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聚焦 > 正文阅览
标亮 聚焦命中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退休年龄到达时并不自然转为劳务关系

【案情】

原告:焦玉成、焦洋。

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物业公司)、光大银行河北支行。

原告焦玉成系孟秀芝之夫,焦洋系孟秀芝之子。2006年5月开始孟秀芝在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工作,2011年4月孟秀芝辞职后于2012年10月重新入职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并被派至被告光大河北支行工作。

对于孟秀芝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与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2014年7月20日孟秀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原告及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均认可被告和兴物业公司未为孟秀芝缴纳社会保险,孟秀芝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至2015年11月29日死亡。

二原告及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均认可对于孟秀芝是否属于工伤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由被告和兴物业公司提供保洁、食堂等服务,孟秀芝担任保洁工作。

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以津和劳仲不字(2016)第1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通知,向法晓起诉。

原告焦玉成、焦洋诉称,孟秀芝原系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员工。2006年开始孟秀芝在被告和兴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原在通莎客运站工作。2011年12月21日被派至光大河北支行,仍任保洁员。孟秀芝除保洁外,还在厨房帮忙,一人作两份工作但只得一份工资。2015年11月28日下午15点左右在光大河北支行昏倒,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29日凌晨3点死亡。原告认为孟秀芝应视同工伤。孟秀芝与被告和兴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与光大河北支行也存在关系,两被告应对原告孟秀芝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孟秀芝与被告和兴物业公司,自2006年5月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和兴物业公司退还原告工服押金300元。3.确认孟秀芝属于工伤。4.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医药费4385.64元、火化费380元、救护车费用310元、殡葬服务费9170元、丧葬补助金2811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被告和兴物业公司辩称,同意退还原告工服押金300元,认可部分时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一、2006年5月孟秀芝入职本公司,2011年4月孟秀芝离职。2011年10月24日孟秀芝重新入职,直至2015年11月29日孟秀芝因病死亡,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孟秀芝出生于1964年7月20日,于2014年7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双方应为劳务关系。即认可2006年5月至2011年4月及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7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双方为劳务关系。

二、不同意认定为工伤。首先发生事故之后被告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相关部门以孟秀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工伤认定。其次,孟秀芝发病是下班在自行车棚,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不符合工亡的情形。

三、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因孟秀芝不属于工伤,故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均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支付。

【审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孟秀芝与被告和兴物业公司于2006年5月至2011年4月及2011年10月24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和兴物业公司给付二原告工服押金3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和兴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孟秀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仍与上诉人和兴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况,其中包括退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结合本案,各方均认可孟秀芝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孟秀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与上诉人和兴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上诉人和兴物业认为其与孟秀芝在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是孟秀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仍与上诉人和兴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正常情形下的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工龄满10年;女干部满55周岁,工龄满10年;女职工满50周岁,工龄满10年。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事实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可能存在如下几种关系: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大多数退休劳动者的应然归宿。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缴费年限不够、未缴纳养老保险等。3.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主要是指因患病提前退休等情形。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在职劳动者的状态。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