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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亮 聚焦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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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考核末等,是否属于不能胜任?

诸多企业将员工薪酬分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及福利奖金等部分,其中,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紧密相连。常见的考核方法包括360度评估、关键绩效指标(KPI)考核以及目标与关键成果法(OKR)考核等。绩效考核结果不仅影响绩效工资,还关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不胜任解雇”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自身不合规,导致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甚至仅作为解雇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的途径之一。

通常,绩效考核指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分解制定的。因此,部分用人单位可能误将绩效考核排名末位的员工视为“不能胜任”。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将企业经营中的人效评价与法律意义上的“不能胜任”概念混淆。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任务,或者无法达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导致劳动者无法完成任务。由此可见,法律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定义具有明确性,即依据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及工作量进行客观评估。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等级考核中排名末位,并不意味着其“不能胜任工作”。

例如案例:王某自2009年4月10日起加入某公司,担任售前顾问一职。2018年4月10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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