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发展视角下社会保障权的价值分析
- 公布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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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加速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转型所发生的断裂要比任何一个国家都严重得多,而这种断裂的集中表现就是社会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整个中国社会进入“高风险社会”。[1]基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要解决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就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实现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民生问题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发展教育、扩大就业、收入分配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等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切人点。强调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仍将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并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六大任务,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举措。本文拟在民生发展视角下探讨社会保障权的价值定位,以及民生与社会保障权的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19世纪上半叶英国颁布并实施的新《济贫法》。“social security”被译为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社会安全。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案》第一次在法律背景下使用“社会保障”一词。[2]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基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各国表述不一。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已经从“零星救灾济贫制度发展成为国家固定的社会政策,施舍式的社会救助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法定权利”。[3]正如郑功成认为,“有哪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同时具备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优良的多重功能,能够如此精巧而优美地化解人类面临的诸多矛盾和各种社会风险,并维护着社会公平,实现着国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着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与团结协作。社会保障的发展是一条从慈悲到正义之路,它通过强制性地风险分担与互助共济机制,改变了人世间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促进着人类社会从野蛮阶段向文明时代特征,维护着全体人民的安宁幸福和个人的平等、自由和尊严,这既是国家发展应当努力追求的基本目标,也是促使国家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的首要手段”。[4]目前,中国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体现了社会保障建设从理念到实践的转变,社会保障从被动式求稳到主动式改善民生,从选择性保障到普惠性保障,从分割型到统筹型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是国家面向全体国民、依法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各项保障措施的统称,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福祉和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系统及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补充保障构成。[5]
社会保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障权主要是指通过工人及其家属由于参加劳动,加入保险而获得保障金的权利。狭义的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工人及其家属,享受权利的形式是现金支付,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参加劳动,方式是领取社会保险金。广义的社会保障权则包括社会保险和根据需要,通过税收而取得救助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6]广义的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劳动者及其家属,还包括身处困境的社会成员,甚至还可能包括移民。[7]享有权利的形式不仅包括现金支付,还包括各种服务。最重要的是,享有权利的水平不是“最低标准”,而是“较高水平”。[8]一般权利概念所具备的各个要素,应同样适用于社会保障权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将一项权利的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也是最基本的五大要素是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以五要素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这就要看你强调权利属性的哪个方面”。[9]因此,社会保障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是广泛的,包括了所有社会成员,不因等级、身份、性别等因素而受到限制。而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有义务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措施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项公民向国家主张的权利。社会组织如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障的参与主体,当其拒不为雇佣工人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时,公民可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行政主体则有义务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以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第二,社会保障权的享有和履行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可主张。即必须是社会成员面临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或者自然灾害等危险,导致公民的生存受到威胁时。国家对该义务的履行也是有限度的,只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即“使人在肉体上、精神上能过上像人那样的生活”,亦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确保自我尊严的最低限度生活”。[10]
第三,社会保障权要求的内容指向利益。“权利存在于权利拥有者的利益足以使他人负有义务的地方”。[11]社会保障权的利益形式不仅仅限于物质帮助,还有生活保障和社会服务等,其内容不仅包括物,也包括行为,不仅为保障生存,也为促进发展。所要求的客体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利益,也包括精神存在的状态。[12]
第四,社会保障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社会保障权通过社会救助使穷人与低收入阶层免予生存危机,满足他们基本生存的需要;通过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使一般社会成员能够抵御失业、工伤、疾病、年老等社会风险;通过再分配机制,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使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公平地参加市场竞争,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各种社会福利事业能够满足一般社会成员在提高生活质量、身体素质与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需要;有助于公民参加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有助于维持社会成员的人格尊严,使人不至于因为各种社会风险沦落为丧失人格尊严。[13]
