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是否还有救济途径?
- 公布日期: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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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分包单位A公司从总包B公司分包了建设单位C公司位于某区的施工项目。2023年5月24日,杜某经人介绍到A公司分包的项目地工作,其被安排到《输煤系统装置安装工程》项目中从事电工接线工作。杜某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开早会、安全签字确认。
2023年8月9日,杜某被安排至输煤上的两个料流装置接线,接完料流装置去接拉绳装置的过程中,杜某步行通过一侧通道时,该通道中间有一个方形孔洞,且周围未设置任何护栏、无任何安全提,杜某通过时不慎踩空坠落导致受伤。
2024年1月,杜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驳回。杜某无奈向法院起诉再次确认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杜某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存在劳动关系(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即可);二是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在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由违法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责任)。
一、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处理思路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可直接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具体材料可联系当地部门咨询。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某时间段内存在劳动关系,有其他请求也可一并主张。由此产生以下两种情况:
1、劳动仲裁委支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持生效裁判文书同其他材料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仲裁委不支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判断,目前司法实践里主要从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行政管理等方面来判断。具体到本案,因杜某无法提供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此时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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