]第1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明达公司支付方青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67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21204元、工伤劳动能力费150元、复查费100元、二倍工资43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10元、交通费329元;二、明达公司为方青红补办2010年5月的养老保险,如补办不成则支付方青红养老保险补偿金262元;明达公司履行以上条款后,解除明达公司与方青红劳动关系;三、驳回方青红其它仲裁请求。

2011年1月28日,方青红领取了仲裁裁决书。2月12日,方青红要求明达公司按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支付款项共计53918元,明达公司要求方青红于当日填写领款单,方青红填写内容为:领到四季美C区施工负伤劳动仲裁补偿费54000元,并在该领款单上签名盖手印。当日,方青红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其理由为不服仲裁裁决内容,依法起诉。2月16日,方青红到明达公司领取了54000元,并在该仲裁裁决书印章旁写明服从仲裁,方青红2011年2月16日。

2011年2月12日,方青红起诉称,因不服黄劳仲裁字[2010]第155号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明达公司支付方青红因工伤九级伤残的相关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6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204元,共计58074元;2.判决明达公司支付方青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600元(计算至2010年11月)并为方青红办理各类社会保险;3.判决明达公司返还方青红垫付的医疗费1250元、鉴定费990元,并承担方青红因就医导致的交通费6000元;4.判决明达公司支付方青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6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明达公司承担;6、判决明达公司支付方青红精神损失费5万元;7、判决明达公司承担安装两节假指的费用。

明达公司辩称,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后,明达公司已向方青红支付了仲裁所有费用54000元,而且方青红在该仲裁裁决书上写明服从裁决,故其现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青红与明达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成立,方青红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已将方青红应当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以金钱给付的方式予以明确。方青红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第14天(2月12日),要求明达公司履行裁决书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应视为方青红已有服从裁决的意愿。仲裁裁决书的诉讼期间届满之日(2月16日),方青红按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在明达公司领取了工伤及养老保险待遇款项54000元,并以书面的形式表达了服从裁决的意愿,因此,该行为表明双方已履行裁决书的内容,裁决书对双方已产生了法律效力。方青红不服仲裁裁决,又诉至法院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其主张明达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共计101914元的诉请,于客观事实不符,与相关法律规定有悖,不予支持。方青红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和再植手指费用的诉请,系其当庭增加的内容,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再植手指费用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判决驳回方青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方青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要求明达公司即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为,不能说明服从裁决,因方青红自受伤后在法定医疗期内,明达公司应支付而没有向支付方青红原有的工资待遇,且方青红受伤后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在双方地位极度不平等的情形下,方青红只能以上述方式拿钱,再通过起诉的方式表明不服从裁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明达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向方青红支付自2010年5月起至2010年11月止共6个月的双倍工资计18840元,并为方青红补办自2010年5月起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各类社会保险。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青红于2011年1月30日签收仲裁裁决书,后于2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间,而原审法院受理后未对方青红的诉求进行实体审理,以方青红已服从仲裁裁决领取了款项为由,驳回了方青红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方青红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办各类社会保险的问题,方青红自2010年4月25日入职直至同年11月9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工伤待遇赔偿时止,属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明达公司未与方青红签订劳动合同,明达公司依法应自2010年5月25日起向方青红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方青红在岗工作及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应按2009年度黄陂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明达公司应依法为方青红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明达公司向方青红支付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925元;明达公司为方青红补缴2010年6月至同年1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缴费基数、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缴费部分由方青红承担;明达公司与方青红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11月9日解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后,劳动者在起诉期间领取仲裁裁决的全部款项并向用人单位写明服从仲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后劳动者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不起诉契约及其效力

不起诉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诉讼提起之前合意约定就特定的民事争议不得提起民事诉讼,不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民事争议的契约。法理上,不起诉契约属于诉讼契约的范畴,但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不起诉契约合法性的认识存有分歧。笔者认为,当事人通过订立不起诉契约对其起诉权进行处分,可以认为是当事人行使法律上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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