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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亦得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裁判要旨】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应当以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为判断依据。若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则其丧失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反之,则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案号 一审:(2017)沪0113民初15659号 二审:(2017)沪02民终5764号

【案情】

上诉人:吴文光。

被上诉人:上海锦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悦公司)。

吴文光于2013年12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锦悦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依法经登记注册成立,吴文光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为吴文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4日,吴文光因工作事宜与同事发生争执,遭殴打致眼部受伤。2013年6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文光之伤为工伤。2015年3月20日,吴文光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16年3月29日,吴文光就工伤待遇事宜向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16年4月7日,吴文光向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锦悦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4.3万元、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21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216元、就医交通费1200元。仲裁庭庭审中,吴文光认可月工资为2600元。2016年8月1日,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锦悦公司支付吴文光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2月29日期间医疗费2427.12元、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2月26日期间就医交通费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对吴文光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嗣后,吴文光向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锦悦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医疗费4.31万元、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3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45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21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216元、交通费1400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吴文光于2013年12月26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条件,故吴文光要求锦悦公司支付该两笔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文光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审法院认为,并无证据显示吴文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经可以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其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此情况下,剥夺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违背立法精神。吴文光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鉴于锦悦公司未为吴文光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应由工伤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部分应由该公司负担。

2013年12月26日吴文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而此前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锦悦公司应支付吴文光该日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并支付吴文光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152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

【评析】

吴文光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鉴定为工伤,本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期待遇和工伤伤残待遇。其虽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但鉴定时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一审法院判决吴文光不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审法院判决吴文光能够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工致残者是否能够享受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伤残待遇,是案件审理的焦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工伤保险制度与工伤保险待遇

当前,电子商务、共享服务等新生事物,改变了我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在这个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得以涌现,精细化劳动、复杂性劳动成为了社会劳动结构发展的总体趋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也越来越高。

工伤保险制度即是针对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遇到风险而导致的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损害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落实和实施。此外,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所补充。

工伤保险制度以采取无过错原则和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为主要特征,[1]即无论过错在谁,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均可以获得赔偿,工伤保险的缴纳义务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此义务。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即经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包括医药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费,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工亡待遇即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取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工伤伤残待遇分为生活自理障碍待遇和劳动功能障碍待遇,其中生活自理障碍待遇即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劳动功能障碍待遇即依照伤残等级对应获取相应待遇,本文案例中吴文光的主张即属于此类待遇。

二、因工致残者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都会产生劳动力损失,工伤伤残待遇具有弥补这一劳动力损失并且保障受到劳动力损失后的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风险理论,现代社会的风险是广泛且难以预防的,社会中的人依靠个人的力量不再可以拥有传统的安全。为了防范现代社会的风险,必须对社会中的公民提供最基本的风险防范机制。工伤保险伤残待遇作为防范现代社会风险的重要措施,其主旨不是损害赔偿,而以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生存支援为目的。故发生工伤之后,劳动者经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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