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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党内职务可构成党务工作者劳动合同解除要件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某街道办从事党务专职工作,担任枇杷山正街社区党委副书记。2006年8月29日,某街道办(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渝中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书》,约定:乙方在枇杷山社区从事党务专职工作,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相应岗位职责履行义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每月事假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除外),事假1天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批准。

2012年3月13日,王某提交党委活动经费申请,载明:经党委研究,决定到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地考察,申请活动经费2638元。同日,时任枇杷山正街社区代理主任何某在该申请上书写“同意”并签名。2012年3月14日,枇杷山正街社区党委委员赵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社区居委会转党委活动经费2638元。当日15点,某街道办召开会议通报社区班子调整方案,其中王某被调整到国际村社区担任党务工作者,并要求2012年3月16日前所有调整人员交接完成,王某参加了该次会议。次日,中共重庆市某区某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某街道党工委)作出《某街道党工委关于庞某等任职的通知》,决定王某任国际村社区党委副书记,免去王某枇杷山正街社区党委副书记职务。当日晚,王某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与枇杷山正街社区其他三位党委委员出发前往四川省汶川县。2012年3月16日上午,某街道办召开紧急会议,要求:社区班子调整必须在当日交接完成。如时间不够,加班加点也要完成。最近市委主要领导调整,大家一定要有政治敏感性和大局观,保持在位,保持通讯畅通,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尽力维护稳定。会后,某街道办电话通知王某返回,但王某并未于当日返回重庆完成交接工作。2012年3月19日,某街道党工委作出《关于免去王某党内职务的通知》,载明:王某同志在社区干部届中调整交接工作期间,无视组织纪律,不请假外出,且未能及时纠正违纪行为,致使调整工作不能按时到位,在社区干部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纪律,加强社区“两委”班子建设,经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免去王某同志国际村社区党委副书记职务,并解除聘用合同。2012年3月20日,某街道办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2012年4月23日,王某以某街道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王某的申请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为由,出具编号为2012-230号《证明》。

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街道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000元。

另查明,王某等四人外出费用系四人自行支付,申请的党委活动经费2638元现仍保存于枇杷山正街社区党委委员赵某某处。

【审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渝中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书》也约定,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原告虽以党委活动名义外出,但实际上只进行了经费的审批,没有具体活动方案,没有获得上级党组织即被告党工委的批准。2012年3月16日前被告对其外出的事实并不知情,外出活动的费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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