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 公布日期:2024.10.29
- 主题分类:
引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存在医疗期这样的非正常工作期间,又应如何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呢?
观点一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无锡中院(2024)苏02民终2865号民事判决书“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公司强行放假、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泰州中院(2024)苏12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将该规定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观点二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按“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直接按照解除前实际获得的12个月平均工资即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案例一
【案例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694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2006年11月15日,陈某华入职某寅公司,岗位为驾驶员。2017年11月陈某华被诊断患有直肠恶性肿瘤,次月起未再出勤。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某寅公司向陈某华发放病假工资。2020年7月16日用人单位收到仲裁申请书时,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法院认为】
本案中,按照陈某华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某寅公司工作年限,其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又因陈某华患的是直肠恶性肿瘤,其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某寅公司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未通知陈某华出勤并为其安排合适岗位,也未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是仍向其继续发放病假工资,该行为可视为认可延长陈某华的医疗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