第五,社会保障权的实施是通过立法确认的,是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加以规定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公民面临年老、伤残、疾病、生育、失业、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生存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维持生存、生活和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
社会保障权的价值就是社会保障满足主体人需要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国内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的价值一般包括如自由、安全、正义和效率等,还有学者主张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的价值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等等。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其一般性而言,其基本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安全、公平、效率等。法的价值取向也有其特殊性,各种价值目标在各种现实条件下都具有相对性,现代国家日益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阶级统治工具逐渐转变为社会公共职能化,因此,法的价值更为重视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可持续发展观也对传统法的价值体系进行了充实,和谐成为对当代社会的一种目标,而社会保障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些价值成为社会保障权的理想和目标,社会保障权则为实现这些目标而不懈努力。
社会保障被认为是社会运行中的“安全网”、“减震器”和“润滑剂”,[14]可见安全价值是社会保障权的基本价值。社会保障权的安全价值在其价值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这一点不同于其他权利,安全价值在其他法律权利的价值体系中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的特点,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地位。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社会保障权的安全价值的基础性地位甚至被作为最重要的目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初就是为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安全而设立的。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安全价值已经不是社会保障权的最重要的首要价值,但依然不失其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社会保障源于英语“social security”,“security”一词,有安全、使免遭危险的东西、安全防卫措施、保障、可靠性、保证人等词义,基本上都与安全密切相关,可见社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就是社会安全。一定的社会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霍布斯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边沁也认为在生存、富裕、平等与安全等法律价值中,安全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社会安全,就没有社会稳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是不可能的。[15]马斯洛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提出需求层次理论,也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将人类的需求分为五种,并将五种需求进行了等级的划分,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马斯洛认为,当人的低层次需求被满足之后,会转而寻求实现更高层次的需要。安全的需求被认为是仅次于生理需求的第二位需求。
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化的法律”,一开始就把实现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和整个的社会安全作为其基础性价值。俾斯麦说一个企图获得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1935年,美国在制定《社会保障法》时,罗斯福也说现代大规模的生产使这种简单的保障方法(指家庭和邻里互助)不再适应,我们被迫通过政府运用整个民族的积极关系来增进每个人的安全保障。[16]这一“把全国所有人的安全保障放在第一位”的“社会安全法案”,为美国“建立了永久性的社会安全制度”。[17]德国和美国的《社会保障法》都规定社会保障为社会安全或“安全网”。国际劳工组织也认为: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社会政治历史中,没有什么事情比社会保险更能急剧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了,因为它,人们“不至于沦为赤贫”而危及社会。可见社会保障其实“有着比预防和减轻贫困更为远大的目标,它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对安全保障要求的回答”。[18]
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生活安全与社会的稳定。人类生存过程中危险时时都存在,人所面对的危险包括自然危险如自然灾害、疾病和社会危险如失业、破产等,对于社会而言,无论是社会变革、自然事件或是个人原因所造成的个人或某个群体的生存困境,都是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并且很可能由潜在威胁演变为现实威胁,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危及社会安全。当潜在的危险变为现实危险时,个人的生活会遭受巨大影响,严重的会危及生存。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则是在危险发生时提供帮助,使个人单独面对困境变为社会整体为其解决困境,极大降低个人解决风险的成本,更好地解决风险问题,从而维持个人生活的安全。这种对于社会保障的预期给个人提供了其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可靠的安全感,满足了其心理的安全需求,提升个人的幸福感。
就社会而言,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效工具。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是密切相关的。社会的安定程度是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任何一个国家只有在社会安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集中精力去发展经济,也只有经济的发展才有国家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19]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问题愈演愈烈。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全球生产力发展,加速了世界经济增长,与此同时,也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风险,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20]社会保障和国家经济安全息息相关,社会保障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经济手段,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持社会稳定最基本的制度,应该优先发展。[21]
第一,社会保障的实质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即通过累进税及转移支付等手段将社会中的部分财富再分配给那些遭受年老、失业、疾病等风险的社会成员,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也就是说,在社会成员遭受年老、失业、疾病、自然灾害或特殊事故的危险时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获得最起码的生活资料,从而确保生活安全。
第二,社会保障涵盖面很广,基本涉及了影响个人生活安全以及社会安全的主要潜在风险,给予社会成员生活安全以及社会安全较为全面的保障。影响个人生活安全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失业、疾病、年老、伤残等,上述因素也是影响社会安全的主要风险。社会保障的各项功能表明:社会保险是针对劳动者在因遭遇风险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而失去劳动收入或者劳动收入急剧减少时提供帮助;社会救助是对因为各种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提供财物帮助和生活扶助;社会福利则是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为实现人类的发展权提供了帮助;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是对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的主要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社会保障通过上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制度较全面地消除了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不安全因素,从而实现了个人生活安全和社会生活安全的目标。因此,在一个国家或社会实现了社会保障权,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并得到全社会的遵守,人们的生活安全和社会安全就能实现。
