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救助权成立的基本依据
- 公布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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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权利”与“正当”具有天然的“姻缘”。“权利一词,所指示的,只不过是所谓正当而已。”{1}权利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正当性是权利的本原。{2}而“正当”是权利的伦理学维度,它决定着人们的欲望和冲动能否成为权利的基石,对正当的事物才能主张,这种主张方可能成为权利的一种外在表达形式。{3}由此,权利的正当性理当成为评估某种具体权利存在与成立的基本理据,对于典型的社会权来说,社会救助权的正当性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关键性因素。
顾名思义,“权利社会学”横跨了两门学科,其为两种研究视角结合的结果。权利已然不是法学的特有概念,权利的普适性和实用性决定了权利也可以成为其它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而社会学以社会问题的解决为导向,权利的确认与实现可以成为社会学实践问题的突破口,因而由“权利”与“社会”结合而成的权利社会学理论的建构有着特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在社会学领域,长期以来,“权利”的话语几乎无所涉及。[1]从思想史的角度看,19世纪末期以来,“公民权社会学”作为“权利社会学”的替代品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并且“公民权社会学”正在发挥着作用。{4}公民权作为一种平等制度,通过公民权与社会阶级(阶层)关系互动的路径,推动了社会分层研究、社会运动研究和公民社会研究等。也就是说,公民权理论为社会学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论。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社会学的维度下,作为权利社会学的“先行者”,公民权社会学建构以公民权的社会要素为核心内容。公民权的社会要素,指的是从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5}简言之,公民权的社会要素包括享受社会福利、分享社会经济与文化遗产、接受社会服务等权利。由此,法学视角下的权利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便具备了丰富的素材。如此的公民权社会要素能否上升为法律上的社会权利,实需将讨论的视角转移到法学领域,该问题的解决也将成为法学维度下权利社会学的首要任务之
在法学领域,权利的社会学萌发于自然法学者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对权利社会性基础的肯认。在我国,权利的社会理论最先由夏勇先生提出,并把该理论概括为“走向一种权利的社会理论”。具体来说,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互动的。尽管我们可以坚信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或都应当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每个人对权利的感知、要求和获享,以及道德、法律和体制对这种感知、要求和获享的承认与支持,都取决于每个人所在的社会,并且唯有通过该社会的发展才能得以增进。{6}根据夏勇先生的思想,余少祥先生给权利社会学做了如下的定义,“权利社会学是从社会发展的视角阐述权利的正当性、价值本质和起源发展的一种路径和方法论,并非完全意义的权利本体学说”。{7}由此,法学维度下的权利社会学建构以权利社会性基础为理论前提,以权利正当性为理论核心,以权利保障为价值目标。“充分地享有权利,妥善地保障权利,从根本上讲,取决于众多的权利主体在人性尊严上的深刻自觉、在社会道德上的互敬互信、在制度运作上的积极行动。”{8}
因此,从社会学维度的权利社会学建构到法学维度的权利社会学建构的发展,权利社会学的关注点已经从具有社会要素的利益上升为社会权利的可能性向权利的社会性基础,即权利的正当性转移。概言之,权利的社会性基础或权利的正当性是权利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权利社会学的发展对社会救助权等典型的社会权的产生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性作用。
1.权利社会学发展对我国权利研究的影响与启示
从权利的发展历程来看,权利社会学的出现标志着权利发展路径的转换,由深受自然法学影响的应然权利研究趋向于结合社会情境和社会条件,并以社会效果进行评估的实然权利研究。权利社会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对我国权利研究的影响具有一定程度的颠覆性,带来了权利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的变革。“权利社会学在试图将原本被武断从整体的社会发展网络中抽象出来而置于法律领域予以孤立探讨的权利问题,重新放进整个中国社会变迁或发展的框架中进行考虑。这将不仅使中国法学界在业已存有的权利的‘纯粹’或抽象理论研究以及权利的历时性描述分析以外,对中国人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的建构及发展有了共时性的社会学分析的可能。”{9}
诚然,权利社会学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10}从权利社会学的主要研究内容中可以进一步概括出它的主要研究任务。权利的社会理论可以说面临两个任务:一是摆脱关于权利及其起源和发展的过分简单化的概念,把实证主义、道德学派和历史学派结合起来,区分作为观念的权利和作为设置的权利,作为文化传统的权利和作为移植文化的权利,以及权利及其进化中的普适成分和本土成分的关系,并由此发现不同社会场合下权利发展的共同基础和共同规律;二是采用一种适合于权利及其历史的而不是适合于经济、哲学、政治及其历史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一般法律及其历史的解释理论,来观察和解释权利的存在和发展,找出刺激或抑制权利发展的具体因素。{6}32简单来说,权利社会学的两大主要任务是探寻不同社会条件下权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寻找影响权利发展的因素。但笔者认为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影响权利的发展的因素不应当限定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内,而应当深究至社会历史条件背后的经济因素。也就是说,权利社会学理论下的权利研究以特定经济社会条件为基础。
