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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

一、问题之提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均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务中,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存在诸多争议:(1)是否在任何情形下,救助基金只能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救助基金是否可就垫付的任何款项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机动车仅由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救助基金应否向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公司追偿?财政部于2018年7月24日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追偿对象由现行立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修改为“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应依据何法确定,其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只要从其他主体获得赔偿,都应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若应退还,是部分退还还是全额退还?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的法理基础

救助基金对侵权责任人及其责任险公司、救助对象享有追偿权,这主要归因于侵权责任惩罚性功能维系、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及其主要资金来源的私人属性,这无疑增加了救助基金追偿权制度设计的复杂性。

(一)救助基金追偿权源自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

我国救助基金突破了其他法域救助基金的基础功能,同时具有附加功能。中国特有的两种情形下,救助基金的补偿功能属于附加功能:(1)受害人抢救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2)北京等部分省市规定的对特困家庭补助。救助基金因履行基础功能之责赔付受害人后,取得受害人对侵权责任人及其责任险公司的债权,成为侵权责任人及其责任险公司的债权人,可对侵权责任人及其责任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果受害人从其他主体获得赔付的,在不损害受害人损害赔偿权的前提下,救助基金对该受害人享有追偿权。救助基金对特困家庭进行救助,属于救助基金的附加功能,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应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制,救助基金对该类受害人没有追偿权。

(二)救助基金追偿权促进四元保护制度协调运行

救助基金追偿权制度在整个体系中发挥着枢纽作用:维系侵权责任惩罚功能,增强驾驶人注意意识;提高机动车保有人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愿;减轻全体机动车保有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费负担;节约财政支出。救助基金追偿权作为法定权利,不需要受害人与救助基金间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

三、社会救助基金行使追偿权的对象

(一)侵权责任人

这里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认定,而不是公安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肇事司机。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其法理基础为法定债权让与,即受害人将其对侵权责任人的债权让与救助基金。

(二)侵权责任人之责任险公司

我国在交通事故责任险领域实施二元模式,即实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目前,仅五省市规定“保险公司”属于救助基金的追偿对象,其中,江西与黑龙江两省明确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公司属于追偿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1.肇事机动车仅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

当肇事车辆仅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时,在保险金额内视为肇事机动车存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是否承担补偿(垫付)责任,取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间的关系,当前者大于或等于后者时,无论抢救费(治疗费)是否超过保险金额,救助基金均无垫付责任;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在后者与前者的差额内视肇事车辆没有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救助基金应承担垫付责任。实务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效率低,在救治受害人方面不能有效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加之医院对于危重患者未必都能积极履行“先抢救后付费”的法定义务,因而要求救助基金积极履行垫付之责,救助基金垫付后再向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公司追偿。

2.肇事机动车同时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

综上所述,救助基金之所以有权对侵权责任人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公司进行追偿,是因为受害人对侵权责任人的责任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且受害人与救助基金间存在法定债权让与。

(三)受害人

救助基金追偿权的法理基础是法定赔偿请求权让与,可以防止受害人获得双重补偿:既从侵权责任人获得补偿,又从第三人(救助基金)获得补偿。因此,当受害人从其他主体获得的赔偿金与救助基金垫付款之和小于或等于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抢救费、治疗费和丧葬费总额时,救助基金无权就其垫付款向受害人进行追偿,除非该赔偿金被明确定性为抢救费、治疗费或丧葬费;但当上述所获款金额之和大于受害人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时,为了防止受害人获得重复赔偿,救助基金在受害人获得重复赔偿额内行使追偿权。

对单车事故受害的驾驶人或车上乘客提供救助,其救助性质取决于该受害人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救助条件(如特困家庭):如果符合,该救助属于实现救助基金的附加功能,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救助基金不能进行追偿;如果不符合,救助基金可以进行追偿,追偿的法理依据是无因管理。

综上所述,救助基金追偿权是法定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依赖侵权责任人或受害人的授权,其追偿对象包括:(1)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2)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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