“正义就像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孔。”[22]各个学者、各个学说基于不同的角度对正义做出了不同的定义和议论。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卢梭、洛克、休谟、康德,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为正义理论的大厦奠定了雄厚的基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则提出了作为公平的社会正义理论,为社会保障权提供了理论基础。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3]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形式。”[24]罗尔斯将正义区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将社会正义原则等同于社会利益的分配原则。
罗尔斯将正义观概括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5]即任何人皆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最适度的基本自由,而且其拥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第二正义原则是在机会均等原则下尽量照顾“最少受益者”的分配正义主张,他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符合:(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6](1)为“差别原则”,(2)为“社会平等原则”。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是一种针对社会制度的正义理论。他认为,这种制度包括:首先,必须由一种正义宪法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以确保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其次,存在一个保障实质的而不是形式的机会平等的社会环境。由政府指定选择并制定立法的正义程序,并提供机会的平等;提供公共日常开支;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在经济活动和自由职业选择中执行并保证机会的平等,管理公司和私人活动,避免垄断等。最后,政府确保社会最低受惠值。通过家庭津贴和对生病、失业的特别补助,低收入者的补助等方式。[27]
罗尔斯的这种制度的正义论,强调了政府(国家)在社会正义的安排中的作用,意味着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国家的责任。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国家应该干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因为市场经济使每个人的起跑线的距离越拉越大,要求社会体制应以这样一种方式安排,即在获得基本物品的指望方面的任何不平等必须促进处于最不利条件的人的最大可能的利益。[28]“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为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提供了根本的指南。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正义的自由和平等原则做了充分的阐述,特别是其在社会、经济利益中,政府通过制度安排根据需求差别的权利要求提供平等机会并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处境以实现社会的公正理论,为社会保障权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是社会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它同分配正义的社会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29]分配正义就是要区分经济不平等中哪些是道德偶然性造成的,哪些是个人可以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哪些是应该通过制度加以纠正的,哪些是个人必须负责的。正义并不意味着社会完全平等,它的目的只在于将道德偶然性造成的社会不平等降低到最低限度。[30]很显然,社会保障制度所针对的生存风险很大程度上是个人不可控制的道德偶然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正是为了降低因为这些因素而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实现分配正义,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权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实现社会分配正义:第一,强调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即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不论其地位、职业、贫富均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这种机会的公平性就表现得越充分。因此,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对于其适用范围的社会成员而言,即一种机会公平的保障。第二,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解除后顾之忧来维护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公平竞争,并消除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祸、竞争失败、疾病等因素导致的社会不公平,起到维持社会成员发展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作用。第三,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31]
“和谐”一词有协调、配合得适当之意。“和谐”一词包含了如下意思:不同部分之间结合成为整饬、愉悦、富有魅力的整体的一种状态。[32]和谐是事物及其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存在方式,也是人与社会存在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社会梦寐以求的理想。
法的和谐价值是指法将实现和发展整个人类内部的和睦相处、协调发展和人类与自然的共同生存、互相促进作为设定和配置权利义务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是公平正义的进一步提炼、深化和升华。[33]现代哲学家张岱年先生认为,“和谐包括四方面:一相异,即非绝对同一;二不相毁灭,即不相否定;三相成而相济,即相互维持;四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34]和谐无疑是人类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它体现了法所追求的善与正义的终极内涵。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决定,首次在党中央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以社会主义为制度基础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35]胡锦涛首次提出“和谐价值观”,他认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36]六大项。可见和谐价值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首要基本价值观和价值理念。
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式、一个阶段,尤其强调和平的和可预期的环境,因为稳定而安全的交易环境是市场的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机制来调控经济,市场机制虽然能使经济效率得到较大的提高,却可能隐藏着更多、更大的社会风险,如贫困、失业、贫富差距扩大化、收入分配不公等现象,都可能使一部分社会成员陷人生活困境,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个人享有过多,而另一个人却缺衣少食,这种情况乃是涌现犯罪的源泉。”[37]然而,这样的社会问题并非仅仅依靠市场就能解决,市场体制不会自动消除贫困、失业、贫富差距扩大化、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也无法化解阶层分化带来的不断激化的矛盾。所以,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使国家承担起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是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的基本要求。
“民生”在我国历史上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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