透过权利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的任务,从不同的维度下权利社会学建构可以阐释出相同的权利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即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从权利社会学的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解读出权利社会学对权利发展的影响,进而为种类庞杂的权利研究提供如下可资借鉴的启示:其一,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是权利设立与发展的客观性要素,缺乏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权利的存在便无从谈起。“个人通过互利协议取得权利,权利通过自利的个人交换而产生,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生存和表现个性的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社会性基础,也是权利成立的正当性根据。”{7}196其二,区分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并以实然权利的保障或实现程度作为评估权利价值的标准,权利的保障或实现实乃权利研究的终极社会效果。其三,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找寻促进或抑制权利发展的具体要素,此为主观层面上研究权利的目标所在。
2.权利社会学对社会救助权成立的理论指引
在权利社会学理论的影响和启示下,权利社会学对社会救助权的成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作用。首先,权利社会学对社会救助权成立产生的首要影响在于权利社会学发展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重要理论背景,即社会救助权的产生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社会基础。权利社会学要求权利的产生与发展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由此,权利社会学是社会救助权产生的理论背景,权利社会学理论为社会救助权的成立与发展注入了一剂“正当性”的强心针。
其次,权利社会学理论还为社会救助权的研究路径和研究目标指明了方向。在权利社会学理论的指引下,经济社会背景是权利研究的出发点,权利实现的社会效果是权利产生与发展的价值追求。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不仅是社会救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社会救助权进一步发展的客观条件,还是制约社会救助权实现的主要客观要素。因此,在权利社会学理论的影响下,权利产生与发展所需的经济社会条件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权应运而生,其实现仍然受到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社会学理论影响了社会救助权的主要研究内容和价值目标的确定。
除此之外,权利社会学背景下社会救助权产生所需的经济社会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该权利成立的现实依据,对社会救助权成立具有重要理论指引作用的权利社会学应当被置于社会实践中进行验证和探究。
当今法治时代,生存权位居人权之首,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生存权保障已成为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和有关国际人权文件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从生命不被国家任意或武断剥夺的生命权发展而来的当代生存权,{11}其内容与保障方式的发展过程直接体现了生存权理论的复杂性,亦间接体现了生存权内部结构的复杂性。
1.生存权的内涵逐渐丰富
从生存权的内涵发展来看,虽然生存权的界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但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生存权的内涵与内容不断丰富,生存权与其它权利的界限也逐渐明晰。作为明确的法的概念,生存权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12}该定义把生存权概括为个人向国家主张符合生存标准的物质保障的权利,而“生存标准”也是概括性和抽象性较高的措辞,其导致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生存权在理论和实践中被理解为简单的“国家—个人”关系,国家不能任意或武断剥夺人的生命。
然而,在198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所采纳的一项决议中,联合国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纠正了对生存权的狭隘化理解。“生命权长久以来一直被作了过于狭隘的解释,‘固有的生命权’这一表述不能再以一种过于严格的方式来理解了,此项权利的保护也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在此理解中,人权委员会认为,可以要求成员国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以减少婴儿死亡率并提高预期寿命,特别是要采取措施以消除营养不良和流行疾病。”{13}换言之,生存权这一概念不仅应当包括人的生命不被国家任意或武断剥夺,而且还应包括人从国家获得食物、医疗和健康的生活环境等内容。
当今我国学者对生存权的含义与内容亦有着不同观点。从狭义上说,“生存权是人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应该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存在的最起码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14}该层面上的生存权包括最基本的生命保障权和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权。广义的生存权指公民有要求国家积极为各种行为,使之都能享有健康且文化生活的权利,换言之,生存权保障的内容由最基本的生命保障权、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权以及最基本的文化生活保障权构成。{15}
