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某被诉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
- 公布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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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郜某于2022年3月23日入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3日,试用期为6个月。2022年10月25日,公司以郜某在工作考核中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将郜某辞退。郜某因此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撤销公司对郜某的《辞退通知书》,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公司支付郜某在职期间的欠付工资及加班费。经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郜某的仲裁请求,裁决郜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裁决公司支付郜某在职期间的欠付工资及加班费。
公司对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同时,公司为了不向高某支付欠付的工资,遂另外以郜某学历造假、履历造假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司与郜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并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郜某自2022年10月26日之后的工资和损失。
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公司是否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郜某支付工资。故,海淀区人民法院先行审理公司起诉的劳动合同无效案件。该案审理过程中,郜某向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郜某指派了承办律师代理其参加本案诉讼。但在本案第一次开庭过程中,郜某认为该承办律师的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庭审局势对郜某不利。故,在深感案件形势的严峻性之后,为维护自身利益,郜某爱人宋某想到曾为其提供过劳动代理服务的陈青青律师与王晔律师,因此请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青青律师与王晔律师办理本案。法援中心在得知案件情况后,经过研究,允许了郜某及其爱人宋某的受援请求,跨区指派了陈青青律师与王晔律师承办本案。
二位承办律师经过多次与郜某沟通,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后,引导郜收集相关证据,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最终成功帮助郜某获得了本案的全面胜诉。
律师策略
经过阅卷并详细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无效。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以学历造假、履历造假要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1.公司需举证证明其当时的录用条件是什么;2.劳动者根据公司的录用条件进行了虚假陈述,并提供了虚假材料;3.公司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虚假材料,认为劳动者符合录用的条件,并对劳动者进行了录用;4.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是因为劳动者进行的虚假陈述以及提供的虚假材料,导致公司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因此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因此,本案胜诉的关键,首先要看公司举证是否充分,是否能达到上述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所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对此承办律师在质证环节进行了详细分析与阐述。其次,郜某作为被告,如果只是对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拆解分析,那么将会陷入一定程度上的被动。因此,承办律师在详细分析公司证据的同时,也耐心指导郜某进行积极举证,比如:多搜集一些其在应聘时并没有虚假陈述,其陈述均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其提供的应聘材料也并非虚假,且公司对其所陈述的事实是知情的;公司在招聘时真实的招聘要求是什么、录用条件是什么,等等。搜集该部分证据的核心目的主要是为证明,公司在录用郜某时,对郜某的相关情况是知情的,不存在因郜某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材料而陷入错误的认识。
案件结果
郜某在听完承办律师的分析与指导后,按照承办律师的引导,搜集了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针对郜某搜集的证据,一一进行详细的利弊分析后,筛选出对郜某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最终,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以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辩论,成功帮助郜某扭转了原来不利的庭审局势。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郜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援人因此对承办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并以锦旗、鲜花、感谢卡予以致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所引起的连串纠纷案。用人单位先是违法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辞退违法、并按劳动者的请求判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后,用人单位又欲通过提起劳动合同无效纠纷诉讼,以达到规避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义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并依法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回顾思考
重新回顾本案,承办律师之所以在本案中取得胜诉的满意结果,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公司举证不足:(1)造假证据不足:公司虽提出郜某学历造假,但所提交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无法证明是郜某提交,且郜某不认可。(2)学历与岗位的关联性证据缺失:公司若想以劳动者学历造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需证明劳动者的学历与所从事的岗位及薪资水平有直接关联性。但在郜某的案件中,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郜某的岗位学历要求必须是本科,或其在招聘过程中已明确郜某的招聘岗位要求必须是本科,因此公司难以证明学历是录用郜某的关键因素。
其二,劳动者举证充分:(1)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方面:郜某在入职该公司前已经有较长时间的工作经历,积累了相关工作经验。而公司招聘郜某时并未明确学历要求,也并非完全基于学历,更多的是考虑到他在相关行业内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以及郜某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价值。(2)公司不存在被欺诈方面:郜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入职时已将其的真实学历告知了公司,公司对此亦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思考本案,本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均有相应的启示:(1)本案对用人单位的启示:①完善招聘流程: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更加严谨地审核劳动者的学历、履历等信息,不能仅仅进行一般性审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联系毕业院校、查询学历认证平台等,对劳动者的信息进行核实,以避免因信息不实而带来的用工风险。②明确岗位要求和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岗位的具体要求,包括学历、工作经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并在录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筛选。同时,对于学历等关键信息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其重要性,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③关注劳动者实际表现: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依据学历等表面信息来评价劳动者,而应在工作过程中关注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能力。如果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那么在处理学历造假等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过于草率地解除劳动合同。
(2)对劳动者的启示:①诚信仍然重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因各种原因在学历或履历上存在不诚信行为,但这种行为始终是不道德且存在法律风险的。即使有个别劳动者在诉讼中胜诉,也不能掩盖其行为的不当性。劳动者应当始终坚守诚信原则,以真实的自己去争取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②注重提升实际能力:劳动者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通过自身的实力在工作中取得成绩。当实际工作能力得到认可时,即使在学历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也有可能在劳动纠纷中获得相对有利的结果。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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