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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被辞退要求赔偿,法律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9日,许某入职A公司,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

  2021年11月6日,许某应上班时间为早上8:30,实际到岗时间为13:30,4小时未上班,给予一般警告。同月16日,许某工作期间玩手机、吃东西,给予一般警告。同月20日,许某早班未参加展会,给予一般警告。许某均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9日,A公司向许某发出《通知》:根据《公司奖惩管理条例》,许某存在上班期间玩手机、吃东西、未经同意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旷工1天等行为,满足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0日正式解除。

  2023年2月1日,许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6月、7月、9月、12月期间拖欠的业务提成3107.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305.4元;支付2021年未休年假一天的工资418.48元。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一次性支付许某业务提成3107.8元;一次性支付许某未休年休假工资405.51元。许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某支付赔偿金27305.4元。

  【律师解读】

  本案中,A公司对许某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员工手册及公司制定的考核细则,且许某已知晓相关规定,故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公司奖惩管理条例》和《员工手册》相关条款适用于许某。

  对于三个一般警告,其中2021年11月16日和20日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但对于2021年11月6日的一般警告,A公司认为许某未按照其排班要求上班,迟到4小时,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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