以上几种观点阐释了不同视角下生存权涵义与内容,尽管几种观点之间无法达成一致的、统一的意见,但是他们的贡献在于揭示了生存权涵义和内容不断丰富的趋势。渊源于早期人权法规范的生存权在人权法视域下体现为基本的生命保障权,在宪法和社会法视域下体现为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权,而在未来可预见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文化生活保障有可能成为人类基本生活的需求,文化生活保障权有可能成为生存权的当然内容。
2.生存权的保障趋于全面化和人性化
与生存权内涵发展趋向一致,从基本的生命保障权到基本的生命保障权与物质生活保障权相结合,生存权的保障方式从过去的消极保障过渡到消极保障与积极保障相结合,生存权的保障更为全面化、人性化。[2]与生存权的内涵和内容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生存权保障由单一的方式向多元化保障发展。
生存权保障实质上是国家与个人在根本的人身利益保护上的道德与法律关系,人权规范时代下生存权的消极保障取决于道德上的人权保障意识,随着生存权保障的入宪和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生存权的保障在法治轨道下更加全面。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许庆雄教授概括的那样,国家对生存权的保障范围有:不得侵害国民的生存权利、排除无实质自由平等的经济生活关系、积极建构确保国民尊严生活的必需条件。{16}在生存权的人性化保障方面,台湾地区的钟秉正先生提出更详尽的措施,国家在落实生存权保障上,除了消极地禁止侵害“生命权”之外,还要积极提供社会保障制度,方能实现“合乎人性尊严之生活权”的保障。{17}也就是说,公民或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通过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保障。
无论是从生存权的内涵发展历程还是从生存权保障方式的变化考察,当代的生存权理论与实践显示,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是生存权的最基本内部因子。尽管基本的文化生活保障也属于“最低生活标准保障”的范畴,可能成为生存权保障的基本内容,然而该问题正处于讨论和争议阶段,而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成为生存权保障的当然内容已经是无可诟病的共识;并且社会保障是生存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和生存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因此,从当前的生存权理论和生存权保障实践出发,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奠定了生存权保障的根基,进而推动了社会救助权的产生。
1.生存权物质保障的具体表现形式构成社会救助权产生的基础
生存权在保障公民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以满足的视角下具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从抽象意义上说,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享有获得帮助权。“作为共同体生活的一项原则,伙伴身份要求每个成员不能对其它任何成员漠不关心,并要求在需要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因此,授予每个处在困境中的人享有霍菲尔德所说的从其它伙伴那里获得帮助的要求权。”{18}获得其它伙伴帮助的要求权从社会共同体的组织规则衍生而来。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共同体由全体社会成员构成,社会成员关系的不协调或矛盾必将影响社会共同体内部的统一性,甚至影响社会团体或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性。获得帮助权不但使陷于贫困之中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而且使社会成员的互助团结关系具有道德上的依据。概言之,社会成员享有获得帮助权是社会共同体构成的合理性因子。因此,获得帮助权作为生存权的抽象形态已然是社会共同体提供社会帮助和社会成员享有社会救助权的理性基础。
第二,从具体的国家实践角度看,生存权表现为公民的生活保护请求权。[3]如果说生存者是通过“劳动—财产—维持生存”的定式完成了生存权的自我实现的话,那么另一种定式“物质请求—国家帮助—维持生存”就是某些特殊主体生存权实现的方式。{19}从抽象意义的生存权形式到具体的生存权形式的发展是生存权实现需求的明显表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实现往往超出其自身能力范围,实需国家或社会共同体的帮助,确切地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通过国家帮助,其基本物质生活才能得以维持。由此,请求国家基本物质生活保护权作为生存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在社会成员的获得帮助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凸显的处于弱势地位公民获得国家帮助的客观需求是社会救助权生成和存在的实践基础。
综合生存权物质保障的两种形式来说,社会成员享有从其它社会成员或社会共同体获得物质帮助的抽象权利,公民有权请求国家对基本的物质生活进行保障,它们分别阐释了社会成员或公民的生存权物质保障的具体形式,共同构成了社会救助权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生存权的物质保障既是社会救助权产生的基础,亦是社会救助权发展的基本动力。
2.社会救助权的产生顺应生存权保障内容的发展
一般说来,生存权的保障从其历史来看,主要是从经济方面的保障开始的,即以生存权的物质保障为理论的起点。也就是说,生存权理论主要是作为解决经济贫困问题的理论开始的,后来向着新的方向即确保人的尊严的方向发展。{20}生存权保障内容由基本的物质保障向人性尊严的保障方向发展,对于我国来说,生存权保障仍然以物质保障为主,人性尊严的保障只是我国生存权理论的最新发展动向。该基本人权保障的动向可以体现为相关具体配套制度的发展,在论及与社会法中的社会救助以及家庭保护措施相关的议题时,则必须从“合乎人性尊严之生活权”出发。{21}在社会保障法领域,“合乎人性尊严之生活权”应当为社会救助权,它以保障公民或社会成员的合乎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为主要权利内容。因而,社会救助权的产生与发展是生存权保障内容发展新动向的具体体现,生存权保障内容的发展与社会救助的发展方向的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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