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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同工伤应从严把握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不同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本身已经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不应再对视同的情形作扩大解释,必须严格限定为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

□案号一审:(2018)苏8602行初991号 二审:(2018)苏01行终1043号

【案情】

原告:阳敏。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第三人:南京中车浦镇海泰制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浦镇公司)。

原告的丈夫邢铁栊系中车浦镇公司的职工,从事技术工作。2017年12月27日,中车浦镇公司安排邢铁栊、薛明晨前往成都出差。2017年12月28日上午,邢铁栊感觉身体不适,到成都市西区医院就诊,心电图、CT诊断无异常,急诊处理建议为吸氧、住院治疗。邢铁栊拒绝住院治疗,于2017年12月28日中午离开医院。当日下午,邢铁栊参加制动试验台改造交流会议。2017年12月29日上午,邢铁栊、薛明晨各自返程,邢铁栊到达四川省隆昌市家中。12月29日17:06,四川省隆昌市人民医院接到急救电话,于17:20到达邢铁栊家中对其进行急救。院前急救病历记载:抢救30分钟后患者仍无自主呼吸,心电图呈一条直线,患者死亡。2018年1月23日,中车浦镇公司为邢铁栊向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工伤认定,一并提交相关材料。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于当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核实,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认为邢铁栊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邢铁栊的死亡为工伤。原告阳敏认为,邢铁栊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作为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继续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不间断的过程。本案中,邢铁栊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感到身体不适入医院诊治后出院,2017年12月28日下午参加会议,2017年12月29日上午返程,下午到达家中。当日17:06,四川省隆昌市人民医院接到急救电话后到达邢铁栊家中对其进行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不幸的后果值得同情,但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故邢铁栊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受理、审查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阳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阳敏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阳敏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邢铁栊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视同工伤不同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本身已经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不应再对视同的情形作扩大解释,必须严格限定为在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本案中,不幸的后果值得同情,但邢铁栊死亡的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阳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邢铁栊突发心脏病死亡的事实,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本案合议庭一种意见认为,邢铁栊首次发病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且其从发病到死亡未超过48小时。邢铁栊系为了单位利益带病坚持工作,其返回隆昌家中也是为了继续住院治疗,如果一律以职工发病到死亡必须是在同一地点连续无间断的过程作为工伤认定的条件,不符合现实状况,也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邢铁栊的死亡应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不予认定邢铁栊的死亡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合议庭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该项规定本身已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不应再对视同的情形作扩大解释。邢铁栊在出差期间经诊治后出院,参加完会议返回家中再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因此,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不予认定邢铁栊的死亡为工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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