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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及保护

一、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保护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应解决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的问题,即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主要指本国公民。大学生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即劳动者资格),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方面,二者共同决定大学生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以及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年龄要件。我国劳动法将就业年龄规定为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是未成年工,已满十八周岁的是成年工。在校大学生正常情况下普遍都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工,符合年龄标准。

(二)健康要件。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须的健康条件。大学生在入学前都会进行体检,绝大部分大学生属于健康群体,符合健康标准。并且对于健康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必定会向劳动者提出出示健康证明等要求,这也从一定角度证明了劳动者的健康符合标准。

(三)智力要件。不同于民法中智力的要求(仅指精神健康),劳动法中所要求的智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精神健全,这是对劳动行为能力最起码的要求;二是文化水平,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多以文化水平的高低作为聘用人员的选拔标准之一,这由市场即可决定;三是技术水平,对于一些技术性职业,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是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必备条件。大学生能在高考中脱颖而出,智力大多正常,精神健康,符合智力标准。

(四)行为自由要件。公民只有具备支配使用自己劳动能力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很多人仅以在校大学生受课业束缚,使得这种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为由,直接剥夺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这显然是不可取的。课外时间,寒暑假期时间的存在以及愈来愈自由的授课模式,使得在校大学生拥有劳动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成为可能,符合行为自由标准。

综上所述,在校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的四个标准。而且从反面来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因此,可以得出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者资格的结论。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受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与保护。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或者特定性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特别是事实劳动关系)往往与劳务关系发生混淆。若将劳动关系错误认定为劳务关系,将会发生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法律规范,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相应保护的现象,如欠薪、低薪用工等问题亦会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作以下理论分析: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特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未对其作特别规定。由此可推知,在判定某社会关系的性质时,若劳动者(广义)的相对一方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如其为自然人,则两者之间的关系肯定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其签订的合同也就必定不是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用人单位资格的劳动者的相对一方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既存在财产关系,又存在人身关系,这也反映了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兼具平等性的特征。而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劳动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劳动权不受其支配,各方不具有从属关系。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专门调整,也正因为其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法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而不受劳动法的规制。

(四)享受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能获得工资报酬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标准等待遇,劳动者还可以参与单位的相关民主管理事项。不仅如此,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还规定了多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情形。而劳务关系的劳动提供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其所享受的待遇与劳动者相比有较大差距。

(五)劳动过程的关注点不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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